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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研究》2026年第1期要目

【《海商法》修订专题】

1.新《海商法》的历史使命、时代特征及重要制度发展

单红军、朱作贤(3)

2.《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之修订:继承与创新

胡正良(17)

【海洋法治专题】

3.国际法视角下南极地理实体命名问题研究

李雪平、迟一诺(30)

4.破坏海底电缆行为的法律定性、管辖冲突与保护区合法性审视

武俊松(39)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中的一般国际法:演进逻辑、适用模式及中国立场

钱江涛(50)

【数字法治专题】

6.美国针对中国海外数字投资的制裁及中国因应

王淑敏、李倩雨(59)

7.私营部门参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国际法律规制

崔勇涛(68)

【环境法治专题】

8.《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环境权的规范阐释与实践展开

苗波、刘嘉玲(79)

9.论环境公私益侵权诉讼的合并审理

——基于要件事实的共通性

张旭东、陈伟斌(89)

10.气候变化侵权诉讼的功能拓展与规范进路

梅宏(99)

11.气候刑法的法益证立与体系建构

陈俊秀(109)

【专论】

12.反垄断法适用扩张下的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建构研究

——“韩国班轮运费通谋案”的启示

金美冬(118)

13.论临时仲裁员责任保险的基础建构

胡鑫磊(127)

14.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法律互惠适用的实践考察及进路优化

李思润(137)

【《海商法》修订专题】

1.新《海商法》的历史使命、时代特征及重要制度发展

作者:单红军、朱作贤(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25年新《海商法》的出台是中国海洋法治及涉外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新《海商法》的重要历史使命是通过健全具有中国特色与顺应国际趋势二者并重的海商法制度,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高质量发展及高水平对外开放。该法的重要制度设计具有鲜明的时代印迹,在航运数字化、航运绿色化及航运反制三个方面凸显了时代特征。其他重要的制度发展主要包括:适度统一了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制度;港口经营人经由实际承运人概念纳入新《海商法》的调整范围;旅客人身伤害赔偿限额和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得到审慎提高;船舶物权制度实现与《民法典》相关制度的体系衔接;海上保险合同制度得到重塑;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得到扩展;确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受到限制等。新《海商法》是凝聚中国智慧与中国元素的一次本土化重构,标志着中国海商法已经开启从“引进来”到“走出去”的新航程。

关键词:《海商法》修订;高质量发展;航运绿色化;航运数字化;航运反制;本土化重构

2.《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之修订:继承与创新

作者:胡正良(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的修订以问题为导向,贯彻“扬弃”这一哲学概念,平衡了稳定与创新,提升了可操作性与规范性。修订后在形式上,该章增加了第五节“电子运输记录”,原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移至“租船合同”章。在内容上,该章主要将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纳入调整范围,并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实行“最小双轨制”;继续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中承运人义务、免责事由和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为基础,并参照《鹿特丹规则》中电子运输记录、运输单证、托运人交付货物义务、货物控制权等合理或成熟的规定,完善货物灭失或损坏金额计算、货物留置权等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优化了“混合制度”。该章修订后依然存在若干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等司法实践予以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海商法》修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最小双轨制;混合制度;法律继承

【海洋法治专题】

3.国际法视角下南极地理实体命名问题研究

作者:李雪平、迟一诺(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南极地理实体命名活动是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原则的重要表现。《南极地名国际原则和程序》作为目前唯一专门规制该活动的国际文书,在各国实践长期缺乏统一规则的背景下,为南极地理实体命名活动提供了基本标准与程序,具有现实规范价值。然而,该规范未有效解决重复命名及地名来源国别失衡等问题。其根源在于南极地理实体命名活动国际法效力的争议及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机制话语权分配的不均。推动南极地名中性化政策并完善相关制度是改进南极地理实体命名国际规制的关键路径。作为持续参与其中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坚持南极地名中性化立场,深化国际合作,提升制度性话语权,促进南极治理趋向完善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地理命名;领土取得;软法;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和平利用南极

4.破坏海底电缆行为的法律定性、管辖冲突与保护区合法性审视

作者:武俊松(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海底电缆兼具功能价值与脆弱性特征,其法律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不容忽视的监管议题。当前,对海底电缆破坏行为的法律定性仍存在较大争议,主要集中于应将其视为一般刑事犯罪、海盗还是恐怖主义。在现行国际法框架下,沿海国、船旗国及其他国家均可能援引不同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对破坏行为主张管辖权,由此可能引发管辖重叠或真空等问题。此外,为预防和减少海底电缆破坏行为,多国正推动设立海底电缆保护区。此类保护区设立的合法性及其所采取的措施对他国既有海洋权利的影响,亦成为国际法领域亟待回应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海底电缆;管辖权;电缆保护区;国际法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中的一般国际法:演进逻辑、适用模式及中国立场

