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短剧侵权现象是多主体、多环节共同作用的结果,破解治理困局须压实制作方责任,平衡平台义务与产业发展需要,并构建多方协同共治体系
文|樊朔
随着AI技术深度融入短剧剧本创作、内容制作、宣发运营全产业链条,也催生了一系列全新的版权保护与行业治理难题,以“盗脸”为代表的各类侵权行为具有数量大、频次高、隐蔽性强、传播迅速等特点,不仅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对平台治理和行业健康发展构成挑战。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 “AI 短剧版权保护研讨会”,法学专家与行业人士聚焦肖像侵权、声音侵权、内容侵权等核心议题,就治理节点前移、“通知-删除”规则优化、多方协同共治机制构建等关键问题展开研讨,旨在破解治理困境,护航AI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
治理AI短剧侵权难在何处?
AI短剧以新奇剧情和快节奏迅速抢占市场,加之制作成本低、产出效率高,正成为行业追逐的新风口。然而,侵权纠纷也如影随形。与传统内容侵权相比,AI短剧涉及的侵权情形更加复杂多变,治理挑战也更为严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双聘教授张平表示:“在AIGC创作中,通常AI生成的内容并非对原素材的完全复制,这种‘似像非像’的特征成为侵权认定的主要难点。”
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副会长、微短剧传播与应用评测体系“繁星指数”专家组组长陆先高介绍,AI肖像侵权主要表现为四种情形:一是完全AI生成;二是定向AI生成,通过关键词引导生成与明星、素人高度相似的形象,属于间接“偷脸”,主观侵权故意更为明显;三是直接AI换脸,直接替换为明星肖像,逼真度高,侵权认定相对清晰,但追责与侵权内容清理难度较大;四是“缝合脸” 或AI融脸,融合多人面部特征,侵权定性最为复杂,争议也最大。
AI侵权方式的多样性与隐蔽性为侵权认定和平台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传统技术手段难以实现有效的事前预判与拦截。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表示,首先,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可识别性” 作为判断肖像侵权的标准,但是这一标准缺乏统一性。AI合成人脸大多经过特征修改与细节调整,并非完全复刻原貌,形成“似像非像”的效果,难以沿用传统标准判定侵权,目前行业尚无统一明确的审核规范。
其次,混合人脸与动态画面也增加了审核难度。部分合成形象融合多人特征,无明确对照原型,可能与多人相似却无法精准对应,加之短剧动态画面中人脸特征随镜头实时变化,也进一步提升识别难度。
此外,技术与数据支撑不足,行业缺乏成熟的动态人脸比对技术,也无法建立覆盖普通民众的肖像数据库,难以实现全面有效监测。
声音侵权的核心难点同样集中在“似像非像”的认定环节。相较于具备视觉直观性的人脸肖像,声音本身更加抽象且依赖主观感知。特别是对于配音演员而言,其演绎声线往往与日常说话的声音存在差异。要判断合成声音是否侵权,必须综合考量音色、音调以及演绎风格等多个维度,这使得侵权认定的过程变得愈发复杂。
在传统的网络侵权场景中,权利人通常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向平台发出通知,要求下架侵权内容,即“通知-删除”规则。平台需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但对平台而言,判定AIGC内容是否侵权存在现实困难。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聪表示,由于AI生成内容时,往往并不与之前抓取的素材(肖像、声音或作品等符号表达)完全一致,并且还会动态变化,因此常常出现“像不像”的不确定性,而“具有可识别性”或“实质性相似”又是判定侵权与否的关键要件,会给实务操作带来不小的难度。
对于是否侵权的认定难度引发了举证困局。在海量侵权投诉中,如仅凭对比截图便主张“高度相似”,将使平台缺乏自主裁断的法律赋权。此时,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往往难以顺畅运转,行业亟待构建更为精细化、可操作的举证标准。
平衡平台义务与产业发展
多位专家认为,AI短剧侵权乱象是多主体、多环节共同作用的结果,破解这一难题必须厘清各方责任,推动治理模式转型升级。
《民法典》确立的“通知-删除”规则,以及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相关规定,是界定平台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在AI时代,这些规则的适用面临全新挑战。对此,专家们对相关规则的优化与落地提出建议。
首先,应精准适用现有“通知-删除”规则,合理界定平台责任边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版权法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陶乾表示:“探讨AI短剧版权侵权的平台责任,主要分为两种场景:一是短剧聚合平台对用户上传的涉嫌抄袭的短剧的责任;二是其他网络平台对用户传播盗版短剧的责任。”
陶乾认为,在聚合平台场景下,平台对元素侵权、抄袭的认定须具备专业判断能力,事前防范应以适度为原则,充分运用“通知”“转通知”规则,为各方预留合理缓冲空间,既不加重权利人的举证投诉负担,也不要求平台承担超出能力范围的实质审查义务;在其他网络平台场景下,平台需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与《民法典》相关规定,对用户传播的盗版内容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司法机关对盗版黑灰产从严从快处理,通过诉前禁令、足额赔偿等方式强化版权保护,针对存储、链接类平台,需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熊文聪也提出,平台处理AI短剧侵权投诉时,应严格执行“通知-删除”规则,同时可赋予平台对通知内容的初步审查权。此举虽会增加平台运营成本,但若完全机械执行规则、不做任何审查,既可能影响平台正常运营,也可能因恶意通知损害创作方与产业利益。他同时强调,不应因平台初步审查未识别出侵权内容就追究其责任,只要平台已投入合理成本、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就不应推定其存在主观过错。
