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四川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发出更换新印章公告三个月后,上级法院提醒其“对外发布的内容‘援引了错误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对此,新华社发表评论认为,“这一荒唐剧的上演,表面看是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实则映射出一些地方基层工作的虚浮作风、形式主义”。
青锋认为,这绝不仅仅是虚浮作风、形式主义的一种体现,而是本应知法、懂法的司法人员,心中根本没有把法律真正放在第一位。
记得多年以前,有一位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不无骄傲的表示,他可以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客观地说,这一法官所说的也是客观存在,每一个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手中掌握的权力,对任何一个当事人来说都是生杀大权。只是当年接受采访的法官说出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的话时,他脑子里只有他自己想要的权力,而并非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四川省巴塘县法院相关人员援引一部并不存在的法律时,是否有前述法官的思想意识,因更多情况没有公开,这里不能随意猜测。
让人更为震惊的是,援引一部并不存在的“法律”这种情况,并非四川巴塘县法院一家。据新京报报道,“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超10个省份的30余家检察院、法院,在其发布的印章启用或更换公告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而据新京报采访公安部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所获得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两种《印章管理办法》均未出台或施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所有单位的引用都是不对的,尤其是司法机关,更应当知道这是虚假的”。
根本不存在的法律,也即相关人员口中的“空气法”,为何会有多家司法机关反复引用?
据新京报引用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话说,“我们也没想到这会是错的,因为这是我们效仿其他法院公告起草的内容”。
一个司法机关,在引用其他单位起草的内容时,怎么就不查一查对方引用的法律是否存在?这就不能不让人质疑,如果法官审理判决案件,在效仿同类案件判决内容时,不核对对方依据的法律条款是否存在,就轻易作出判决,那会不会就有可能“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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