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某在停车场摆弄鱼竿,不慎触碰到上空高压导线,不幸触电身亡。因赔偿协商无果,麦某家属起诉涉事多方索赔66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供电局已尽管理义务,麦某存在重大过失,按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酌定供电局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185028.8元;停车场经营者及地块管理者分别担责20%、10%,分别赔偿185028.8元、92514.4元。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2024年10月6日12时许,麦某到某停车场内取车时摆弄自己的鱼竿,不慎触碰上方的高压导线,引发触电事故身亡。现场的高压电线电压为35kV,经营者为某供电局,电线杆上挂有警示牌,内容为“严禁未经安全交底在线路保护区内进行起吊、开挖、堆土和灌浆等作业,35-110千伏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平行延伸10米范围内的区域,施工人员及机械必须与带电导线保持5米以上距离”。
案涉停车场的经营者为韦某,地块的管理者为某公司,停车场内以沙石平整,杂草丛生,未施划车位进行有序停放。停车场内安插两根高压电线杆,高压导线贯穿停车场部分区域。事发当日,高压导线下停放了数辆重型货车。2025年6月6日,经现场勘察,各方确认高压导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6.29米。另查明,《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中规定,35kV-66kV导线在“人口密集地区”的离地最低距离为7米,“人口稀少地区”的离地最低距离为6米。
法院认为,经现场勘察,各方确认高压导线距离地面为6.29米,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同时,现场的警示牌内容足以起到警示作用,供电局已尽警示义务。受害人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审慎观察周围环境,在高压导线下摆弄钓鱼竿,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法院确认供电局已尽管理义务,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按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酌定供电局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韦某作为停车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明知场内有高压导线、存在安全隐患,未设置警示标志,还默认车辆停放在危险区域,未善尽安全保障义务,酌定其承担20%赔偿责任。某公司作为地块管理者,享有“管理费”收益,其明知地块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及时制止韦某不当的管理行为,存在过错,酌定其承担10%赔偿责任。按照责任划分,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莉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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