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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行业的迅猛圈粉,网络账号的流量价值与日俱增,员工因工作需要实名注册的短视频账号,在其离职后该如何归属?此类争议频发。近日,一软件公司员工因离职后删除了粉丝数超100万的个人账号内的工作视频,被起诉索赔,最终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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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黄是一家软件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任职期间按照公司要求,以个人身份信息在一短视频平台实名注册了案涉短视频账号。其间,软件公司向该账号内充值几十万元用于账号推广。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该账号内发布的800多条短视频内容主要与经济、科技、人工智能等相关,小黄本人出镜视频占比在30%左右。视频拍摄由小黄及软件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完成,拍摄所需器材等由软件公司采购。

在小黄和软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该账号内有价值一万余元的虚拟币未使用。小黄曾配合软件公司将账号登录的手机号码换绑为公司指定工作人员。后来小黄在软件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换绑了账号登录的手机号码,实际使用该账号并使用了账号内的虚拟币,删除或隐藏了账号内已发布的短视频800余条,并发布由自己出镜的短视频,短视频内容与之前基本类似。在小黄实际使用案涉账号期间,账号粉丝数量由126万下降至不足百万。

软件公司与小黄沟通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账号归属,小黄恢复账号内已删除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小黄不同意,称该账号由其实名注册,自己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证明小黄注册案涉账号是职务行为,且软件公司对该账号经济价值的增长有物质性投入和贡献,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该账号与小黄之间形成高度黏性,人身属性较弱,因此案涉账号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应归属于软件公司。

小黄离职后利用账号实名认证人的身份实现对该账号的控制,未经软件公司允许使用账号内的虚拟币并删除或隐藏了案涉账号内的视频,导致案涉账号粉丝量下降,小黄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侵害了软件公司对该账号享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

案涉账号的经济损失中,直接损失为小黄使用的虚拟币,应按照原值赔偿;间接损失虽无明确标准,但该网络账号发布的视频、粉丝量、点赞量等数据集合能够体现该账号的经济价值。小黄占用账号期间,粉丝量降幅超过20%,减少了二十几万,粉丝量的变化客观上导致账号影响力和传播力降低,账号的商业变现价值必然降低;且小黄占用账号期间导致软件公司无法通过网络账号进行经营活动,对软件公司的预期经营收益也会产生影响;法院结合以上因素酌定了相应的间接经济损失。

最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案涉账号归属于软件公司,并由前员工小黄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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