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凯西

编辑 | 郑瑶

带金销售模式丧钟敲响?

在漫长的量变后,质变开始发生。历史的车轮就是要碾轧医药行业的带金销售,这是一位业内人士近期的感受。

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将正式施行。

经过短短两周时间的发酵,《解释(二)》几乎被认为将重新书写中国医药商业贿赂的定罪逻辑。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是一个堪称“制度补漏”的司法解释;对业内人士而言,一切都在变得不同。

01

似曾相识的风声鹤唳


一位医药商业公司的管理层反映,原本本周已经和一家药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货也发了,但因为下游的分销商积极性不高,只得暂停。

手上有三四个分销业务,其中两个中成药的临床推广,两个月前就已经不再“高开”,他猜测可能是厂家提前得到了消息。

“临床一线的无奈是,每天的业务情况都在发生变化......”

面对《解释(二)》,有的从业者表示,话题敏感,不便评价,也有人直言,其对于肃清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预计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近期并不平静,是多位从业者的普遍感受。

同样是四月,贵州省多家医疗机构、卫健部门发布“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违规参加学术活动举报方式”公告,规范医疗学术活动秩序。据“医学界”分析,此次贵州全省大范围公开专项举报渠道,或与贵州省卫健委去年发布的一项规范有关。

2025年6月,贵州省卫健委印发《贵州省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机构将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情况纳入医德医风考评,与个人评优评先、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同时建立学术活动全流程审批管理体系。

2023年夏天,一场被称为“史上最强”的医药反腐风暴席卷全国。其间,国家卫健委在“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发布有关问答”中指出,规范开展的学术会议和正常医学活动要大力支持、积极鼓励,需要整治的是无中生有、编造虚假会议进行利益输送,以及违规私分赞助费等不法行为。

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声达看来,随着《解释(二)》的施行,企业的合规义务进一步加重,且司法解释出台后,通常会配套针对性的执法行动,后续预计会出现一批相关典型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

回望2023,飓风席卷而过,院长落马,药代失业,不少学术会议停摆,整个行业亦是熟悉的风声鹤唳。

02

带金销售的穷途末路?


《解释(二)》将在食品药品医疗等领域行贿作为独立的加重情节,使得医疗行业带金销售的法律性质得到明确界定。

在一位医药产业的资深从业者眼中,《解释(二)》的出台似乎是一场早就注定的清算。其也认为,肯定会有一批典型的事件、典型的人出来。

带金销售一度被视为医药产业市场准入的“润滑剂”——通过向医务人员给付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换取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处方量。在带金销售主导的游戏规则下,药品的销量不由其临床价值决定,而由“费用空间”决定——谁的回扣高,谁的产品就能进医院、科室、处方。

当一种行为长期存在,它就会演变成一种“潜规则”,甚至行业文化。

在过去的许多年,“带金销售”与监管的关系如同一场漫长的“打地鼠”游戏。但是,这次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带金销售可能被“压制”。

在其中一位从业者看来,《解释(二)》是一个结果,不容忽视的前因是,医药商业贿赂查办技术手段越来越强大。

其观察到,对医药企业的合规要求已经不局限于销售领域,研发、循证医学领域、市场准入领域的合规治理都在同步进行。

一位业内人士直言,如果文件总是不能解决问题,那只能一次次加码。

过去十余年,中国医药行业的反腐呈现出明显的“行政主导”,5月1日起,在司法层面,入罪门槛降低,追责链条延伸,带金销售的法律风险已不可同日而语。

这是一种根本性的转变。

03

丧钟为谁而鸣?


引发医药产业震动的《解释(二)》,实质新地下调了医药行业带金销售的法律红线。

此前,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适用的是2016年的相关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起刑点为6万元。

《解释(二)》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

此后,一名普通医生收受3万元以上回扣,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更值得关注的是对行贿端的同步收紧。

在以往的反腐中,往往侧重于查处受贿方,对行贿方的追究相对较轻,甚至出现“行贿成本低、收益高”的声音。

近年来,监管方越来越强调“受贿行贿一起查”。

依照《解释(二)》,对单位行贿罪(第二条,向医疗机构等单位行贿)普通标准: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40 万元以上入罪;医药医疗从严:个人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直接入刑追责

医疗领域行贿的每一个环节都面临着更低的刑事风险敞口。

与此同时,《解释(二)》之下,企业再也无法与员工简单“切割”。

在传统的医药反腐实践中,当终端业务人员因行贿被查时,药企一般会发表声明——该代表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合规政策不符,公司已对其作出处理,以试图将刑事责任限定在员工个人层面,保护企业主体的运营资格和市场地位。

《解释(二)》可能彻底终结这种“甩锅”模式。

《解释(二)》第十六条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一)单位集体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二)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员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

药企与医药代表之间的“防火墙”在刑事追责层面已被拆除。

《解释(二)》还将打击范围延伸至行受贿链条中的中间环节,在带金销售网络中扮演“撮合”角色的代理商、中间人,同样面临刑事追责风险。

2018年以来,带量采购、价格治理,直接挤压药品价格中的“回扣空间”,瓦解“带金销售”的经济基础;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改变医院和医生的行为模式;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生薪酬改革,通过合理的绩效激励破除“以药养医”。

当空间逐渐压缩、刑事风险已不可承受,药企必须找到费用驱动之外的增长路径。如果说《解释(二)》为旧时代敲响了一声丧钟,那么,丧钟究竟为谁而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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