其次,从长远发展来看,“通知-删除”规则及其适用仍需进一步优化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表示,现行网络版权侵权责任体系以“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划分为基础,平台责任以“明知”或“应知”为过错要件,但面对平台日均千万级的内容增量、权利人难以有效“通知”,以及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复杂性等现实情况,“明知”标准易被虚化,“应知”的推定边界也较为模糊。
同时,过滤拦截技术的有效性远未达到预期的水准,平台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与最终是否完全阻止侵权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联,难以发挥“必要措施”的责任认定功能。尤其在AI短剧等新兴领域,AI生成技术可对原作品进行风格迁移、语音克隆、面部替换等改造,形成“形式不相似但实质侵权”的内容,传统像素级比对技术完全失效。即便投入巨额成本研发高级识别模型,也必定会面临一定程度的技术限制。
“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审核困境,本质上是工业经济时代规则与数字技术场景的适配性危机。” 杨东指出,诞生于工业经济时代的“通知-删除”规则,已逐渐难以适应AI时代发展需求,加之AI自动审核存在天然局限性,不应将全部审核责任转嫁于平台企业。
暨南大学国际传播研究院院长、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陈昌凤进一步指出,“AI 短剧的生产传播属于‘过程型生产结构’,各环节高度绑定,这种模式使得传统法律框架下的权力配置与责任划分难以适配,进而出现责任失衡问题。”
她认为,当前治理多聚焦于内容审核与事后处置,无法从源头遏制侵权行为,因此必须推动治理节点前移,实现从事后处置向全过程监管的转变。
陈昌凤建议,应将合规要求贯穿以制作方为核心的全创作流程,而非仅依赖平台对最终内容进行被动审核,真正实现从事后认定到全过程规制的升级。同时,推动责任分配从单点追责转向多主体协同分担。
陈昌凤强调,AI短剧版权问题并非传统影视侵权的简单延伸,而是新型生产方式引发的制度性问题,仅靠局部修补无法根治,亟须构建适配技术发展与产业现实的全新规则体系。
刘晓春认为,规范AI短剧发展,需立足产业实际与权利保护,理性划定平台责任,构建分类施策、协同高效的治理机制。
她提出的治理优化路径更具实操性:在审核层面,平台可建立分类分级审核机制,针对公众人物肖像等侵权高发场景,搭建特征数据库,通过技术手段主动预警拦截;对于普通民众肖像等非高频监测场景,不强制要求事前全量比对,通过平台规则强化创作者的维权保护义务,同时优化“通知-删除”规则,搭建便捷维权通道、简化维权流程,接到有效通知后及时下架、屏蔽侵权内容。此外,平台还应完善侵权账号惩戒机制,对恶意侵权、屡次违规账号采取限流、封禁等措施。
多方共治,积极应对新挑战
AI短剧产业正加速扩张,监管、司法及平台治理层面均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破解侵权治理困局需跳出传统思维定式,推进短剧行业全链条合规治理、构建多方共治格局。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毅表示,推进短剧行业全链条的合规治理,不能仅靠各主体的自发行为,更需要法律与行业协会发挥“定规则、搭平台、强自律”的引领作用。
他认为,当前,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权利归属、侵权认定标准等存在争议,已成为制约产业发展的重要障碍。因此,行业协会应牵头联合法律、产业、技术领域专家,尽快出台团体标准或行业指引,在立法与司法解释正式出台前,为市场提供可落地的合规依据,覆盖生成内容标识、权属存证、侵权比对、平台注意义务等关键环节,实现“全环节有标准、全标准可落地”。
刘毅建议,应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可建立全链条主体信用档案,记录制作方侵权情况、平台处置效率、技术方合规表现等信息,面向会员与公众开放查询;对严重违规、屡次侵权主体实施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列入行业黑名单等联合惩戒。同时,行业协会应积极向立法、司法机关提交修法建议与裁判指引,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陶乾也表示,短剧版权治理需要多方联动、行业共治。可以由行业组织牵头制定素材使用规范、AI短剧创作指引;相关部门可搭建合规素材库与作品池,建立公平高效的授权机制;形成剧本、提示词脚本、场景图等素材以及视频生成过程的存证机制。在平台端,可以推动短剧权利人与网络平台建立版权共治体系,将权利人作品纳入内容比对系统,探索广告分成等良性合作模式,助力行业可持续发展。
此外,杨东还提出一条创新治理思路:变被动审核为主动利益分配。
他认为,单纯完善侵权责任体系难以应对AI时代挑战,应依托“共票”理论重构版权治理逻辑,即从“绝对排他”转向“利益共享”的新型分配机制。借助智能合约等数字技术,为创作者、传播者、平台、用户、技术提供方等多方主体颁发可流通、可分配、可追溯的技术凭证,将各方纳入统一价值生态。在此机制下,版权价值实现路径将发生根本转变,从依靠法律排他性收益,转向共建共享、平台运营、用户参与的新型价值模式,推动作品在更广范围内流通增值,从根源上降低侵权动机。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