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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我是胖胖。

我对民俗的基本态度是,有时候只要一件事被贴上民俗的标签,它就好像被悄悄地赋予了一层豁免权。

民俗本身不是一个褒义词,也不是一个贬义词,它是一个描述性词汇。

如何判断糟粕还是可传承?

要看这个民俗具体在对谁做什么,如果一个民俗的运转方式是让一部分人付出尊严和身体的代价,去成全另一部分人的狂欢,那么不管它存在了多少年、覆盖了多少地区、有多少人参与,它都不具有豁免于现代法律和现代伦理的资格。

缠足延续了一千年,它该废,典妻延续了几百年,它该废,童养媳延续了无数代,它该废。没有任何一个民俗说因为延续了很久,就可以自动获得了继续延续下去的正当性。

一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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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上绑着一个人外衣被扒了,只剩一条短裤。几个人围过来,端着酱油往他身上泼,又有人掏出生鸡蛋,一个接一个砸过去。

这真的合适吗?

我个人最在意的一点,便是这类民俗的合理性,永远要由承担代价的那个人来定义,而不是由享受狂欢的人来定义。

工作人员出来回应,说当地没有这种婚闹的风俗习惯,这种行为确实不文明,二是从法律上看,这事没犯法,只是庆祝方式不一样。

怎么说?

就在不久之前,古蔺县民政局发过一份文件,叫《古蔺县文明婚俗新风倡议书》。

倡议书里白纸黑字写着,坚决抵制劝酒酗酒、低俗婚闹、阻塞交通、扰乱秩序等不文明行为,不以凑热闹、沾喜气为名进行恶搞或索要财物,守护婚礼的庄重与浪漫。

试问一句,一个成年男子扒到只剩短裤、绑在树上、当众泼酱油扔鸡蛋,这算不算低俗婚闹?

倡议终归只是倡议!

这事犯法么?

我看了一下,《民法典》里关于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身体权、名誉权的条款,被这场婚闹几乎是逐条踩了一遍。

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的公然侮辱他人、寻衅滋事,门槛早就够了。

情节再严重一点,《刑法》里的侮辱罪、寻衅滋事罪都有!

不过,那个被绑在树上的人大概率不会去报案。

因为报案意味着和那些朋友、亲戚彻底撕破脸。

大多数人选择咽下去,但咽下去的代价,是这事下次还会发生。

哎,所有参与者在几分钟之内完成一次低成本的狂欢,代价却由树上那个人一个人承担。

可这样的风俗从来不是天上掉下来的。

风俗是一代一代人用沉默和笑声喂出来的,哪天这一代人不笑了,下一代人就不闹了。

一代人不沉默了,下一代人就不会被绑在树上了。

民俗语言的功能是柔化、稀释、包容、消化。

法律语言则是切割、定性、追责、惩戒。

它不关心你今天是不是办喜事,它只关心你有没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有没有对他人实施侮辱,有没有扰乱公共秩序。

如果只是庆祝方式不一样,那棵树还会立在那里,等着下一个人。

唯一能打破这个循环的,我想是法律语言真正替代糟粕民俗的那一天。

是受害者真的去派出所报了案,真的拿到了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真的把那几个施暴者告上法庭,真的让他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接受行政拘留。

不然,只会循环往复无穷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