作者:钱江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以来,世界范围内的海洋争端与问题层出不穷。中国也面临岛屿争端、海洋划界、海洋权利分配和海上执法等海洋法领域的严峻挑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实质性条款能够在解决海洋争端时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其作为一项一揽子协定,并未穷尽一切与海洋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事项。事实上,并非所有涉及海洋的法律问题均受该公约管辖。在面对诸如历史性权利等关键问题时,不能仅囿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款,还应将该公约序言中提及的一般国际法作为适用的法律论据。不同国家在海洋法领域对一般国际法的立场与实践、不同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在海洋争端裁决与判决中对一般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均可作为证明该公约序言第八段中一般国际法具有可适用性的事实依据。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般国际法;国家实践;海洋争端解决

【数字法治专题】

6.美国针对中国海外数字投资的制裁及中国因应

作者:王淑敏、李倩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海外投资是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在国外以资金、实物、知识产权等进行的投资,由此推知,海外数字投资是以数字化的资金、实物、知识产权等进行的海外投资。一方面,中国海外数字投资以数字化的实物——通信网络、算力和智慧基础设施为主;另一方面,又以非实物的数据作为重要投资标的。中国海外数字投资呈现出由早期模仿、跟随美欧到局部反超的转折态势。美国频繁滥用国家安全对中国海外数字投资进行制裁,正是对这一变局备感焦虑的标志性反应,有悖于倡导数字向善、弥合数字鸿沟、消除数字歧视、抑制数字霸权、维护数字安全等数字正义理念。为了有效应对美国的制裁,中国需完善《反外国制裁法》的反制措施,推动中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将海外数字投资纳入投资定义,优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充分利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关键词:海外数字投资;数字正义;海外投资保险

7.私营部门参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国际法律规制

作者:崔勇涛(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事人工智能研发的私营部门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中兼具治理客体与主体的双重身份,这一特性容易引发利益冲突、规则俘获、合法性危机及政治化倾向等风险,而协同治理与合作博弈理论也印证了对其进行国际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当前国际法律在规制该问题时存在明显缺陷:传统国际法存在规制对象与方式的错位,专门的人工智能国际硬法尚未形成,相关国际软法又呈现碎片化与低效的特征。对此,国际社会可通过在传统国际法中增设人工智能条款、以双边和区域协定为基础推动人工智能国际硬法形成、制定私营部门作为治理主体的国际软法规范、发挥联合国协调作用和完善人工智能专门治理机构组织章程等路径完善规制体系,最终平衡公私利益。

关键词:私营部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国际法律规制

【环境法治专题】

8.《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环境权的规范阐释与实践展开

作者:苗波、刘嘉玲(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环境权纳入立法逐步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可与落实。中国新近出台的《生态环境法典》采用“生态环境权益”的表述,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权规范表达模式,并在“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及“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中,通过“国家义务”“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保障公众健康”“生态功能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制度安排,从不同维度对环境权作出了积极回应。在此基础上,通过配套法规的细化、政策文件的协同、司法解释的深化及党内法规的支撑,可形成以法典为统领、以单行法为支撑、以司法解释为补充、以党内法规为协同的环境权保障规范体系,使环境权在法治实践中获得更加充分、具体的实现。

关键词:环境权;《生态环境法典》;正当性

9.论环境公私益侵权诉讼的合并审理

——基于要件事实的共通性

作者:张旭东、陈伟斌(福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当前司法体制下,因同一事件引起的环境公私益侵权诉讼的审理是相互分离的。然而,基于环境侵权的二阶性机理,两诉在要件事实上具有明显的共通性。将环境公私益侵权诉讼进行合并审理具有节约司法资源、平衡诉讼当事人攻防力量的优势。传统“先调查后辩论”的庭审模式遮蔽了环境公私益侵权诉讼间的要件事实共通性,只有采用基于双方攻防思维的要件事实审判法,才能为新设共通要件事实提取环节提供空间,进而实现环境公私益侵权诉讼的合并审理。环境公私益侵权诉讼的合并审理应按照“起诉阶段—共通内容原告陈述阶段—共通内容被告陈述阶段—非共通内容原告陈述阶段—非共通内容被告陈述阶段—证据阶段—裁判阶段”的流程展开,并以确认判决的形式就环境公私益侵权是否成立的问题统一作出中间裁判。

