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服!”上海,一名37岁男子在前一天工作了16个小时,不是在干活就是开车的路上,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家属认为这是工伤,可人社局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此,男子的家属相当不满。公司:支持家属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据悉,37岁的孔某属于广东一家公司,他在上海外包项目上工作,2025年12月5日,早上7点出门,一天跑了251公里,装了设备、开了车、回了家还接着加班。半夜12点,他跟女友说:难受。第二天早上9点,人直接晕倒,抢救到7日凌晨,没救回来,死因呼吸心跳骤停
头天他干了16个小时以上。家属去人社局申请工伤,被驳回了。理由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里“视同工伤”的情形。家属不服,已经向普陀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公司回应:支持走法律途径
这事争议的核心很简单:孔某发病,到底算不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家属认为:他半夜12点说难受的时候还在加班,发病起点应该从那一刻算。而且那间出租房就是他的半个办公室,堆着工作资料,平时也在那打卡
人社局不认,大概率是认为他第二天早上9点倒下时,不算工作时间,也不算工作岗位
问题是,很多猝死不是瞬间发生的。孔某半夜就难受了,撑到第二天早上才倒下。如果只看倒地那一刻,可能就不算工伤;如果看出症状那一刻,他还在加班
孔某的父亲早逝,家里还有老母亲。这家人现在不仅要面对丧亲之痛,还可能拿不到任何工伤保障
目前,就卡在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上:连续加班,人是在休息的间隙倒下的,算不算工伤?
从法律条文看,这类情况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地方认定比较宽松,只要证明发病前还在工作状态,中间没有完全脱离工作场景和时间线,就认。有的地方非常严格,必须病发那一刻你正在干活,才算
但问题在于,很多猝死并不是瞬间发生的。孔某半夜说难受的时候,身体可能已经出问题了,只是没倒下。等到第二天早上加重、昏迷、死亡,中间隔了一个晚上。如果按“倒地那一刻”算,可能就不在工作岗位;如果按“出现症状那一刻”算,还在加班过程中
家属现在走行政复议,打的恰恰是这个时间点
在我看来,类似的事这几年太多了。法律里“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八个字,是按厂房、办公室那个年代写的。现在的人可能在家干活、在车上干活、在客户现场干活,法律还卡在“必须倒在工位上才算”,那就注定会有越来越多孔某这样的人被排除在保障之外
他死前还在发工作消息、复盘KPI。他不是休息时突然倒下的,他是累到说“难受”之后没撑过去。如果这都不算和工有关,那标准可能该动一动了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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