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走到尽头,本该好聚好散。
可如果对方把你的微信号、私信聊天记录,甚至私人照片全部挂上网,还@你的同事和老板,让你“滚出这座城市”……你会怎么办?
今天我们分享一个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办理的真实案例。我们代理原告张某,成功打赢了一场“隐私权保卫战”。
PART.01
一条抖音,让她“社会性死亡”
2025年3月27日,张某像往常一样打开抖音,却发现自己被铺天盖地的辱骂和嘲讽淹没了。
原来,她的前恋人王某发布了一系列帖文,内容包括:张某的微信号、私人照片(面部模糊但可识别),以及两人微信私信聊天记录。配文更是极具侮辱性:“请你滚出XX,还XX一片净土”。
更过分的是,王某还直接@了张某的个人抖音账号(里面有大量她的露脸视频)以及她所在公司的抖音账号。
一夜之间,张某的私生活被彻底暴露在公众面前。
评论区里,有人说“坐等吃瓜”,有人骂“真恶心”,更有人顺着网线找到了她的工作单位。
张某的遭遇,并非孤例。现实中,很多人因感情纠纷而“挂人”“曝光聊天记录”,并理直气壮地认为“我说的是事实,凭什么不能发?”“我只是气不过,让大家评评理。”
这样做,真的可以吗?
PART.02
两步策略:精准锁定隐私权侵权
张某找到我们时,情绪几乎崩溃。
她是一名演艺从业者,个人抖音账号有一定关注度,私人生活与职业发展紧密相关。此次事件已严重影响到她的工作。经纪公司以“个人名誉受损影响公司形象”为由,对她作出“停薪留职”处理。
接案后,我们做了两件事:
第一步:全面固定证据
指导张某对所有侵权帖文进行录屏、截图,完整保留了每条内容、评论数、点赞数、@对象等关键信息。这些电子证据,后来成为法院认定侵权事实的核心依据。
第二步:精准选择法律武器
依据《民法典》关于隐私权、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被告行为已构成隐私权侵权,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维权合理开支等责任。同时结合原告职业特点,重点阐述侵权行为对生活安宁及职业发展的潜在影响。
PART.03
法庭交锋:驳回抗辩,追索赔偿
庭审中,被告王某提出抗辩:“我没有侵权,我说的都是事实”“我只是情绪发泄,不是故意诽谤”。
审是民商事律师团队予以有力回击:
第一:隐私权不要求“内容虚假”。
隐私权保护的是“私密信息本身”,而非“信息的真假”。哪怕你说的全是事实,只要未经同意公开他人微信号、私信记录,就构成隐私侵权。
第二:维权损失必须赔偿。
团队律师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明张某的维权支出费用。
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被告承担3000元维权损失。金额虽不高,但意义重大——侵权人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PART.04
判决结果:核心诉求全部实现
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信我方证据及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1.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使用其涉案抖音账号向原告张某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内容经法院审核,至少保留7天);若拒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发布的贴文已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删除);
2.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维权损失3000元;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某负担。
律师提醒
从案件受理到判决生效,审是民商事律师团队全程高效沟通、专业履职,既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展现了我所在民事侵权领域的专业能力。
当您的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受到侵害,或遭遇网络侵权时,不必惊慌。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再找专业律师维权。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将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代理经验,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精准制定维权策略,让法律成为您最坚实的后盾。
主办律师——徐然
律所职务:民商事诉讼团队金牌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建筑工程
执业宣言:法理为本 人情为怀
执业特点:专业高效 能谋善变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除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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