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4月23日下午,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5年江苏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杜某某与陆某化工(昆山)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位列十大案例之首,法院判决陆某公司赔偿杜某某经济损失1.2亿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是目前国内自然人发明专利被侵权获赔额最高案。

许可合同终止后继续实施专利技术,被判赔偿1.2亿元

杜某某系涉案发明专利“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的装置及工艺”“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的溶金属浸出槽及浸出工艺”“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的分解沉淀槽”的专利权人,三专利系电子级氧化铜核心生产工艺。杜某某长期许可陆某化工(昆山)公司(以下简称陆某公司)使用涉案专利相关技术生产电子级氧化铜产品。双方许可合同于2019年解除后,陆某公司仅对原有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进行局部改造,仍继续使用包含浸出槽、分解沉淀槽等在内的氨法生产装置及工艺生产电子级氧化铜产品。杜某某认为陆某公司的局部改造未实质性改变技术方案,构成专利侵权,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专用设备、赔偿经济损失2亿元及合理维权开支30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陆某公司赔偿杜某某经济损失1.2亿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该案系目前国内自然人发明专利被侵权获赔额最高案。该案通过严格保护创新成果、依法规制违约侵权行为、创新采用“停止使用+有条件改造”的责任方式,有效激励关键技术研发,维护高端新材料产业创新生态,为服务保障信息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AI文生图是否属于作品?法院这么判

2023年8月15日,丰某娟在某平台公开发表蝴蝶椅子系列图片,标注系通过某AI文生图软件生成,同时公开了生成图片所用的提示词。2024年1月19日,朱某莎在某平台发表多篇笔记介绍并推广蝴蝶椅子,推广链接店铺由某文化公司经营。丰某娟发现朱某莎及某文化公司等生产、销售的蝴蝶椅子产品、网络宣传图等与其图片作品实质性相似,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莎、某文化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20万元。朱某莎等辩称,丰某娟主张保护的涉案图片系使用AI文生图软件生成,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本案审理中,丰某娟未提供其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亦陈述AI软件生成内容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无法再现与涉案蝴蝶椅子完全相同的图片。

法院认为,判定AI文生图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智力成果,使用者应当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等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选择和润色,以体现其对图片布局、比例、色彩或者线条等表达要素作出了审美选择、个性化判断以及其他涉及自然人智力投入的独创性贡献。本案中,由于丰某娟未能提供创作过程中相应流程图等原始记录,其所作的选择和修改缺乏证据支撑,难以体现其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并且,丰某娟自认涉案AI软件生成图片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已无法再现与涉案图片完全相同内容的生成过程,故难以认定其对涉案图片作出了独创性贡献。综上,丰某娟主张的图片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作品。同时,简单的提示词本身不是作品,且被诉侵权产品与丰某娟主张的涉案图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驳回丰某娟的诉讼请求。该案积极回应了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司法需求,有利于形成保护创造、鼓励创新的数字创作生态,推动以“人工智能+”赋能产业发展。

短视频APP切条搬运《狂飙》电视剧,被判高额赔偿

爱某艺公司系电视剧《狂飙》出品单位之一,独家享有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广播权等多项权利。爱某艺公司在该剧上映热播期间发现,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某短视频平台内设置“狂飙”话题,专门提供该剧相关视频,范围涵盖第一至第三十九集全部内容;同时将标注“狂飙”字样的剧照放置于平台直播网首页“热门”和“分类”项下的专区内显著位置,并提供该剧的直播及回放服务。截至2023年3月5日,该平台内共发布“狂飙”话题作品45.3万个,播放量达116亿次。2023年1月至5月,爱某艺公司多次向该平台公示的举报邮箱发送预警函、侵权作品下线告知函及相应侵权链接。但截至诉讼时,该平台仍有大量与《狂飙》相关的短视频。爱某艺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立即删除平台内关于电视剧《狂飙》的侵权内容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万元。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通过设置话题、合集等方式对侵权视频进行编辑、整理,提供涉及《狂飙》视频的榜单、目录、简介等,吸引网络用户关注浏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电视剧《狂飙》正处于热播期,涉案侵权视频数量及播放量极为巨大。爱某艺公司曾多次通知某科技公司,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提供侵权内容,因此某科技公司理应知晓被诉侵权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但其却未能积极作为,应当认定构成对《狂飙》著作权的侵害。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虽然爱某艺公司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某科技公司违法所得难以精准计算,但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爱某艺公司的实际损失远超出法定赔偿最高额500万元的上限,综合该剧市场价值、侵权行为性质、规模、具体情节和主观过错、许可使用情况等因素,判令某科技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爱某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万元。

员工在职期间利用公司资源“干私活”,构成不正当竞争

诺某公司系从事移动通信网络、数据通信网络等产品研发与生产的科技型企业,其发现何某、刘某、张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先后创立并实际控制、经营与诺某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南京典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典某公司)与南京亚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亚某公司),并利用在诺某公司的职务便利和影响力,组织诺某公司多位在职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为典某公司、亚某公司工作,且大量使用诺某公司的办公设施、实验室、部件设备等物资资源以及产品优化方案等研发经验从事涉案通信产品系统的研发,之后将与诺某公司类似的产品投入市场销售,严重损害诺某公司的合法权益。诺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典某公司、亚某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000万元。法院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判决何某、典某公司、亚某公司等共同赔偿诺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