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以“春雷行动2026”专项执法为抓手,聚焦食品、药品、民生质量、特种设备、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六大领域,从严整治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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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梁某无证销售血液制品类药品案

2025年7月11日,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反映梁某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血液制品类药品。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通过微信从个人处购入“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血白蛋白”20瓶,并通过同城送货销售给某中医诊所,其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6年1月6日,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350元,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某商贸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燃气灶具案

2026年1月14日,资中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的8台商用燃气灶具均未标注3C认证标识,货值金额2750元,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该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款3300元,责令整改进货查验及销售台账问题,并将线索移送生产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3

某农业发展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5年11月5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富顺县某农业发展公司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7台Ⅱ类水冷凝器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且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合格检验报告,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该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其罚款48900元。

案例4

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2025年12月31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射洪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移送线索,对射洪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项目检验结果错误、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射洪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遂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20元,并处罚款34000元。

案例5

某动物保健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2025年12月25日,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动物保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蜂必安”商标到期未续展的情况下,仍生产、销售印有该商标的双甲脒溶液,货值金额31293.3元,销售额30888.3元,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500元。

案例6

四川某法律咨询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10月,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反映四川某法律咨询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经查,该公司无法律诉讼代理资质却宣传“全权代理打官司、追回欠款”,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1月27日,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罚款30000元。

案例7

某互动媒体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5年9月3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查实某互动媒体公司发布的眼科医疗广告与审查证明内容不符,且借医生名义进行宣传,违法收取广告费7万元,其行为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26年1月7日,该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7万元,并处罚款7万元。

案例8

某食品经营门市部虚假宣传案

2026年1月4日,渠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渠县某食品经营门市部宣传配制酒“藏无双酒”有治疗功效。经查,当事人通过讲座等形式,向老年人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具有医药、保健作用,涉案金额2.1万元,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1月30日,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0元。

案例9

刘某经营猪肉冒充牛肉的食品案

2026年3月17日,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安居区某市场内有人以猪肉冒充牛肉销售。经查,当事人以21元/斤至23元/斤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牛肉”。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涉案产品135.85千克。经检测,查获的涉案产品检测出猪肉成分,未检测出牛源性成分,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且涉嫌犯罪。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6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全媒体记者 罗安舒

来源 | 消费质量报

编辑 | 陈蕊妮

责编 | 罗婉毓

审核 | 李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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