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柯蓉律师

编辑 | 于中瑾

近日,《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文简称“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二”)发布,并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一经发布,即在医药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

但实际上,该司法解释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配套文件,主要作用在于确定《刑法修正案十二》所涉罪名不同档法定刑的量刑标准,同时统一司法实践,对一些无罪辩护的理由进行统一驳斥,以对心怀侥幸者进行震慑

而对于医疗回扣的入刑标准、构成要件、单位和个人犯罪认定标准,已经在之前已经发布的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进行了规定,此次只是针对部分犯罪的入罪金额进行了额外规定,其他并无实质变化。

关于该司法解释对医疗医药行业的影响,笔者已经在中进行了具体阐述,现针对行业内非常关注的“行贿案件中,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如何区分和防范”的问题,从底层证据的角度,进行回应。

我们假设一个场景:某企业的医药代表给某地区医院的医生累计送了18万的现金,返点金额按照每个医生的开方数量、每盒约定的金额进行确定,资金经过差旅费的形式进行报销获取,该行为大区经理知晓并且默许。

试问,该行为属于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笔者从以下四个角度进行分析。

01

单位行贿的认定

关键看“决策归属”和“利益归属”

单位行贿的认定,关键看“决策归属”和“利益归属”,资金来源是个人还是企业,只是参考因素

关于单位行贿的认定标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二中进行了明确,只有行贿的决策是集体决定或者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决定,并且利益归属于单位的,才认定行贿主体为单位。

其中,行贿导致产品销量上升,个人和单位皆受益,故“利益归属”难以分辨,因此“决策归属”成为司法调查的重点

如果行贿的决策是集体决定,比如有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会议记录或者沟通记录(比如工作群的记录、会议录音),则该决策可以认定为是集体决定

如果该决策是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决定,那什么层级主管人员的决策,可以认定为是单位意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比如控股股东)等职位或者位置的决策,一般可以认定为单位意志,这一点并无争议。而公司中层,比如销售总监、大区经理的决策,是否可以认定为单位意志,取决于有无授权或者公司是否明知、应知。而对于仅有医药代表个人决策、无证据证明中高层知晓的案件,一般认定为个人行贿

所以,对于医药代表来说,因为刑事案件对于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很高,要求证明标准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即相关证据能证明90-95%的概率下,某事实是真实的),故公司明知并默许、但无确凿证据的情况,确实有较大可能出现。

02

如何证明个人行贿行为是公司授权?

从医药代表层面,如何证明医药代表的行贿行为,是公司中高层授权或者知晓且默许的?

比如本文案例中,给医生的资金是按照销售额进行提成,而提成经过差旅费报销而来,这一点财务、医药代表和大区经理皆知晓。如果医药代表保存了与公司中层的相关微信沟通记录或者录音证据,能证明差旅费的实际组成和用途,则可以认定大区经理等公司中层领导知晓行贿行为,则办案机关必然会找大区经理和财务做笔录。

此时,若财务和大区经理予以承认,则该行贿行为会被认定为公司行为,因为只有公司层面的安排才能完成行贿款的支出;若公司财务不知晓差旅费的实际组成和用途,则该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公司行为,需要结合其他事实进行认定。

因此,医药代表差旅费的组成和审批沟通记录,包括与上级领导、与公司财务,以及与其他产品线医药代表类似情况的沟通,都会成为司法机关查明真实行贿主体的关键证据。只有在可以证明行贿为公司经营策略时,才会认定为公司为行贿主体。

03

公司如何防范个人行贿被认定为公司行为?

从公司层面,如何防范医药代表个人行贿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公司行为?

首先,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的建立和执行可以作为公司层面抵制商业贿赂的直接证据。反商业贿赂制度的建立只是第一步,该制度在公司全范围的培训(包括针对新员工)以及监督执行的证据也非常重要。

其次,中级管理人员参与行贿,对公司来说风险较高。故建议在制度层面规定各个层级岗位的权限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流程,包括对于各个层级人员无权代表公司进行的行为,进行规定,以防范个人行贿时,声称获得了公司授权。

同时,建议规范公司财务制度。员工在报销时,需承诺报销款项是自己真实发生的,并且报销款项不会用于商业贿赂。

最后,尽可能为产品销量制定合理的销售目标,为产品的销售提供有效的学术支持体系,为相关人员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方式。

04

单位犯罪处罚范围更广

若认定为单位犯罪,则处罚的人员范围,会比较广。

刑法对单位犯罪规定了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皆处以刑罚。

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知晓犯罪行为并经营管理企业的人员和业务负责人,主要起到决策和组织犯罪的作用,可能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和销售总监;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指具体实施和操作行贿行为的人员,可能包括财务、中层业务管理人员和医药代表。

值得一提的是,若同时涉嫌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则司法机关会分别评价两种犯罪行为,很可能构成数罪并罚。

需要注意的是,2026年4月13日,在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二发布后的第三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聚焦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的的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针对虚增交易环节、让渡公司股东利益以使受贿人低风险参与投资等种种隐形行贿方式,进行了披露和震慑。结合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二对医药行业行贿行为的严惩,将进一步倒逼行业转型,促使行业主体从形式合规真正走向实质合规。

本文作者:柯蓉律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医药委委员,联系方式:1881056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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