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 不二表姐 关注我,为女性发声的炫酷拽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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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你们又美又飒的不二表姐。

表姐这两天一直在刷一个事,越刷越觉得不对劲,越看越觉得这件事值得好好掰扯掰扯。

一个在深圳的女孩子,在公交站台劝人别抽烟,劝不成就用饮料浇灭了对方烟头,然后被警察带走了。

光看这一步,好像也没什么特别大的问题对吧?

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就让人没法淡定了,她在派出所被要求脱光衣服、扒掉内裤、摘掉眼镜、换上蓝色工服,上厕所不能关门,不让躺也不让站,在里面待了几个小时。

一起来跟表姐看看吧!

01

先把这个人介绍一下。

微博ID叫"来杯姬尾酒",认证为情感博主,人在深圳,粉丝八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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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她之前发的内容来看,这个女孩子精神状态不太好。

比如她提到过自己1200度高度近视加散光,一只耳朵听力受损没完全恢复,还出现过幻听和极度崩溃的情绪。

她自己在微博上写过,从小在父亲的暴力下长大,2024年底动手打了父亲之后,精神状态反而好了一些,但仍然时常有反复。

表姐先把这一点说清楚,不是要给她贴标签,而是这件事后续的所有反应,都跟她的精神状态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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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傍晚五点二十分,下着雨,她带着两个朋友在深圳一个公交站台等车。

站台遮阳篷下面有将近十个人,这时候一个男的掏出烟来点上就开始抽。

她上前劝阻,说能别抽了吗,我挺难受的。

对方回答得倒是干脆:这里没有禁烟标志,不是公共场所,拒绝灭烟。

她争辩了几句,说超过两个人就已经是公共场所了,但对方不为所动,一口咬定"没有标志就不是"。

紧接着,她做了一件至今争议不断的事——她拿起手里的杨梅汁,直接泼到那个男的持烟的右手上,把烟浇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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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杯掉在地上,男的弯腰捡起来朝她摔了过去,瓶子没砸中,但里面残余的饮料泼到了她和她的朋友身上。

于是她报警了。

接下来的事情,就是整个事件中最核心的争议。

她报完警之后,双方被带到距离事发地点最近的派出所。

按照她后来在微博上的描述,进到派出所之后,她被要求先做人身安全检查,脱光衣服,内裤扒到膝盖以下,取掉眼镜。

她说自己是1200度的高度近视加散光,摘了眼镜之后几乎什么都看不见,隐形眼镜也被要求摘掉,但她穿的是一件连体毛衣,在几乎没有视野的情况下被催促换上蓝色的套头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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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描述自己在上厕所的时候不能关门,蹲坑旁边只有一米高的围挡,她找不到卫生纸,看不到洗手的地方。

因为连体毛衣在站着的情况下脱不下来,蹲下又空间太小,她请求换衣服但得到的回应是"你能不能快点"。

她说自己最终因为前面反复被搜身带来的应激反应,加上尿急得不到回应,狼狈地尿在了自己连体毛衣的袖子上......

同一间房间里关着的还有另外几名女性,其中一个65岁的阿姨身上起了荨麻疹,多次呼叫也没有得到及时处理。

她问了一个在里面待过的姐姐,对方告诉她:就是这样,目的就是让你以后吃亏也不敢再来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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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她被带出去看监控,监控证实了她的描述,她确实只是用饮料浇灭烟头,并没有主动泼向对方身体。

她当时穿着浸了尿的连体衣,什么都看不见,一个人站在那里。

那我们再来说后续。

当天晚上十点左右,在警方的组织调解下,双方签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互不追究。

那个抽烟的男子向她道了歉,也承认公交站台属于控烟区域。

她在十一点左右离开了派出所,当天深夜连发数条微博报平安,同时讲述自己在派出所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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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下午,深圳市光明区发布了官方通报。

通报确认了几个关键事实:公交站台确实属于法定禁烟区域,涉事男子吸烟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已责令该男子改正并处以行政罚款。通报同时说明,双方在调解后自愿达成和解互不追责。

但通报没有正面回应"裸检"这件事,只笼统地写了"按规定对二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其间由女性工作人员在独立封闭区域内对王某某进行了检查"。

"裸检"这两个字,通报里没出现,这恰恰是大家最关心的地方,这件事儿也冲上了热搜。

这件事在网上炸开之后,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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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的核心逻辑是:她先动的手,她用饮料泼人就是不对,被抓不冤。

这个声音说得很直白,你想当正义使者没问题,但你没有执法权,人家的烟确实不该抽,但你有更好的方式处理,比如报警。

你选了最冲动的那条路,后果就得自己扛。

这个逻辑有没有道理?有。律师也明确说了,她拿饮料浇灭烟头的做法确实可能构成侵权,哪怕执法人员也不该这么做,更何况是一个普通市民。

但表姐想追问的,不是她泼饮料对不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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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想问的是另一个层面的事:她进了派出所之后遭遇的那些对待,是否超出了合理执法的边界?

