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段时间,和公安机关当面沟通案件时,请他们就涉企的单位犯罪留有余地。刑侦队长笑着对我说:“现在监督越来越多,办案也越来越规范了。”说完,又接着补充道:“趋利执法现在成为众矢之的……。”
我当即打断说:“快别给我说趋利执法,这个案子里也没有人告你们的状,说你们趋利执法。”“趋利执法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人都是逐利的,干什么事都有利益驱动。不给你工资,你明天就不来上班。同样,不给我律师费,我也不会坐到这里。中美贸易摩擦,摩擦的是啥?是利益。美伊打仗,打的是啥?还是利益。”
“咱们在这个案子里,不研究趋利不趋利的事。只讨论证据是否扎实,办案过程中怎么更加规范、停止诱供,以及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是不是应该对涉企的单位犯罪留有余地的事。”
实践中,出现不少“为钱办案”的情况,说它合法,这叫积极的追赃挽损;说它不合法,就是趋利执法和违规办案。但只要涉及到钱的事,就容易被律师抓住大做文章,盖上“趋利执法”标签证明办案动机不纯,并进而否定整个办案过程。
我前几天去贵州,就一个涉黑案件的二审,先与承办法官当面沟通,后又去看守所会见。与法官的沟通,整体还算是坦诚和有成效的。法官说:“我本来今天上午要去提讯你的被告人,但考虑到你今天要来,先和你当面沟通完,再去提讯。”沟通过程整整持续了三个半小时,耽误了中午吃饭时间。他很辛苦,我也很累。最后,他总结说:“你会见的时候,问问被告人事态度,看他能不能认罪认罚。如果他想保些财产,减少些刑期,这都能商量。”
“减多少?当然,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代表你的承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被告人肯定最关心的就是这个。你给我一个大体刑期,我去做他工作的时候,也有个基本的参照,能够谈的更实,更有效果。”我追问他。
“视同一审甚至审查起诉期间的认罪认罚。这已经是我们最大的诚意了。你知道的,认罪认罚越早,从宽幅度越大。”法官回答说。
我在看守所见到被告人的时候,事情起了波澜。这名被告很能说,要不是因涉黑身陷囹圄,我觉得他都能去干“脱口秀”。
刚见到我,就滔滔不绝开始了他的表演。
“我这就是趋利执法,为钱办案!把我的财产,七八个亿全部查封了。我的案子,没有人报案,连报案的人都没有,怎么能够案发呢?”
“只是因为我给一个假和尚捐过钱,这个和尚后来出事了。顺着流水,就开始查我。”
“说我有保护伞,我哪有什么保护伞。那都是处理完的事情,我也在民警的主持下赔了钱了,现在再旧事重提,翻出来整我。”
演讲时,手舞足蹈、慷慨激昂,吐沫星子乱飞。
要不是我及时打断,他能不吃不喝说上整整一天。
“停!你说的情况,我都知道。而且,我也认为你有些观点是对的。比如,有趋利执法的嫌疑。但现在有两个情况,你必须注意:第一个是你涉嫌的犯罪,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十多个罪名,多数已经通过司法程序坐实。办案动机的事,趋利执法的事,你现在说为时已晚。第二个是你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还不是刑期和财产?现在法院愿意谈。你要不要谈?你要不要这个机会?他也可以不跟你谈,直接下判决。”
我说完后,他略作思考后,说:“那我愿意谈,关键是能减多少嘛?”
随后,又开始了他的表演。“我在一审的时候,就不断的说我这是趋利执法。我的财产,我的存款,还有我的烟酒,全部都给扣了。…………”
我又打断。“你停一下。我告诉你啊,我也看到了,你在看守所里面不断就此控告和举报,但官方答复都是:举报不实、办案合法。这倒不是说,你说的都不对,有些是对的,有些不对。你说的对的,源自于感觉,没有证据证明,而且已经在程序内内被否认。你说的不对的,不会有人实质处理,一句“不实”就草草否定了。你知道,深查了你的举报事项,会动多大利益,会牵扯到多少人的身家性命吗?”
“我再给你补充一点,今天上午去和法官沟通的时间很长。法官也很能说,三个半小时,我大体也就说了半个小时。都是他在说。”
“这个法官就是刑庭庭长。过了中午饭点的时候,看他仍在滔滔不绝,他的书记员不断回头看墙上的挂钟,用行动提醒他:该吃饭了!”
“他连自己的书记员都招不进来,开除不了,甚至管不住。你让他去帮你办多大的事?”
“现在就谈刑期和财产,其他你可以说,但为时已晚,已经没有实际价值。”
他认可了,但仍感觉有些意犹未尽,没有一吐为快。
上面两个例子,倒不是说趋利执法、为钱办案这些办案动机上的因素,不能成为辩护理由。而是想更延伸一步,谈谈怎么在辩护实践中用好这两个理由。总的看,就是掌握几个标准:
一是,必须要及时。
“抓犯罪,是抓现行更容易侦破,还是抓陈年旧案更容易侦破?”“这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当然是抓现行更好破案。”那纠正趋利执法呢?“当然也是越早越好。一露苗头,立即通过监督机制予以纠正。这才有效果。”
案子都到二审了,犯罪都基本坐实了,再纠正趋利执法,“黄花菜都凉了”,为时已晚。
二是,必须要客观。
“只要干,就会留下痕迹。”对犯罪而言是这样,对趋利执法来说也是这样。办案动机纯不纯,是不是违规趋利,是脑子里面的事情。但只要干,必然在方方面面各个角落留下蛛丝马迹。这些散落的痕迹,整合起来,便是客观的完整画像。
三是,必须要依托好组织程序。
当前社会,不存在法外之地,“谁都有人管着”。明火执仗违规办案的,很难说是一个人的事。不跳出他们设定的,能够掌控的组织程序,费劲折腾,也是“如来手里的孙悟空”,“一通操作猛如虎,定睛一看,原地杵”。
击破组织程序,只有更大更高的组织程序。所以,要学会依托组织程序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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