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铲雪运输机”专利侵权案——运用“三级多向”快速处理机制化解技术纠纷
【协同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潍坊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案情摘要】阎某系铲雪运输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发现潍坊某公司线上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潍坊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启动“三级多向”纠纷快速处理机制,邀请资深技术专家组成“技术支撑+专业调解员”团队,精准梳理争议焦点,专业比对技术特征,对被申请人提供的现有技术证据进行审查,确认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同时,调解员从被申请人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角度释法说理、明晰利弊。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依法撤诉,仅13天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本案系通过快速处理机制高效化解技术类纠纷的典型案例。该案例运用“跨域诉调+技术支撑+专业调解”新模式,通过跨域诉调对接实现案件快速分流,以技术支撑、专业调解精准高效化解纠纷,缩短了案件办理周期,彰显了人民调解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独特价值。本案入选2026年全省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二
“新型充气钓鱼艇”专利侵权案——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高效化解专利侵权纠纷
【协同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市场监管局
【案情摘要】威海某游艇公司系“新型充气钓鱼艇”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发现某企业生产销售的钓鱼艇与案涉专利高度相似,遂向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立案后,秉持“调解优先、调裁结合”原则,由多名资深工作人员组成合议组,开展调查取证与现场勘查,核实被控侵权产品生产规模、销售渠道等情况。同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释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认定依据与证据规则,从法律、商业、行业发展等多个角度出发,为双方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后,引导双方共同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实现了纠纷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系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模式高效化解专利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整合行政与司法资源,由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启动审查程序,精准厘清侵权事实,在行政调解的基础上,与法院高效衔接,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打通“调解—确认—执行”全链条,大幅缩短纠纷化解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本案入选2026年全省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三
“公众号及小程序商城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示范调解+诉中调解”高效化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协同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摘要】某网络科技公司系“某公众号及小程序商城系统”的合法著作权人,发现烟台某公司在未获得授权许可情况下,擅自使用经破解、修改后的案涉软件进行商业化运营,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烟台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调解员发现烟台某公司另涉一起同类诉讼,法院已立案且即将开庭。调解员采取联动化解策略,快速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向烟台某公司释明侵权后果,引导网络科技公司调整预期;同时,主动承接关联案的诉中调解,结合烟台某公司的实际,提出“侵权转正版+合理赔偿”调解方案,最终两案在10个工作日内均达成协议,圆满化解,两案原告分别依法撤诉,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本案系“示范调解+诉中调解”多元解纷机制高效化解跨区域系列软件侵权纠纷的典型。依托专业背景短时间化解首案,继续突破单案调解局限,主动挖掘关联案件,仅10个工作日内化解两起跨区域诉讼案件,实现系列案件成功调解,节约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为构建“调解优先”知识产权保护生态提供了实践样本。
案例四
凤仙花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三级联动+三案联调”高效化解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
【协同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摘要】某园艺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境内繁殖、销售某凤仙花品种,并有权维权。某园艺公司发现某商贸公司及宫某某等人未经许可,大量扩繁、种植并销售该品种,在进行证据保全后,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三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潍坊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调解员向某园艺公司阐明其证据存在的瑕疵,同时向商贸公司及宫某某等人说明侵权法律后果及诉讼成本,帮助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在掌握当事人的运营及获利情况后,结合证据认定难度和类案诉讼结果,引导某园艺公司调整诉求金额,经多轮沟通,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某园艺公司依法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此类案件侵权认定往往需要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等,认定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调解难度大。一次性化解三起纠纷,不仅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优化了本地植物新品种保护环境,对本地整体农业发展具有积极示范意义,有助于推动花卉、种业等行业健康发展,体现了人民调解在纠纷化解中的灵活性、高效性。
案例五
“鞋底”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典型案例+专业调解”高效化解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
【协同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摘要】林某某系“某鞋底”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发现某平台店铺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遂将店铺经营者、案涉商品制造者某劳保用品公司及商品的商标权人等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调解员全面梳理案情,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保用品公司是否构成重复侵权及赔偿金额。林某某主张,某劳保用品公司曾因同类侵权与其进行和解,应属重复侵权;某劳保用品公司辩称,案涉商品系上次和解的剩余尾货。调解员发现,商品外包装制造时间早于上次和解,且双方仅口头约定尾货处理,无书面条款。通过查阅相关司法案例,明确了重复侵权的要件,遂向林某某释法析理,林某某认可并调整赔偿金额,在某劳保用品公司赔偿损失后,林某某依法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依托类案查询,明晰重复侵权的构成要件,为调解奠定基础。通过多渠道调查夯实事实基础,运用专业知识明晰法律边界,引导双方回归理性协商,缩短了维权周期,降低了解纷成本,充分彰显了跨区域、跨部门协同调解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实践价值。