她自己的描述里,有几个细节非常具体,不像是在编故事。

她说被要求趴在墙上搜身,脱光衣服,内裤扒到膝盖以下,她说取下眼镜之后什么都看不见,请求换衣服被回应"你能不能快点"。

她说在同一间房间里关着的其他几个女性都经历了同样的检查流程,一个65岁的荨麻疹阿姨,一个抑郁症没药吃的姐姐。

她还描述了一个让表姐心口一紧的细节:从房间被带出去看监控的时候,又被搜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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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因为看不见也听不清,把"胳膊转圈"理解成了"原地转圈",旁边的穿制服人员都在笑。

她说这一刻比被扒内裤、比尿在自己身上,都更让她崩溃。

表姐知道,执法有执法的程序。人身安全检查本身不违法,这是治安传唤的标准流程。

但问题在于,这个流程在面对一个1200度近视、穿着连体毛衣、精神状态已经极度脆弱的女性时,是否给予了最基本的人性化对待?

不让上厕所到差点尿裤子,催促换衣服而不是给予帮助,对一个什么都看不见的人说"你能不能快点"......这些细节单独拿出来,每一条都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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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拼在一起,传递出的是一种冰冷的、程序优先于人的态度,更让表姐觉得刺眼的,是那个执法人员说的那句话。

"那咋办,我也抽。"

"我们内部讨论了一下,觉得公交站不算室内,应该不算禁烟范围内。"

这两句话是当事人自己写在微博上的,如果属实那就意味着:一个在禁烟区违规抽烟的男性,被执法人员告知"我们觉得不算大问题";

而一个为了浇灭那根违规香烟而泼了饮料的女性,被认定"涉嫌侮辱",面临五天拘留。

这就是这件事的核心矛盾——不是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天平从一开始就不在一个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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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再来说说这个女孩子本身的复杂性。

她确实不是一个“完美”的"受害者",有网友翻出她过去在公共场合也抽过烟的照片,一边打着"禁烟正义大使"的旗号抨击别人,一边自己就是她抨击的对象。

这个矛盾是真实存在的,否认不了。

她的精神状态也有问题,她在微博里写过打父亲、幻听、想自杀,这些内容被一些人拿来当作"她有精神病所以不可信"的佐证。

但我觉得,这两件事不应该混为一谈。

她是不是一个完美的劝烟者,和她是否在派出所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是两个独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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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关乎她的个人品行,后者关乎执法程序的合理边界。

不能因为一个人不够完美,就否定她遭遇的所有痛苦,反过来也一样,不能因为她受了委屈,就认为她泼饮料的行为是值得鼓励的!

这件事真正刺痛表姐的地方在于:一个女孩子的行动哪怕方式不够妥当,就让她在派出所里经历了彻底丧失尊严的几个小时,然后官方通报对这段经历只字未提。

这件事从表层来看,是"劝烟方式不对"和"执法程序争议"两个问题叠加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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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往深了看,它暴露的是一个更普遍的困境,当一个女性在公共场所为了一件正义的事情站出来的时候,她能得到的制度性支持有多少?

深圳有全国最严的控烟条例,有"别抽啦"小程序,有专门的执法部门,制度是有的,但她不知道。

她在深圳生活了四年,多次在学校门口和公园劝人灭烟,之前每次都能成功,唯独这次碰到了一个拒绝配合的硬茬。

她选择了最直接也最笨的方式,用饮料浇灭烟头,然后报警,期待警方站在她这一边。

可结果是什么?她被认定为"侮辱他人",面临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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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那个真正违规的人,在派出所里被告知"我们觉得不算大问题"。

表姐不是要鼓动大家去学她,她用饮料泼人确实不对,这一点表姐说得很清楚。

但我想说的是,如果一个人为了一件对的事情站出来,得到的不是制度层面的保护和指引,而是一套冷冰冰的惩戒程序,那下次还有谁敢站出来?

这个女孩子犯的错,是方式上的错,不是方向上的错。

她知道公交站台不该抽烟,她站出来了,但她的方式选错了,然后她为这个错误付出了远超"泼一杯饮料"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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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最后说,该男子已被责令改正并处以行政罚款,这是好的,至少规则在事后得到了执行。

但规则应该在事前就被人知道,而不是在事情闹大之后才被翻出来。

这个女孩子有太多自己的伤口要处理了,但这一次,她在公交站台站出来的那一刻,她做的确实是一件对的事,只是方式错了,代价也错位了。

表姐希望以后每一个在公共场合敢于说"请你不要这样做"的人,都能体会到制度的温度。

我们的制度,不应该让一个善良的冲动变成一堂关于尊严的课。

网友评价:

urielamuka:有一说一,就算没有禁烟标准,小孩女人多的公共场所比如公园,公交站台,学校门口等等,咱爷们还是别贪那一两口了吧,我每次去小学门口接小孩,经常有老头在那里吞云吐雾,自己手就牵着孩子,这样好吗?

X:扒内裤应该不至于,但只剩内衣是肯定的,不管有没有拘留,只要行政处罚就有这个流程,这些对人精神冲击是挺大,的确该考虑改改了。这个跟对方是不是丑女没有关系。而且最后有一点跟作者商榷,博主是不是曾经抽烟,跟她现在是不是仍然抽烟没有必然联系,她如果戒了烟或者不再在公共场合抽烟,那么她劝说别人别在公共场合抽烟并没有什么逻辑上的问题。至于有的人说什么她没有执法权,如果她只是“劝说”或者“批评”那的确不需要执法权。泼饮料这做法不对,但抽烟者骂人是不是也构成侮辱呢?我记得这个也是可以抓的。

去码头整点薯条:作为派出所的人来说话来这套流程可以说很正规了,进办案区不管男女都要全身检查,以防万一带点什么东西在里面自残公安机关还要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