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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刑事律师,最怕的不是案子难,而是时间在流逝,真相却被搁置。

从2023年10月到2026年4月,整整两年半。我的当事人严先生,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在“某地”的看守所里。 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是一个从绝望中寻找希望的过程。

今天,我想把这段历程记录下来,不为别的,只为了告诉所有正在经历刑事危机的朋友:

哪怕全世界都沉默,律师也不能放弃。

一、孤军奋战:当“民事铁案”遇上“刑事插手”

故事的开始,其实并不复杂。 我的当事人严先生,原本是一起民事纠纷中的合法债权人。这笔债权,经过了湖北省鄂州中院、湖北省高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湖北省高院再审。在民事法庭上,法院对债权进行了严格的 “穿透式审查” ,结论非常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权利基础扎实,判决民事债务人某公司偿还债务及相应利息。

然而,就在民事判决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阻碍执行的事实被揭穿后,风云突变。 “某地”的公安机关介入了。

明明是湖北的民事纠纷,为何远在几千里之外的“某地”拥有了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类案件理应由受诉法院所在地(湖北)或执行法院所在地管辖。

但“某地”办案机关无视了这些法律规定,强行立案,跨省抓捕。

在那段日子里,我是孤军奋战。

为了当事人的自由,我一次次提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撤销逮捕、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申请;为了程序正义,我一次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刑事申诉。然而,回应我的往往是沉默,是一次又一次的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针对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专门委托会计学专家陈教授出具专家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并向检察机关两次提交无罪辩护意见,希望检察机关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现实还是兜头泼了我一盆冷水,案件于2024年12月23日被强行起诉。

二、精英集结:从“我”变成“我们”

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个人的力量终究有限。 这个案子,虽然民事上有最高法的委托湖北高级法院的再审,刑事上有管辖权的巨大争议,但刑事程序犹如一辆失控的战车往前奔跑、碾压。它需要一个更强大的声音,去撼动这看似坚固的“铁板”。

于是,在我的强烈建议下,当事人的家属徐女士经反复权衡,做出了一个重要的决定:邀请著名刑辩律师(应要求隐名,本文暂时称他为Y律师)加盟,与我一起为严先生辩护。

Y律师以其 “死磕精神” 和 “精湛的专业能力” 闻名业界,他曾办理的的某合同诈骗案,与严先生涉嫌诈骗案极其类似。但是Y律师以其缜密的证据逻辑和巨大的勇气,竟然推翻了该案无期徒刑的原审判决,改判无罪。他的加入,不仅带来了更强大的法律智慧,更传递出一个信号:这个案子,有冤,值得打!

我们也联系到了同案另一被告人刘先生的辩护律师赵煜律师和李世慧律师,他们是当地的刑事辩护专家,对此案也持无罪的观点。

我也与严先生的民事代理律师杨珂律师取得了联系,杨律师非常敬业和熟悉民事案情,她曾受到办案人员要进行“讯问”的威胁,这次她也无畏的站了出来,为我们尽快熟悉民事案情、收集民事诉讼有关的材料提供帮助。

此时的我,不再是孤军奋战:

我已对全部案情烂熟于心;

我们有深谙程序博弈的Y律师团队;

我们有与刘先生辩护团队赵律师、李律师的协同作战;

我们有原民事诉讼团队中杨律师的鼎力支持;

我们有清华大学顶级会计学专家陈教授的专业加持。

我对开好这个庭并争取到好的结果充满了信心。

三、庭审交锋:陈教授的一击必杀

2025年4月,案件终于开庭了。这是一场硬仗。

早在2025年3月份的庭前会议上,我们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关键证人出庭。最关键的,我们依据法律规定,申请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

合议庭在宣读庭前会议报告时,我们才知道法庭仅仅同意了一名鉴定人出庭和调取部分书证,却拒绝了大部分申请,这其中就包括了我方专家辅助人的出庭申请。

但我们没有放弃。

开庭后,我和Y律师、赵律师、李律师一边精心的通过对被告人发问还原事实,一边不断向法庭据理力争:“如果没有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我们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显然是不全面的,法庭想要查明的事实也无法查清!”

终于,合议庭被我们的坚持打动了,同意了我们的申请。

我们请来的这位专家,是陈武朝教授。陈武朝于1998年起任教于清华大学,历任助理教授、副教授,并于2004年获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陈教授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多篇会计学巨著。并担任多家公司独董,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事实证明,这个决定是 及其正确的。

陈教授出庭后,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对鉴定人进行了层层剥茧式的发问。

陈教授:(你们)实施鉴定过程当中,有没有注意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的一些要求,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鉴定人:我这次的鉴定依据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鉴定业务基本准则,而不是司法部令。

陈教授:您在鉴定报告的第二大项当中,为什么当时不依据财务账簿,这样得到的结论是否是可靠的?

鉴定人:第一、我要按照委托方的一个资料来鉴定,至于某某公司账上是如何处理的,它的会计核算、会计处理是否准确本身不是我的鉴定范围。第二、我是对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做审核,我也不会对它的一个款项性质做一个鉴定。

陈教授:鉴定报告第二十六页指出,从资金流角度计算,刘某白、张某国、严某青等对某某公司和朱某贵一方净投入资金为-238,488,624.7元。这些资金投入包括了(至少)三个法律主体,朱某贵和某某公司也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为什么不区分朱某贵和某某公司?负的238,488,624.74元,可不可以区分哪些是股权性质的投资,哪些是债权性质的投资?