关键词: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私益诉讼;合并审理

10.气候变化侵权诉讼的功能拓展与规范进路

作者:梅宏(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侵权诉讼为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私主体依循“损害—救济”的路径诉诸司法提供了熟悉的选项。气候变化侵权诉讼可以促进个人和环保组织参与环境监管,降低公民对执法机关主动作为的依赖性,从而实现既赔偿受害人又助力气候治理的司法效果。探求这种特殊侵权诉讼的规范进路,应当超越侵权损害救济的思维,解决其管辖权、法律适用、归责原则等问题,使之在气候变化诉讼体系中发挥“引擎”作用,促进公众参与,在行政救济不足之处拓展气候变化侵权诉讼功能。为此,应加强气候变化侵权诉讼的程序法、冲突法和实体法规范建设,推动中国司法应对气候变化侵权诉讼的能力建设,责成跨国公司等被诉主体承担气候变化损失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气候变化侵权诉讼;跨国公司;气候变化损失损害;管辖权;法律适用;归责原则

11.气候刑法的法益证立与体系建构

作者:陈俊秀(福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全球气候治理的背景下,通过刑法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正逐渐成为学界的重要关切,气候刑法亦随之成为新兴的研究议题。气候刑法是以保护气候安全法益为目的,以气候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为内容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经验事实、宪法评判与规范承认三重维度的检视表明,气候安全利益具备纳入刑法法益的正当性基础。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对气候安全法益的侵害,应以是否危害气候生态安全为核心标准。在罪名体系上,气候犯罪可分为碳排放型、破坏碳汇型与妨害秩序型三类,其中前两类属于狭义上的气候犯罪。就碳排放型气候犯罪而言,有增设新罪的必要性。在犯罪构成上,狭义气候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其行为特征契合累积犯构造,主观方面应设定为故意。在刑罚配置上,气候刑法宜贯彻“严而不厉”的罪刑结构,辅之以多元化的生态修复措施。

关键词:气候刑法;气候犯罪;气候安全法益;碳排放;累积犯

【专论】

12.反垄断法适用扩张下的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建构研究

——“韩国班轮运费通谋案”的启示

作者:金美冬(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扩张是普遍趋势,近年来对航运业的垄断规制也存在废除豁免或将豁免条件严格化的倾向。关于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建构问题,韩国反垄断主管机关及韩国法院对一项班轮运费通谋案作出的裁判对于以协调行业规制法与反垄断法功能的视角理解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提供了启示。行业规制法与反垄断法可能存在适用范围的重叠,却并不必然存在目的上的冲突,行业规制法可以实现对反垄断法的补充。对于中国而言,确立航运业规制法与反垄断法互为补充的并行模式是更合理的选择,为协调二者适用,未来应在“航运法”制定中确立有限的航运反垄断豁免机制。

关键词:航运反垄断豁免;行业规制法;反垄断法;“韩国班轮运费通谋案”

13.论临时仲裁员责任保险的基础建构

作者:胡鑫磊(新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临时仲裁员责任保险是承保临时仲裁员民事赔偿责任风险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于维持临时仲裁员的公正独立、保障临时仲裁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关于临时仲裁员责任保险的基础理论争议,理应回归契约性理论建构其法理基础。契约性理论和职业化发展使临时仲裁员的法律地位趋向于“去司法化”,存在以民事主体身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相较于机构仲裁员,临时仲裁员带有涉外性、独立性和来源多样性,民事责任风险更为突出。临时仲裁员的职业化发展,一方面需要明确区别于机构仲裁员的职业定位,另一方面需要借助临时仲裁员责任保险调节其职业风险,弥补职业安全感的缺失,以增强职业吸引力。应综合考量域外仲裁员责任保险实践,以此观照中国临时仲裁员责任保险的本土困境,从而构筑临时仲裁员责任保险的理论与实践基础,推动临时仲裁员责任保险融入临时仲裁制度完善。

关键词:临时仲裁;仲裁员责任;民事赔偿责任;职业责任保险

14.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法律互惠适用的实践考察及进路优化

作者:李思润(上海海事法院审判监督庭)

内容提要:为促进判决的国际流通,中国通过会议纪要形式对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严苛事实互惠标准进行调整,明确采取法律互惠标准,并在案件中加以实践。然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法律互惠认定标准的适用认识不一、域外判例查明有疏漏、举证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因此,亟需厘清法律互惠适用的审理思路并进行相应规则设计。全球范围内,互惠原则的适用正经历价值转变,各国致力于形成统一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规则体系,而中国基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现实考量,将持续采用较为开放的法律互惠标准。目前,法律互惠的适用规则和指引体系尚不完备,在完善中国法律互惠适用时,可采用“无实质性差异”和“存在合理可能性”等认定标准,将先例作为审查的参考因素,并明确证明责任分配。此外,需构建相关审判工作机制,支持外国法查明创新,加强规则和案例指引,推动法律互惠适用的进路优化。

关键词:互惠原则;法律互惠;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中国海商法研究》创刊于1990年,是我国目前唯一公开出版发行的海商法和海洋法等涉海领域法律问题研究的学术期刊。本刊的办刊宗旨是“传播海商法最新研究成果,探讨海商法实际问题,报道立法最新进展,反映海商法最新动态”。

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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