杭州一中医诊所用一个一次性采血针头给15个人采血,诊所负责人称,“那名员工不懂,乱操作,我们已把他开除了。”

2026年4月10日上午,中赫(杭州)中医诊所在杭州滨江区某小区进行义诊。根据网友发布的视频,当天在义诊台处,检测血糖时,有居民问:“采血那个针是哪种针?”、“你这个针头是不是只有一个?”、“这么多人采血就一个针啊,重复给人使用,乙肝、丙肝、aids都会传染的,你说怎么办?这是严重违规的。”

4月16日,有记者联系涉事诊所,诊所负责人说:“他们有些焦虑,我们已帮助他们去做了体检,并打了AIDS阻断针、乙肝疫苗等。”

4月17日,杭州滨江区卫生健康局就此事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经核查,现场采血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执业资质,严重违反手指末梢血采血操作规范,存在一次性采血针违规重复使用问题。”滨江区卫健局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责令整改,目前该诊所已停业整顿。

同时,公告还称,“经公安机关调查,涉事人员无主观故意,因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导致事件发生。”

也就是说,涉事的中医诊所仅受到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操作人员更是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其实,滨江区卫健局的这份情况通报可以说是避重就轻。

首先,情况通报将在小区“义诊”偷换成“小区便民服务活动”。根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义诊组织单位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虽然现在已经没有卫生部了,但是该备案管理规定依然有效。将“义诊”这个概念偷换成“小区便民服务活动”,就回避了该中医诊所是否就此次义诊活动向滨江区卫健局备过案这个问题。

其次,中医诊所在义诊备案过程中需要向卫健局提供义诊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义诊的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参加义诊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组织义诊的诊所的法定代表人还要签发责任承诺书,承诺在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如果中赫(杭州)中医诊所依法进行义诊备案,滨江区卫健局也能及时掌握义诊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质的信息。

最后,虽然中医诊所在我国法律框架内是医疗机构,但是中医诊所只具备诊疗资格,而不具备医疗资格,不能进行采血类有创操作。根据《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医诊所应当将诊所的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才可开展执业活动。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医诊所的服务范围,是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所以,对中医诊所来说,采血这种有创性操作属于明令禁止的违规项。即使采血人员具备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但是如果其在诊所执业,其依然要遵循诊所的诊疗范围,不能超范围诊疗。更何况涉案的采血人员未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执业资质。

在《情况通报》中,我们甚至看不到本应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内容。如果罚款的金额很小,而通过义诊招揽客户带来的利益更大,那么这种不痛不痒的行政处罚反而会让更多的诊所效仿该违法行为。

所以,我认为这并非只是一个行政案件,还涉及严重的民事侵权,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对这样的公共事件,滨江区卫健局不能仅以警告、罚款了之。滨江区卫健局更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公安机关来认定涉事人员是否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下一个视频我将分析该中医诊所和采血人员是否涉嫌犯罪?如果涉嫌犯罪,涉嫌哪个罪名?也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个针头给15个人用,对涉案诊所岂能警告罚款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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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针头给15个人用,对涉案诊所岂能警告罚款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