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发布10个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太原市迎泽区某通讯器材经销部销售侵犯“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25年6月6日,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通讯器材经销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销售场所货架内摆放有标有“图片”商标的20W、60W电源适配器。当事人可提供进货单据、销售记录和外包装可见产品合格证,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违法经营额共计3425元。执法人员对上述电源适配器,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日购进标有上述“图片”注册商标图案的电源适配器共200个,其中20W的195个,60W的5个。经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300元。

二、祁县温某涉嫌销售侵犯欧克利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2025年4月9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库房内存放有欧克利、耐克、石头岛(STONE&ISLAND)、CK、SUPREME服饰共计1657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品牌服饰的购进票据以及供货商资质档案,执法人员对上述品牌服饰依法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品牌服饰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货值金额达527.5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晋中市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祁县公安局。

三、忻州市忻府区某烟酒茶总汇销售商标侵权汾酒案

2025年4月14日,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忻府区某烟酒茶销售商店购买的青花汾酒30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的4瓶老白汾酒10和消费者购买的2瓶青花汾酒30,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2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五年内实施了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从重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75000元。

四、朔州市某门窗销售有限公司经营侵犯“HOPO”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5年7月22日,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印有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HOPO”标识上下铰链(90度)118套,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14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0元。

五、侯马市某调味品店销售侵犯“辣三少”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4月23日,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其销售有涉嫌侵犯“辣三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去籽香辣段8箱。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从抖音直播间分两次购进侵权去籽香辣段、去籽魔鬼辣段,合计90箱,两种商品共销售81箱,违法经营额205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上述侵权商品,罚款30000元。

六、晋中市榆次某配电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德力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6月,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检察院移送案件,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在晋中市榆次区某小区承接电器安装供应,从他人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购假冒“德力西”注册商标的电器,并安装于居民楼交于开发商使用,共计自动转换开关154台,控制与保护开关148台、浪涌保护器3台。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商品货值金额10.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涉案商品并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00000元。

七、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鞋店销售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案

2025年4月18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存放“NIKE”鞋62双,“NB”鞋5双,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733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不足6个月,查获侵权商品不足100件。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从轻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上述侵权商品,罚款60000元。

八、太原市尖草坪区某厨电经销部销售侵犯“ARROW”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4月25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太原市尖草坪区某厨电经销部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存放标示“ARVIPKW®”标识的坐便器8台、淋浴花洒22套、水龙头70个。经查,第27162334号“ARVIPKW”商标已于2024年1月17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同年6月13日公告。该商标与箭牌家居集团合法持有的第1388533号、第1354310号“ARROW”商标构成近似,且“ARROW”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当事人虽能证明涉案商品为其合法取得,但作为经营者,对商标无效公告应知情,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情形。经核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9600元,违法所得210元。最终,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标示有“ARVIPKW®”标识卫浴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侵权产品,罚款96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罚没款共计9810元。

九、山西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无资质代理专利申请业务案

2025年7月21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西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无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举报线索,遂对当事人展开调查。经查,自2024年以来,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11家公司签订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委托合同,收取代理费用共计228800元,擅自开展专利代理申请业务。立案后,当事人将上述代理费用全部予以退还。在此期间,当事人共缴纳官费8080元,税费4237.73,扣除后违法所得共计216482.2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退还专利代理费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16482.27元。

十、山西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25年7月7日,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线索,遂对当事人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清泉湖牌手工老陈醋商品使用“山西老陈醋”名称,但经检验检测不属于“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为进一步掌握当事人违法情况,执法人员向淘宝平台运营商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协查结果证实,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7日至2025年7月14日期间,在淘宝平台销售包含“山西老陈醋”商品名称的清泉湖牌手工老陈醋商品507壶,销售金额共计10036.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山西老陈醋保护条例》第十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3日发生车祸,医院诊断患有脑震荡等多种疾病,且村委会证实其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贫困。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山西老陈醋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36.6元。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