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0号晚上9点,厦门市局某所民警吴某接到醉酒求助警情后,带领辅警陈某、杨某等人前往某食品批发部处置,发现黄某喝醉酒在食品店内,民警遂联系家属将其带回。其间,黄某情绪激动,不听劝告,推搡、脚踢在场警务人员,后被控制带上警车,黄某在警车后排咬伤辅警杨某右手手臂。
经鉴定,辅警杨某外伤致右前臂一挫伤,面积超过15.Ocm2,右前臂被咬伤致皮肤破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黄某,男,1988年3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6年1月11日被刑拘,同年1月23日被捕。
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67条第3款,《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判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6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7月10日止。
欢迎评论、点赞、关注、转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