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陪着家人去景区,可去个厕所功夫,他却打起了歪主意,走野路跑到竹林里挖竹笋。结果一脚踩空,鼻子被地上的竹笋尖狠狠戳穿,他向景区索赔,结果不仅赔偿没拿到,案件受理费还要他自掏腰包
2025年10月12日,刘某某带着家人去景区玩,门票25块钱一个人,期间在景区里想上厕所,没找到,就离开步道钻进了旁边的竹林
谁能想到,竹林里长了不少鲜嫩的竹笋,他心一热,弯腰就挖,准备带回家。而且远走越远,可就在他抱笋往外走、快到步道的时候,一脚踩空,整个人面朝下摔下去,地上正好有根被掰断的竹笋,笋尖像钉子一样,直接戳穿了他的鼻子
家人吓傻了,赶紧报警叫救护车。医院诊断为鼻腔贯通伤、鼻中隔骨折、鼻窦骨折、鼻黏膜撕裂,住了9天院,花了26280块多
出了院,刘某某越想越觉得气不顺。他说景区地面落叶堆太厚,竹笋根露在外面刺人,没啥防护,就是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纸诉状把景区告了,要求赔医疗费、误工费一共3.6万多
景区直接不认。理由很简单:你自己钻竹林挖笋子,怪我们?步道好好的你不走,游客须知写得明明白白禁止采挖竹笋,这锅我们不背
法院最后怎么判?驳回刘某某全部诉讼请求。不仅一分钱赔偿拿不到,案件受理费160块,也让他自己掏
法院的说法很直白:景区已经修了游览步道,贴了须知,你不能要求人家每根竹笋都装个护栏。成年人擅自离开正常路线,去挖笋子受伤,是自己作的,跟景区安不安全没关系。而且出事之后,景区也及时帮忙送医了,没耽搁
也就是说:你干的事本身就是景区明令禁止的,出了意外还想找景区买单?
说实话,这个判决挺解气。不是说没人情味,而是它传递了一个很基本的道理——规矩不是摆设,成年人得为自己的选择买单。很多人一出了事,本能反应就是找谁赔、找谁负责,唯独不先问自己一句:我当时到底在干嘛?
刘某某要是老老实实走步道,啥事没有。他自己选择离开安全路线,选择去挖景区不让你挖的笋,那摔了、伤了,就是自己该扛的风险。法律不是为了给这种“自找的”意外兜底的
反过来想,如果法院判景区赔了,那以后景区是不是得把所有竹林封起来?每根笋都贴个“小心戳脸”?那还叫自然景区吗?门票25块钱,不是买“怎么作都不会受伤”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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