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湖南百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辣椒)”进行监督抽检,并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螺丝椒(辣椒)”进行检验。2026年2月10日,经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上述批次“螺丝椒(辣椒)”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于2026年3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1月17日从沙市区廖艳碧农副产品批发部手中采购上述“螺丝椒(辣椒)”10公斤,购进价格为8元/公斤,购货金额为80元,尔后以11.9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合计119.6元,从中获利39.6元。经核实,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且确实不知上述螺丝椒(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且确实不知上述螺丝椒(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39.6元;
2.不予其他行政处罚。
二、临澧县优果地水果仓储店销售的葡萄柚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葡萄柚(柚)”进行监督抽检,并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葡萄柚(柚)”进行检验。2026年2月10日,经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上述批次“葡萄柚(柚)”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于2026年3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模式属于连锁性质,统一采购、配送。上述“葡萄柚(柚)”系周洋于2025年12月31日从长沙市雨花区依之恋水果行采购,共购进660公斤,并储存于澧县优果地水果仓储店,再于2026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配送220公斤。上述“葡萄柚(柚)”购进价格为1.6元/公斤,购货金额为352元,尔后以3.1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合计695.2元,从中获利343.2元。经核实,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且确实不知上述葡萄柚(柚)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且确实不知上述葡萄柚(柚)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343.2元;
2.不予其他行政处罚。
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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