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个视频,我分析杭州市滨江区卫健局发布的《情况通报》中存在避重就轻的问题,并指出“用一个针头给15个人采血”这件事并非只是一个行政案件,还涉及严重的民事侵权,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那么,这个行为为什么会涉嫌犯罪?又会涉嫌什么罪名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非法采集血液,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非法采集血液罪。
首先,在这个案件中,无论是《中医药法》还是《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都没有规定中医诊所可以进行采血类有创操作。什么叫有创操作,就是会刺破皮肤、黏膜,或者进入身体内部的操作,这些就是有创操作。涉案的中赫(杭州)中医诊所,明显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血液采集。涉案的操作人员明知道自己没有相应卫生专业技术执业资质,依然从事有创操作,很明显有非法采血的间接故意。不知道法律并不是认定有犯罪主观故意的挡箭牌。所以,杭州市滨江区卫健局代替公安机关来认定涉事人员无主观故意既不合适也不准确。
其次,非法采集血液罪的入罪标准是危险犯,而且是具体危险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有五项,其中一项是“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很明显,滨江区卫健局在《情况通报》已经确认了中赫(杭州)中医诊所存在使用一名非卫技人员从事诊疗活动,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而且也承认了该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了感染风险。
最后,也是最有意思的,杭州市滨江区卫健局一方面在《情况通报》中很快地就替公安机关认定涉事人员无主观故意。另一方面又称“为最大限度排除感染风险、保障人员安全,我局将会同属地街道、社区持续跟踪随访,对相关人员按事发后1个月、3个月、6个月分阶段开展检测。”我们都知道,从感染者被病毒感染到体内被检测出病毒,大概有几周到几个月,甚至数年的窗口期。假如在6个月后,相关人员发现其感染病毒,那么涉事人员就不是危险犯那么简单了,而是有确凿危害结果的结果犯。滨江区卫健局现在就擅自认定“涉事人员无主观故意”是不是太早了一点。
所以,涉案的中赫(杭州)中医诊所及相关的操作人员既有违法采血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其行为又造成“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性,涉案诊所及相关操作人员已经涉嫌非法采集血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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