鉴定人:按照委托方的这样的一个要求和提供的资料,我们是,他(指委托人)是把某某公司和朱某贵一方的资金是要放到一起的,把刘某白一方成员的资金要放到一起,所以不用区分,就是他(指委托人)没有要求我们区分。

陈教授:有些资金是属于股权,有些是属于债权,有没有必要区分股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资金,因为股权是永恒的,债权是要还的还是计息的?

鉴定人:是否有必要这个要看委托方和咱们司法机关的一个需要,我不做判断。

在鉴定人回答完毕后,陈教授向法庭提供了专业意见:

“这不是普通的鉴证,而是司法鉴定!《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定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毫无疑问,此处的“”特定要求者”,就包括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法庭在决定是否采纳该报告的时候,仍然应该判断这个报告是否遵循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

陈教授严肃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应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会计师事务所所获取的某某公司财务资料,能否满足其对资产负债实施司法鉴定的要求?鉴定报告的第三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明确这部分内容不具有鉴定性。但是,我要说的是,这部分同样也影响到了鉴定报告的其他部分!所以具体在判断相关的一些资产负债的这种金额或者资金的往来的时候,如果要依据这一份鉴定报告的话,需要考虑鉴定报告是不是搜集到充分的适当的证据来支持他的结论!”

这一击,直接击穿了控方证据链条的核心。鉴定人不仅承认了“听委托人的话”,更暴露了其对司法鉴定程序的一无所知。

控方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被击穿后,我们乘胜追击,在程序上、证据上、法理上充分论证本案管辖不当、侦查违法、指控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不构成的犯罪,占据了庭审的主动权。

四、荒诞的“背书”与诡异的“突袭”

庭审虽然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判决却迟迟未到。

2025年下半年,一个重磅消息传来:当初办案的一名主办民警刘某某,因收受贿赂,被纪委监委审查调查。这记重锤,砸碎了办案机关“合法”的外衣。它证明了我们的抗争不是无理取闹,证明了案件背后确实存在 “人为的黑暗” 。 虽然这名民警已经进去了,但案件的 “不法惯性” 似乎仍在继续。我们深知,刘某某只是某省公安厅一名低级警官,这个案件由某省公安厅决定成立了专案组,刘某某只是个执行者。但这毕竟在铁幕上撕开了一个口子,我们立即申请法庭调取该民警收受被害人贿赂的相关笔录及证据,案件似乎即将迎来转机。

2025年底,我们得到的回复是:“快要下判了,不会再开庭了。”我们充满了希望迎来无罪判决的时候,我再一次得到了延期审理的消息。

2026年3月6日,就在我们几乎要习惯这种等待时,突然接到了通知:办案机关提交了新的证据,案件需要重新审理,而且全部证据都要重新举证、质证。这个消息来得非常突兀,甚至有些诡异。为什么在承诺“快下判”之后,突然冒出“新证据”?这显然是办案机关在民警落马、证据链断裂后的“紧急补锅”之举。

而紧接着,更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发生了。

办案民警刘某某与被害单位原实控人朱某贵之间行受贿的笔录和相关证据没有调到,控方反倒是提供“某地”省公安厅竟然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

这份说明的核心逻辑竟然是:虽然该民警收受了朱某贵财物,但他在办案期间的取证程序依然是“合法”的。我们在审查这份“情况说明”所附的笔录时,发现这份笔录竟然是专案组的另外一名民警,向他的办案搭档——也就是那位受贿民警——进行取证取得的!

让搭档证明搭档,让同事证明同事,这就是所谓的“合法取证”?

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这种“自证清白”、“互相洗白”的逻辑,不仅违背了基本的司法伦理,更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挑衅。这份“背书”,非但没有洗白办案机关,反而成了他们“程序违法、欲盖弥彰”的最佳证据。

五、法律人的坚守:在黑暗中提灯前行

在这漫长的两年半里,我们不仅要与办案机关博弈,还要面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崩溃与绝望。

面对当事人的情绪失控,我们一次次耐心安抚,告诉他:“法律程序虽然漫长,但正义的逻辑是清晰的。你的债权有最高法的裁定背书,办案民警的落马也证明了程序的瑕疵。我们要相信,这一切的等待,都是为了最终的真相大白。”

面对家属的焦虑与无助,我们一次次详细沟通,解释案件的每一个进展,哪怕只是微小的希望,也不让他们在黑暗中独自摸索。

作为律师,我们不仅是法律的辩护者,更是当事人在黑暗中的心理支柱。我们深知,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命运。我们的坚守,不仅是为了法律的尊严,更是为了那一个个在绝望中等待的家庭。

六、决战2026:证据的苍白与正义的曙光

面对2026年3月6日的“突袭证据”,我们没有慌乱。

在所有刑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对这些所谓的“新证据”进行了逐一剖析。结果发现,这些证据依然是苍白无力的。它们根本无法证实所谓的“被害人”财产权受到了侵害,更推翻不了“被害人的财产根本没有受到不法侵害”这一基本的案件事实。这不过是办案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试图拼凑的“补锅”之举。我们

从孤军奋战到大律集结,从陈教授的庭上一击,到面对“突袭证据”和“荒诞背书”的从容应对,这一切都预示着:转折点已经到了。

我们不仅要为当事人洗清冤屈,更要通过这起案件,向所有试图践踏法律的人宣告: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虽然判决还未下达,虽然阻力依然存在,但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信心。因为我们相信法律,相信事实,更相信每一个法律人心中那杆秤。

【结语】

写这篇文章,是想告诉所有正在经历刑事危机的朋友: 不要轻言放弃,也不要孤军奋战。 当你感到绝望时,也许转机就在下一个路口。有那么一群律师,愿意做那个在黑暗中为你提灯的人,陪你走过最艰难的路,直到看见光亮。

转载自明言法语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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