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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家庭财产纠纷,未经同意拆了亲戚家的宅院东房,造成损失5.1万余元,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

在一审期间,王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决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宣判后,王某反悔,提出上诉,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在二审期间,他又想通了,主动申请撤回上诉,表示认罪服法。不过,此时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已经提起抗诉,认为王某认罪认罚后又上诉,属于“动机不纯”,要求二审法院加重刑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抗诉。

但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准许王某撤回上诉。

为什么检察院抗诉要求加刑,法院却不支持?认罪认罚后反悔又撤回,到底会不会被加刑?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今天从这个案子出发,聊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上诉反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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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检察院抗诉要求加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被告人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从而获得从宽处理。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检察机关通常会认为其动机不纯,想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判决,待判决后又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再次上诉,试图获得更轻的刑罚。这种行为被检察机关视为滥用诉讼权利,破坏了认罪认罚制度的严肃性。因此,不少检察院会针对反悔上诉的被告人提起抗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从宽处罚,加重刑罚。

在本案中,检察院正是基于这一逻辑提起抗诉,认为王某认罪认罚后又上诉否认犯罪,违背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承诺,应当撤销从宽处罚,对其加重刑罚。

为什么二审法院驳回了抗诉?

二审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有三:

第一,王某及时撤回了上诉,恢复了认罪服法的态度。虽然王某在一审宣判后提出了上诉,但他在二审期间能够认识到错误,主动申请撤回上诉,表达了认罪服法的态度。这种及时止损的行为,说明他已经放弃了上诉权利,不再坚持无罪辩解,因此不应再对其加重刑罚。

第二,一审判决本身罪责刑相当。法院审查认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在一审期间认罪认罚;本案系因家庭财产纠纷引发,与普通恶性犯罪有所区别。综合全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已经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并不轻。即使王某曾提出上诉,也不宜就此加重刑罚。

第三,从政策导向看,应鼓励被告人及时悔改。法院明确指出不宜因被告人曾提出过上诉就对其加重刑罚。如果因为被告人提出上诉后撤回就加重处罚,会打击被告人主动悔改、回归认罪的积极性,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尤其是本案属于家庭财产纠纷引发的犯罪,更应当通过案件审理促成被告人认罪服法和家庭矛盾化解。

王某案虽然最终没有加刑,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认罪认罚后上诉的被告人都能全身而退。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并要求加重刑罚的,二审法院多数会支持抗诉,撤销从宽处罚,加重刑罚。

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谨慎签署,一旦签了就要遵守,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如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可以上诉,但必须有正当理由和证据支撑。切勿抱着“反正上诉不加刑,赌一把试试”的心态随意上诉。因为一旦检察院抗诉,不仅可能失去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幅度,还可能被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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