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按照《国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的规定,在确定征收范围后,征收方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和认定,弄清楚被征收人基本情况、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同时还要了解清楚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
其中,房屋面积是最为关键的一个调查环节,也就广大被征收人最为在乎的,如果房屋面积了解不清楚,或者说是被征收方认定错误,那么必然也就会影响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房屋调查登记环节,被征收人则需要积极地参与其中。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在房屋调查阶段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就是,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不一致。
近日,湖北武汉的张某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于去年8月份因公共利益需要,被纳入在了征收范围内,后征收方发布了拆迁公告,并对房屋现状启动了调查工作。可是在征收方对自己家房屋面积进行调查登记时,征收方并没有按照实际面积予以登记,而是按照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确定了房屋面积。这让张某非常的不认同。张某认为,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虽然是100个平方,但房屋实际面积是120个平方,若征收方按100平方米确认房屋面积,那自然对自己也是十分不公平的。
所以,在征收方认定房屋面积后,张某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是征收方并没有采纳张某的说法,仍然想要按照100 平方米,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因房屋面积认定有误,因此,张某也就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那么,在征收拆迁中,如果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不一致时,应当要按照登记的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还是应当要以实际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凯诺律师这里想要明确告诉大家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一般是结合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来进行补偿的。比方说,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每平方米1000元,那么,评估机构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也需要参考这个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原则上是不能低于这个标准。
因此,毋庸置疑,如果房屋面积确认有误,那必定就会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很大的影响,即导致被征收人拿到的补偿可能就会与实际的不符。所以,在征地拆迁中,房屋面积的认定环节非常重要。
而对于房屋面积的认定,可不是征收方想怎么认定就能怎么认定的,一般情况下,需要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不能仅以产权证上登记的为准。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相关部门往往都是以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来确定房屋面积的,尤其是房屋实际面积大于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时,通常都会为了降低征收成本,以各种理由,坚持以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但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房屋实际的面积小于登记的面积,那么,则可以申请变更产权证上登记的信息,而在征收后,征收方也可以按照变更后的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当然了,对于房屋实际面积大于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时,当事人也是可以申请变更房屋面积信息的,同样在房屋被征收后,征收方需要以变更后的房屋面积予以登记,即以房屋实际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不过,以实际面积进行补偿,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那就是房屋不存在扩建的情形。如果房屋实际面积中存在扩建的情形,也就是产权证上未登记的部分是被征收人在确定征收范围后,又擅自加盖的,那么,这一部分房屋面积一定是没有任何补偿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而对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没有相关的产权证及审批手续的,如果房屋是七八十年代的,甚至更早之前建的这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那么征收方则需要以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征收中,房屋面积、用途等事项的调查认定对被征收人来说非常的重要,因此,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其中,同时也要注意征收方的调查环节是否有落实到位,调查细节有没有漏洞,一旦在此过程中发现,房屋面积认定不符合实际的情况,或者说,征收方以各种理由,肆意减少房屋面积,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可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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