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是自然的馈赠,但对许多低楼层住户而言,窗外疯长的树木却可能成为一堵“密不透光”的墙。当相邻权益与小区绿化产生冲突,居民的采光权该如何保障?
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树木遮挡引起的相邻采光、日照纠纷。让我们透过案件,拨开重重密叶,在法理、情理间为居民找回消失的阳光。
胡女士与年逾八旬的母亲共同居住在闵行某小区的一楼。该房屋紧邻隔壁小区围墙,围墙内有一棵巨型樟树。由于该樟树多年未经规范修剪,高度已逾六层楼,树冠巨大,形如巨伞,将胡女士房屋的阳光遮挡得严严实实。长期的阴暗导致屋内潮湿,严重影响了胡女士母亲的生活起居与身体健康。
几年前,胡女士曾通过向多个部门反映和协调,隔壁小区对该樟树进行过一次修剪,遮挡问题暂时得到缓解。然而,次年胡女士再次提出修剪请求时,隔壁小区以业主意见不一致、违反绿化管理规定等理由予以拒绝。此后,该樟树多年再未进行规范修剪,胡女士房屋重新陷入“不见天日”的困境。
无奈之下,胡女士以相邻采光、日照权益受损为由,将隔壁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
案涉树木照片
原告诉称:
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对涉案树木进行规范修剪,消除对原告房屋日照、采光造成的不利影响。
被告辩称:
涉案树木确实属于本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此前物业已进行过简单修剪,但原告认为效果不佳,要求更大幅度的修剪,引发小区部分业主反对,导致物业公司无法继续开展修剪工作。被告拟通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待投票通过修剪方案后再行实施。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相邻小区内种植的树木是否对原告的相邻权益构成妨碍。为真实了解现场情况,法官和法官助理选取了光照较强的日期,前往实地调查。确认了以下事实:
➤一是妨碍的持续时间长,树木畸形生长,未见修剪痕迹。该樟树因多年未规范修剪,呈现出“上大下小”的异常形态,形似巨伞,高度已超过相邻的六层楼顶,将底层住户的光线遮蔽严实;
➤二是妨碍的严重程度深,室内采光受阻,程度较严重。法官和法官助理步入原告家中观察,即便在正午,室内依然光线昏暗。采光受阻的程度已超过了相邻关系的“合理容忍限度”。
原告家中现场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业委会主张“原告请求必须经过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的辩解于法无据:
从举证责任看,被告表示拟通过业主大会确定修剪方案,但至今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也未说明具体可行的修剪方案。从程序看,根据《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原告主张的“常规修剪”,不属于需征求三分之二业主意见和参与表决过半数同意的“回缩修剪”,依法可由绿化养护单位直接开展,无需经过投票程序;从法益平衡看,绿化权益不应优先于业主采光、日照的基本居住权益。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兼顾相邻方的利益,遵循民法典中相邻关系的“公平合理”原则,不能以保护绿化为由,长期牺牲他人的基本采光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某小区业委会对涉案树木进行规范修剪,消除对原告房屋日照、采光的不利影响。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处理“树木遮光”这类纠纷,既要保护绿色财富,也要维护阳光权利。本案中,涉案树木虽位于隔壁小区,但不改变其相邻权益妨害的法律定性与责任承担。
问题一:法律上的“相邻关系”如何界定?采光受到妨碍时,能否获得法律救济?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中并无独立的“相邻权”概念,通常所称的“相邻权”实为基于相邻关系所产生的、对不动产权利行使的一种必要扩张或限制。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等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就采光妨碍而言,《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为保护公民基本居住权益,该原则可参照适用于树木遮光的情形。当一方行为对相邻方的采光、日照造成超出合理限度的妨碍时,受妨碍方有权依据民法典关于排除妨害的规定,请求司法救济。
问题二:何为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如何判断?
容忍义务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对于相邻方在其合法行使权利过程中所产生的、未超出合理限度的不便或轻微妨碍,负有容忍的法律义务。
然而,容忍义务并非没有边界。其法律边界在于“合理容忍限度”的判定。判断时通常考量四点:一是遮挡采光的严重程度,如采光实际减少幅度与室内光照现状;二是遮挡持续时间,长期持续遮挡明显比临时偶然遮挡更易构成侵权;三是权益保护优先级,基本居住权益、身心健康权益相较于纯粹的生活便利或美观利益,应获得更高程度的保护;四是行为过错情况,即行为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及合理注意义务。
本案涉案樟树完全遮蔽原告房屋,正午时分室内仍需人工照明,且此种状态持续多年,已超出一般合理容忍限度,养护单位亦多年未履行修剪义务,故法院认定该妨害超出了原告的容忍义务范围。
问题三:何种情形下相邻妨碍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如何裁判和衡量各方利益?
当妨碍行为超出了相邻方应负的合理容忍限度,即构成侵权,受妨碍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遵循以下裁判进路:一是审查是否存在妨碍事实,如采光、日照是否受到实质减损;二是判断该妨碍是否超出合理容忍限度;三是在认定构成侵权的前提下进行利益衡量,即在保障受害方基本权益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加害方及公共利益的损害,选择最小侵害的救济方式;四是依法作出裁判。
本案中,法院的裁判体现了上述利益衡量方法。一方面,法院确认原告采光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构成相邻妨碍侵权。另一方面,法院未采用“回缩修剪”或“砍伐树木”等对小区绿化影响较大的方式,而是判令“常规修剪”,既恢复了原告基本采光权益,又最大限度保留了小区绿化成果,实现了各方权益的平衡保护。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物业与业主委员会而言,应建立对小区树木的定期巡查与常规修剪机制,将矛盾化解于萌芽。对于业主而言,如遇类似问题,应首先向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提出书面修剪请求,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诉讼维权。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居民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五条 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三、《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调整,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适度平衡绿化种植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迁移、砍伐及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等多种方式,提升小区绿化品质,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用的行为。
第十二条 修剪的程序
常规修剪由小区绿化养护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直接实施。
前款以外需要进行回缩修剪的,经业主委员会委托绿化养护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拟订回缩修剪方案,业主委员会依法征求业主意见后适时组织回缩修剪。
第十六条 征求意见的范围及其他事项
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的,业主委员会应征求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意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树木砍伐、迁移、回缩修剪的,业主委员会应征求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意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业主栽种于其个人专有部分内的树木,如涉及迁移或砍伐的,无需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即可直接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业主栽种于小区共有绿地、城镇公共绿地上的树木,分别按小区共有绿地、城镇公共绿地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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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上海闵行法院
编辑:岳顺顺
审核:刘垦博 石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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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今日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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