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肺栓塞的预防导致患者死亡的案子,一审判决被告赔偿30余万元。患者是因为被电动三轮车撞伤,到医院去诊疗,随便说一下,患者在交通事故中是没有责任的。入院后,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折,脑震荡、面部皮肤挫伤等病情,这些症状呢,实际上并不致命。由于患者存在多发肋骨骨折、手术史、年龄大等高危因素,属于静脉血栓栓塞症的高危人群,被告没有为患者进行药物预防也没有联合机械预防,未综合充分评估出血和血栓风险平衡。手术后血栓的风险明显上升,被告也没有对静脉血栓形成足够的重视,最终导致患者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因肺栓塞死亡。经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认定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次要责任的区间范围,是16%~44%,法院参考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综合认定,被告承担25%的责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等加起来总共是30万余元。
这是最近王律师接到的一份判决书,之前好多朋友都在问这个判决的结果,现在结果出来了。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医疗纠纷提起诉讼并不意味着被告存在过错,更不意味着被告要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没有责任,最终的要看法院的判决,每一份判决书的背后,都凝结着当事人的期盼、律师的汗水,当事人的期盼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只是为了追求赔偿,事实上好多医疗纠纷,当事人只是追求一个事实的真相。给王律师点个赞,一个专注医疗纠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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