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子慧
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将正式施行。
近期,“公职300万立案、民企3万立案”的说法在网络流传,引发不少民众疑惑与讨论。《解释(二)》的真正含义是什么?核心亮点有哪些?又如何做到严惩腐败与保护企业正常经营两不误?
反腐力度从未减弱
“公众之所以产生误解,核心是混淆了刑法中不同罪名的适用场景与定位。”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高芳芳律师直言,网传“公职300万立案”,特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是专门针对公职人员的兜底性罪名。
只有在监察机关用尽所有调查手段,仍无法查清财产来源于贪污、受贿等具体犯罪时,才会启用;该罪此前一直沿用30万元的立案标准,此次新规上调至300万元,而民企挪用资金罪,过去立案标准是6万元,这次调至3万元,两个罪名性质完全不同,根本不能放在一起对比。
高芳芳形象地解释:“这就像把‘找不到车钥匙’和‘偷车’相提并论,完全是两码事。法律上真正对等的,是民营企业人员的挪用资金罪和公职人员的挪用公款罪,而新规已将这两个罪名的立案标准统一为3万元,实现了‘同行为、同标准、同处罚’。”
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从30万提到300万,是不是反腐力度放松了?”的质疑,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骏律师明确表示:这一调整恰恰是反腐能力提升的体现。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较轻,如今随着大数据溯源、资金核查、案件侦查能力全面升级,绝大多数不明财产都能查实具体犯罪事实,直接以贪污罪、受贿罪这些重罪惩处,提高兜底罪名门槛,正是让其回归补充定位,并非放宽反腐力度。
从打破“公私有别”到全链条追赃
周骏以“四记重拳”生动概括了此次的核心法治突破。
第一记重拳,是彻底打破了“公私有别”的旧格局。
过去,民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的入罪门槛常高于国企同类犯罪。《解释(二)》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统一适用对应公职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
这意味着民企与国企的刑事保护标准实现统一,将有力推动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记重拳,是让新型隐性腐败无处遁形。
此次明确建立“穿透式”认定规则:股权、债权、预期收益、虚拟财产均计入受贿数额,债务免除视同收受财物。同时,健全了珠宝、字画、奢侈品等特定物品的真伪与价格认定机制。
更关键的是,在斡旋受贿认定上扩大了边界,只要存在职务隶属与制约关系,哪怕是“间接打招呼”谋取利益,也一律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记重拳,彻底压缩了隐性腐败的生存空间。
第三记重拳,是填补了单位贿赂类犯罪长达十年的司法空白。
单位受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这几类罪名在过去十年里长期缺乏明确的入罪数额标准,导致司法尺度不一。
此次系统性地补齐了这些罪名的入罪与量刑标准。这等于给长期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单位贿赂行为套上了“紧箍咒”,司法机关办案也有了清晰刻度。
第四记重拳,是打破了“花光没事、转亲友安全”的幻想,建立起全链条追赃机制。
《解释(二)》明确:全部退赃、配合追缴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查扣、共同犯罪中退缴个人分得部分并自愿继续退缴,均视为积极退赃;亲友代为退赃符合条件的,视同本人退赃。
同时建立原物——转化物涉案份额——等值财产的全链条追缴机制,对违法所得一般追缴原物;原物灭失、被善意取得或混同的,追缴等值财产。
这一设计充分彰显了“决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中获利”的坚定决心,让腐败成本真正触碰到痛处。
如何兼顾打击腐败与保护民企
有观点认为,从严整治民企内部腐败可能抑制企业活力。周骏认为,从法律条文设计看,明确坚持“严管与厚爱”并重的原则。
在“严管”层面,精准界分了罪与非罪的边界:仅对未经审批、无正当用途、无归还意愿的恶意侵占及挪用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合法的股东分红、合规资金拆借、依流程调度的经营性资金,则明确受到法律保护。
在“厚爱”层面,通过宽严相济的退赃从宽制度,避免过度执法对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不当冲击。
针对“过度束缚经营、拖累民营经济活力”的社会顾虑,周骏从法理角度分析表示,《解释(二)》所整治的是侵蚀企业健康的内部“蛀虫”,而非限制民营企业家的合法经营。
他直言,长期以来,民企内部高管、财务人员挪用资金、侵占资产等行为,往往被简单归为民事纠纷或企业管理疏漏,刑事追责力度偏弱;而国企同类行为始终处于从严监管之下,两者在司法适用上存在长期落差。
此次将挪用资金罪入罪标准统一调整为3万元,其制度初衷在于补齐产权保护短板,强化民营企业法人财产权保障,进而实现公私经济主体在产权刑事保护上的实质平等。
这一调整并非简单提高打击烈度,而是消除因主体身份不同而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使民营企业在法治框架下获得与国企同等的产权安全预期。
此外,《解释(二)》明确规定,主动退赃、亲属代为退缴、共同犯罪中按份退赔等情形,均可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设计有效避免了“一刀切”式追责,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运营的干扰,为企业改革发展留足活力空间。
周骏表示,通过“精准入罪+全链条追赃+从宽激励”三项机制,为民营企业构筑了“内防腐、外护营”的法治屏障,在守住企业财产安全底线的同时,也为正常经营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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