案例六
“花洒”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案——在线诉调联动化解小额专利权侵权纠纷
【协同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版权保护协会
【案情摘要】某厨卫公司经授权,以自身名义开展侵害“某花洒”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维权,发现于某销售的两款产品涉嫌侵权,该公司完成公证证据保全后,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于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青岛市版权保护协会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了解情况后两案合并处理。经核实,于某系个体工商户,销售数量有限且已主动停止销售。调解员综合两案诉求,提出“停止侵权+合理补偿”一揽子方案。于某承诺不再销售并给予赔偿,两案同步化解,某厨卫公司依法撤诉。
【典型意义】两案系小额专利知识产权案件,全面考量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与侵权情节,设计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体现了对小额专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案高效调解,凸显了调解在小额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优势,为同类案件高效解决提供了有益参考。
案例七
“正黑”系列字体著作权侵权案——依托先行调解高效化解著作权侵权纠纷
【协同单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法泽版权调解中心
【案情摘要】某电子公司系国内知名字库企业,享有“某正黑”系列字体的著作权,发现某美妆公司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企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了该字体,遂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美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青岛市崂山区法泽版权调解中心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专业研判,厘清权属与侵权事实,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参考同类案件判赔标准,引导双方合理调整预期,最终促成“立即停止侵权+一次性赔偿”的和解方案,某电子公司依法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字体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成功案例,为同类字体侵权纠纷的多元化解提供了实践参考。本案以“停止侵权为前提、合理赔偿为核心”的调解思路,维护著作权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以最低成本化解纠纷、避免商誉受损。同时,强化了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企业规范商业宣传行为,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八
“明星IP”肖像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法官专业指导+先行调解”高效化解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协同单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海南和顺商事调解中心驻即墨区人民法院调解中心
【案情摘要】某品牌管理公司与甲方签订《版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将甲方享有版权的某明星形象的宣传物料、剧照、海报,授权某品牌管理公司用于自身产品宣传。某品牌管理公司使用该形象IP后,明星团队认为该公司侵犯其肖像权要求停止侵权。某品牌管理公司以甲方构成欺诈为由诉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
海南和顺商事调解中心驻即墨区人民法院调解中心受法院委托进行调解。在法官指导下,针对案涉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权利瑕疵、某品牌管理公司的实际损失、后续履行方案等核心问题,组织双方沟通协商,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解决纠纷。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甲方分期赔偿,某品牌管理公司依法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明星肖像权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先行调解实质性化解,有效避免后续衍生诉讼。该案同时也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在利用明星IP及相关知识产权开展品牌推广、商业合作时,应当严格审查授权链条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审慎防范因权利存在瑕疵引发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隐患。
案例九
润滑油商标权侵权案——行政处罚后法院高效调解涉外商标权侵权纠纷
【协同单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摘要】某国际公司是全球最大的专业润滑油制造商之一,也是某润滑油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被列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被认定为润滑油上的驰名商标。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查扣某汽配经销处包装上标有案涉商标的机油,没收侵权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国际公司以汽配经销处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使用商标,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本案在先行调解阶段,一方面告知某汽配经销处驰名商标的高知名度、侵权事实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引导其理性评估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结合法律规定和类案裁判,引导某国际公司理性维权。经充分释法说理,双方达成协议,某汽配经销处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并履行完毕,某国际公司依法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的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案件处理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履职及时查处侵权产品,固定侵权证据,法院充分考量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和侵权情节,以调解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同类商标侵权案件的快速、实质性化解具有示范意义。
来源:青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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