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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四川泸州古蔺县某小区门口发生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婚闹事件。一段现场视频显示,一名男子被扒去外衣,仅穿着短裤被绑在树上,多人向其身上泼洒酱油、投掷生鸡蛋,现场围观者不断发出笑声和拍照声。针对此事,古蔺县民政局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地并无此类婚闹风俗习惯,该行为确实不文明。但该工作人员同时指出,从法律角度看,涉事行为目前“没犯法”,只是“庆祝方式不一样”。(4月23日《济南日报》)

男子被脱光绑树上,遭一群人泼酱油扔鸡蛋,当地民政局回应称,此举不文明但“没犯法”,只是“庆祝方式不一样”。从此事可以看出,超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的“婚闹”,之所以在部分地区长期存在,在实际上成为被默许的“风俗”,有着深刻的思想根源。

如果有人将一个陌生人扒光衣服,只留下短裤,相信没有人会认为此举“没违法”,因为这涉嫌猥亵和对人格的侮辱。如果有人遭受这样的“待遇”,也不可能会认为对方只是“开玩笑”“不文明”。

特别是,这个新郎不仅被扒光衣服绑在树上,而且多人向其身上泼洒酱油、投掷生鸡蛋,现场围观者不断发出笑声和拍照声。这样的“大型社死”现场,就是赤裸裸地对新郎的人格进行羞辱,怎么可能只是“不文明”,怎么可能“没违法”呢?任何人遭到这样的公然羞辱,都不可能认为只是别样的“庆祝形式”。

那些敢于公然践踏他人人格尊严的人,以为打着“婚闹”的旗号就能逍遥法外,如果荒唐的思想根深蒂固,实在令人震惊。更加令人错愕的是,当地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居然也抱有相同的错误认识。由此可见,这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具有普遍意义。

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一个行为属于违法犯罪,那么,无论受害者是陌生人还是熟人,又或者是新郎,都不能改变行为的性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将新郎扒光绑在树上,并向其身上泼洒酱油、投掷生鸡蛋,必然属于违法行为。对施害者而言,上述法律条款中,“总有一款适合他”。

法律不能因人而已,不能搞“法外开恩”。任何践踏法律和人格尊严的“婚闹”,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文/李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