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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为,没续签劳动合同后的二倍工资,只要劳动关系还在,最后一起去仲裁就行。

这次江苏这个案子,法院的判罚很说明问题。

因为一审和二审,对二倍工资时效怎么起算,完全不是一个算法。

一审说:从违法状态结束后,整体算一年。

二审说:不是。一笔一笔、逐月算。

事情是这样的:葛某于 2022 年 2 月 1 日入职江苏某公司,双方签了一份到 2023 年 1 月 20 日止的《合同书》,月工资7800 元。

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继续,但公司没再续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

2024 年 6 月 9 日,葛某离职。

2024 年 7 月 15 日,葛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85800 元。

仲裁支持了。

公司不服,起诉。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到底怎么起算?

是像很多人习惯理解的那样,等整个「未签合同」状态结束后,再统一算一年?还是说,二倍工资本来就是按月产生,那时效也应该按月一笔一笔地算?

这两个理解,差得非常大。

一审法院站的是第一种思路。

一审认为,二倍工资本质上是对公司违法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所以时效应当从这种违法状态结束后开始统一起算。

本案里,二倍工资计算期间是一整段,从 2023 年 2 月 20 日到 2024 年 1 月 19 日。

于是,一审的逻辑就是:既然这一整段违法状态到 2024 年1 月 19 日结束,

那仲裁时效就从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算一年。

葛某 2024 年 7 月就申请仲裁,当然没过时效。

所以一审直接判公司支付85800元。

这个思路,过去很多地方其实都这么干。

对劳动者来说,也更友好。

但二审改了。

江苏二审法院在 (2026)苏04民终992号 判决里直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经讲得很清楚,二倍工资是按月计算的,不满一个月按实际工作日算。

既然是按月产生,劳动者每个月没拿到这笔钱时,就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那仲裁时效当然也应当逐月分别起算。

二审的态度很干脆:二倍工资不是一整坨一次性冒出来的,是每个月都单独长出来一笔。

既然每个月都知道自己没拿到,

那时效也应该每个月自己跑自己的。

这一下,一审那种「整体打包算」的思路,就被打掉了。

按这个算法,葛某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申请仲裁,那么:

2023 年 2 月 20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应的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这一段,拿不到了。

最后二审只支持了: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共 51580 元。

也就是说,同样是一个「没续签合同」的事实:一审判 85800 元;二审改成 51580 元,差了快三万。

这就是时效算法带来的现实后果。

这个案子真正的杀伤力,在于:以后劳动者不能再想着拖到离职时一起算总账。

因为按二审这个思路,拖一天,就可能少一笔。

拖几个月,前面的钱就一段一段过期了。

二审法院抓的不是「公司坏不坏」,而是时效制度本身的功能:时效制度就是逼权利人及时行权。

你知道公司没续签,你也知道自己每个月没拿到二倍工资,那你就不能一直拖着,最后再一把梭。

这个案子真正提醒企业的是:赶紧补签。

因为只要没补签,二倍工资还是会按月往上长。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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