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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有个习惯,对年长资深的法学家尊称一声"老先生"。这本是好事,一份敬意,与时间叙事下自然而然沉淀的温情。但听得久了,不免生出一点恍惚:凡被叫作"老先生"的,是否都担得起那个"大"字?或者说,法治老先生与法治大先生,到底是不是一回事?

我想,二者之间恐怕隔着一层需要认真辨识的距离。

年龄的增长、资历的积累、甚至著作等身,这些自然可以成就一位法治老先生。他熟悉法条的肌理,精通法学的门道,在讲台上站了数十年,带出的学生遍布各地。这些都是值得敬重的。但敬重是一回事,感召是另一回事。一个人活得够久、教得够久,并不自动等同于他的生命对法治事业产生了超越技术层面的精神照亮。老,是时间的馈赠;大,却是灵魂的选择。

那么,法治大先生的"大",究竟大在何处?我想,大就大在那种不易察觉却真实存在的道德感召力与理想主义的温度。他不是仅仅告诉你这条法条怎么解释、那个概念所谓何来,而是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让你看见法律背后站着的人,看见制度深处藏着的价值。他会在名利与权势面前保持一种近乎固执的清醒,在潮流之中守住一份不合时宜的诚恳。这种清醒和诚恳,我们有时候称之为道德勇气——它不是激烈的对抗,而是一种不随波逐流的定力,一种在沉默处依然选择说真话的柔软而坚韧的东西。

换句话说,老先生可能是"术之师",大先生则必须是"道之师"。术之师传授技艺,道之师点燃心火。

一个优秀的诉讼法教师能把证据规则讲得丝丝入扣,一个杰出的民商法专家能把合同效力分析得鞭辟入里,这些都是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根基。但如果止步于此,学问便只是一种精致的工具,一种可以服务于任何目的的专业技术。而法治大先生之所以"大",恰恰在于他让这门技艺始终朝向正义的方位。他让学生明白,法条是冷的,但法治必须是热的;逻辑是硬的,但法律人心里得有一块软的地方。这种"道"的坚守,不是玄虚的口号,而是体现在每一次对弱者的侧隐、对权势的审慎、对程序正义近乎信仰般的坚持之中。

当然,这样说并不是要制造一种傲慢的等级,仿佛"术"就不如"道",老先生就不如大先生。事实上,法学这门学问,离了术的根基,道便是空谈。一位皓首穷经的老先生,把一辈子献给注释法学,献给基础概念的梳理与厘清,这本身就是一种值得鞠躬的奉献。只是,如果我们把整个法学界的评价标准仅仅停留在术的范畴,如果我们的敬意仅仅因为某人活得够老、写得够多、盘桓够久、职位够高,那我们可能正在模糊一种更重要的区分:法治事业需要的不仅仅是技术的传承,更需要价值的锚点。

大先生之"大",甚至也不在于他是否一直去说什么惊天动地的豪言。有时候,它只是一种姿态——在学术会议上,当所有人都在附和时,他轻轻说一句"这个结论恐怕还需要再想想";在指导学生时,他不急于给出标准答案,而是先问"你觉得这样对那个当事人公平吗";在公共事件中,他本可以沉默,却选择用专业而克制的方式,把法律的道理讲给更多人听。这些时刻,他不是在表演道德,而是在践行一种法律人应有的理想主义。这种理想主义,不是年轻人的专利,反而常常因为岁月的淬炼而更显厚重。但也正因如此,它不是年龄的自然产物,而是人格的自觉修炼。

说到底,法治老先生是一个时间概念,法治大先生则是一个精神尺度。我们尊敬前者,是因为岁月和耕耘本身值得被看见;我们呼唤后者,是因为法治的根基从来不只是法条的适用、知识的传承,更是法律人对正义的持久信仰。不是每一位老先生都必须成为大先生,这既不现实,也不公平。但一个健康的法学界,应当有能力辨认出二者的区别,更应当知道:术可以教人谋生,但只有道才能让人知道为何而生。

这篇文章,不针对任何人,只是想在称谓越来越泛滥的今天,为"大"字保留一点它本该有的重量。毕竟,法治的星空里,需要点亮的,从来不只是年头久远的华灯,更是那些愿意在暗处多燃一程的、有温度的心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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