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邀约好友聚餐饮酒,散席后又邀约多人前往酒吧续饮。此后,王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家属认为,共同饮酒人员未履行劝阻义务,放任其酒后骑车,应对事故后果担责,遂起诉多名同饮者索赔共计49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云南勐腊县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书,判决四名同饮者分别赔偿王某家属5000元。
2023年12月31日19时,经王某邀约岩某及其妻子、姜某及其妻子、邹某、郭某、蔡某、白某至勐腊县某火锅店聚餐。期间,王某、岩某、姜某、邹某、郭某、蔡某、白某等人均有不同程度饮酒,聚餐期间并无任何人员劝酒、压酒等行为。聚餐结束后,王某邀约聚餐人员前往某慢摇吧娱乐,郭某因故先行回家,其余人员陆续自行前往慢摇吧。其间,王某订了啤酒。至23点半左右岩某及其妻子、姜某及其妻子、邹某等人先行离开。
2024年1月1日3时10分许,王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当车行至勐腊县某路段时发生事故,被送医救治,于1月8日11时24分死亡。其住院病历主要诊断为:创伤性硬膜下出血,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等。医院出具《居民死亡殡葬证》载明死亡原因为创伤性硬膜下出血。事发后,岩某向王某家属支付5000元。
同年1月29日,勐腊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王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道路防护栏发生刮擦,造成王某受伤严重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视频监控证实王某在发生事故时未戴安全头盔。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95㎎/100ml,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且未佩戴头盔,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应对造成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并非参与饮酒就一定承担责任,共同饮酒人员是否承担责任应当以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为依据。结合案件实际及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岩某、姜某、邹某、蔡某、白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岩某已在诉讼前向王某家属赔偿5000元,法院仅支持由姜某、邹某、蔡某、白某各赔偿5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张寻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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