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为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增进群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解与认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现选取一起涉“一件代发”侵害商标权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案释法,提升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基本案情
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系第25516406号、第141458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第1414581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洗发液、洁肤乳液、成套化妆品等;第2551640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品、成套化妆品等。原告厦门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取得商标权人许可,可使用上述商标并针对上述商标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事宜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维权行动。
被告邱某某在某购物平台开设了名为“XXX优选店”的店铺,店铺中销售有商品标题为“934沁爽轻薄防晒乳防晒霜悦颜防晒乳面部防不油腻紫外线清爽防汗”的商品,商品详情中使用了与厦门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第25516406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该防晒乳外包装、管身中间印有显著的与厦门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第25516406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商品是假货。案涉侵权商品系被告邱某某于另一购物平台中店铺为“xxx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并直接发货至厦门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购买地址,为此支付14元。厦门某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同款商品标价为79元。
原告厦门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认为被告邱某某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标权,故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邱某某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被告销售的商品与原告第25516406号、第1414581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且被告开设的店铺中,商品链接名称标注有“934”为主要识别部分,该字样与原告第25516406号、第14145819号注册商标近似,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管身中间亦印有显著的与原告第25516406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该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起到指示及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系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具有一定关联关系的商家。故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第25516406号、第14145819号的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告虽然披露了其产品来源的商家,但结合原告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及被告购买支付的对价来看,被告支付的对价明显过分低于市场交易价格,该行为难言善意,故对被告具有合法来源的主张不予采信。综合考量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品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性质、销售数额、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一件代发”经营模式的便捷性受到很多经营者的青睐,许多经营者选择该模式在网络平台销售货物从而可能涉及侵害商标权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该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客观要件销售者能够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二是主观要件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一件代发”的经营模式虽然便利,但“一件代发”并不能免除经营者的审慎义务,商家在享受该经营模式便利性的同时,作为中间网店,应当审慎审查货源商家的合法经营资质及商品来源。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应当主动核验上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品牌授权书、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注意保存进货单据、截图等,对于价格异常、无授权、无正规票据、来源不明的货源,保持警惕,切勿盲目跟风,避免因疏于注意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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