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犬咬人,主人坐牢

从贵州省凯里市下司镇,老蔡购得一只黄色烈性犬,在拉去狩猎野猪后,开始放在小吴家寄养,没有把烈犬放在心上。

让小吴出乎意料的事情是烈犬特别凶悍,在他家寄养期间不仅多次拼命挣脱锁链,跑去将其他人家饲养的鸡咬死,而且把在他家玩耍的孩子脸部咬伤,老蔡不得不承担责任,赔偿医疗费9000元。

在多次招惹厄运后,小吴对老蔡提出要求,必须赶紧将烈犬拉走。

老蔡把烈犬运到贵州省黔东南高新区地下停车场,用铁链拴在一消防栓上,随后自己外出,多天没有去喂食,完全放任不管。

看见两人从地下停车场经过,烈犬挣脱铁链将两人咬伤,其中一人伤势比较严重,经过鉴定伤情为重伤二级,另外一人为轻微伤。

在烈犬咬伤两人后,老蔡赔偿各种费用合计50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购买烈性犬后老蔡放任不管,已经多次发生咬伤他人、咬死家畜事件,不仅没有引起他的高度重视,反而将烈犬拴在公共场所,以致烈犬挣脱铁链再次咬伤两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在审理烈犬咬人案件时,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认为,老蔡饲养犬只疏于管理,明显知道烈犬已经多次咬伤别人,仍然放置于公共场所,致使烈犬再次咬伤两人,其中一人重伤二级,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该予以惩处。

在对烈犬咬人案件全面审理后,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判处老蔡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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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明确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喜欢喂养烈犬的人必须提高警惕,随时随地对烈犬进行认真管理,免得咬伤别人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