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福建某高校的一份教学事故通报,在不少教师的朋友圈里炸开了锅。
不是什么惊天大案,也不是什么学术丑闻,而是三起看似普通的“教学事故”及处理结果。可就是这三起事故,硬生生把“同工不同命”五个字,写进了每一个读者的心里。
先来看这份通报。
事故一:一名教师,试卷里出现了1处提示标准答案。够严重吧?考试还没考,答案先露了底。经审议,三级教学事故,扣减当月绩效工资20%,全校通报。试卷审核不严的专业带头人?全校通报批评。
事故二:一名教师,没提前报备导致缺课。三级教学事故,同样扣20%绩效,全校通报。
事故三:一名外聘教师,“非客观因素造成缺课”。二级教学事故,扣减本门课程课酬的15%,全校通报,外加一条——解除聘任合同。
等等。
同样是没有提前报备导致的缺课,第二位老师(正式在编)扣了20%的月绩效,保住了饭碗。第三位老师(外聘)扣了15%的这门课的课酬,人直接没了。
20%绩效 vs 15%课酬+解聘。一样的错,两样的命。
你说这是按制度办事?可仔细一看,制度都被玩出了花。
编制,成了“安全气囊”
我们先算一笔账。
对于第二位正式教师,扣20%月绩效。注意,是月绩效,不是月工资。高校教师的工资结构里,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是分开的。扣20%绩效,实际到手减少的比例可能远低于20%。而且,寒暑假、公积金、年终奖、职称晋升……一样不少,编制还在,铁饭碗照端。
再看那位外聘教师。外聘教师的收入本就微薄,一门课的课酬,可能是他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生活费。扣15%课酬,是这门课的15%,不是他所有收入的15%。关键是——解聘。
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他下一顿饭的来源,断了。
意味着他可能再也接不到这所学校的课。
意味着他在其他学校的聘用合同上,可能多了一条“曾被解除聘任合同”的污点。
这就是编制内外的天壤之别。
制度面前,人分三六九等
更让人深思的,是事故等级的认定。
同样是缺课,正式教师是“三级”,外聘教师是“二级”。明明行为差不多,定性却不同。这就好比两个学生上课迟到,一个是“轻微违纪”,另一个直接记过。凭什么呢?
凭他是“自己人”,你是“外人”?
凭他在编,你外聘?
这种“身份决定命运”的潜规则,远远超出了这一所高校。
去看看各大高校的外聘教师、合同制辅导员、科研助理……哪一个不是干着同样的活,甚至更累,拿的钱少一半,还随时可能被一句“合同到期不续签”请走?
我认识一位外聘教师,在一所大学连续教了五年“大学英语”,学生评教年年优秀,但五年里,他没有办公室、没有工位、没有公积金,甚至连学校食堂的教师窗口都不能用。第五年结束,系主任一句“名额收紧”,他就再也没出现在那所学校的课表上。
而那位占着编制、教同样课程的“同事”,一周只来两个半天,其余时间在外面开培训班,照样稳如泰山。
制度,究竟是保护了教学,还是保护了身份?
别拿“制度”当挡箭牌
或许有人会说:学校是按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处理的,白纸黑字,有什么问题?
好,那我们看制度本身。
如果这份制度里,对“正式教师”和“外聘教师”的处罚标准本来就不一样,那这份制度本身就值得商榷。
如果制度里是一样的,但实际执行时却因人而异,那这就是执行层面的公平性缺失。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指向同一个问题:高校的管理,不能建立在对不同身份教师的区别对待上。
教学质量当然要抓,事故当然要处理。但处理的标准,应该依赖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而不是依赖这个人的身份标签。
缺一节课,是正式教师就网开一面,是外聘老师就扫地出门——这样的处理,除了让外聘教师心寒,让正式教师有恃无恐,还能带来什么?
我不是在说那位正式教师不应该被轻罚,也不是在说外聘教师无错。
我只是想问一句:如果那位外聘教师,也有编制,也会被这样处理吗?
答案,你我心知肚明。
高校要高质量发展,首先要高质量发展“公平”二字。外聘教师不是二等公民,他们站在讲台上的每一分钟,和正式教师一样,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责任。
如果连处罚都要看人下菜碟,那还谈什么“立德树人”?
希望每一所高校,在挥动制度的大棒之前,先问问自己:这棒子,打在不同人身上,疼得一样吗?
别让“同工同酬”还在路上,“同错同罚”就成了奢望。
如果你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或者你身边有外聘教师的故事,欢迎在评论区说出来。让更多人看到,编内编外之间,那堵看不见的墙。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