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员工李某刚刚入职公司 1 个月。
某天下班后,他在家里通过微信继续和客户沟通工作,还和同事讨论业务。根据在案微信记录,他从当天下午 17 时左右开始处理工作,一直持续到 20 时 25 分左右。
后来,李某刚在家中突发疾病猝死。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一路打到再审。
公司说,李某刚才入职 1 个月,工作强度并不大,死亡前还休了两天假,不存在所谓「过劳」。
而且公司制度明确禁止未经批准的加班,李某刚在家处理工作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要求,更不是岗位职责的必要延伸。
再说了,公司对他的死亡也没有过错,认成工伤,对企业不公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5)豫行申1235号 裁定里,先抓住了一个最关键的事实:
李某刚死亡当天,确实一直在处理工作。
法院看了这些证据:微信聊天记录 、证人证言 、接警证明,法医根据尸表、体温、尸斑等作出的死亡时间初步判断 。
这就把案子的争议点拉到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上:人在家里处理工作,算不算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法院的回答是:算。
法院认为,李某刚的本职工作就是销售,而他当天通过微信和客户沟通的内容,正是上架销售等本职工作内容。既然如此,他在家处理这些工作,就不能简单理解成「下班后随手回两句」,而应认定为岗位职责的合理延伸。
法院更看重的是:你有没有在实质履行工作职责。
只要答案是「有」,地点未必非得在公司,时间也未必非得卡在考勤表里。
公司还试图抓另一个点:李某刚入职时间太短,不可能因为工作累死,所以不该视同工伤。
这个说法,高院也没接。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讲的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你注意,这条法不是在讨论「是不是过劳死」,也不是在讨论「员工入职多久」,更不是在讨论「公司有没有过错」。
法院抓的是两个关键词: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在本案里,法院认为这两个条件都够了。
因为工伤认定,尤其是视同工伤,本来就不是过错责任逻辑。
李某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微信记录和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其死亡前持续处理工作,居家办公属于其岗位职责的合理延伸,其死亡时间与处理工作的时间高度重合,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
所以,公司再审申请被驳回。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如果公司习惯于:下班后继续在群里发任务 ,让员工回家继续盯客户,默认销售、客服、运营「随时在线」,表面不批加班,实际一直吃员工下班时间,那一旦员工在这个过程中出事,公司再拿一句「我没批准加班」出来,法院未必认。
说得再直白一点:你享受了员工下班后继续干活的好处,就别指望出事时把责任切得干干净净。
如果真不希望这类风险蔓延,就得把这些问题写实、管实:下班后哪些信息必须回,哪些不必回,哪些岗位允许远程处理工作,哪些不允许。
法院不是在鼓励员工「回个微信就算工伤」,是在提醒企业:不要一边无限延长员工工作边界,一边又假装这些边界根本不存在。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最后,免费送你一份舟安老师自己写的《懂业务促增长工作手册》,他把他自己的业务逻辑、增长思维、管理技巧、实用工具等等都写在了上面,有需要的话,可以加舟安老师个人微信,回复:业务。
加舟安老师个人微信
回复:业务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