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5月1日起

医务人员吃回扣直接入刑”的消息

引发公众广泛热议

事实上,此次并非出台一部全新的法律

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于2026年4月10日发布的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解释(二)》)

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

《解释(二)》直接指向“单位行贿罪过去量刑过轻”,这个长期让药企感到“安全”的制度漏洞。此次直接对准了医疗购销中最“致命”的商业贿赂链条。无论是单位集体决定,还是由实控人、主管人员决定,只要行贿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就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这把医药代表行贿和公司“切割”的路彻底堵死,也就是说医药代表行贿,公司难逃罪责。

与此同时,普通医生作为非公职人员受贿罪认定“数额较大”的起刑点将降至3万元,医药反腐将从紧盯“关键少数”逐渐迈向“全覆盖”的新阶段。

此次《解释(二)》统一并大幅降低了定罪标准,其核心在于: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普通临床医生大多适用此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参照执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标准。律师直言,这意味着,医务人员累计收受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回扣金额达到3万元,就将面临刑事追责。与此同时,医疗领域行贿的入罪门槛也同步降低,个人对单位行贿金额达10万元以上,单位对单位行贿金额达2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为对单位行贿罪,法律打击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此次《解释(二)》针对性解决了以往医药领域贪污贿赂案件办理中“标准模糊、追责困难”的痛点,尤其对单位受贿、行贿相关罪名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同时统一了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量刑尺度,对医药行业合规经营形成强力约束,也让司法实践中办案有了更明确的依据,算是给医药行业的合规发展敲了个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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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福州晚报、中国医疗保险、齐鲁晚报、第一财经

编辑 薛雅平 江杭

审核 张晨

监制 吴凌 峰 方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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