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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从“增量扩张”转向“存量提质”,城市更新与征地拆迁已成为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法治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亦明确,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给予公平补偿。然而,在公共利益与个人财产权的交织博弈中,征收程序的合法性、补偿的公平性始终是社会关注的核心。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裴海东律师依据现行法律条文及最高法裁判规则,系统梳理了城市更新与征地拆迁中的法律要点,供广大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参考。

城市更新不得逾越公共利益边界

城市更新项目常涉及旧城区、城中村的改造,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改造均可直接动用国家征收权。征收行为必须严格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启动一切程序的前置条件。实践中,部分商业开发项目试图“搭车”征收,混淆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界限。裴海东律师指出,必须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进行审查:征收决定须符合国防和外交需要、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公共事业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等法定情形,方可启动征收程序。特别是旧城区改建项目,不仅要求符合公共利益,还必须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过科学论证和公众意见征求后方可实施。若项目实质为商业开发而借“旧改”之名,则涉嫌行政权力越位,被征收人有权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此外,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维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包括作出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否合法、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等方面。

补偿公平性的法治保障与司法审查

“无补偿则无征收”,补偿的公平性是衡量被征收人财产权是否得到充分保障的关键标尺。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立了“市场比较法”的核心地位。同时,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若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不仅不能增加补偿费用,相关违规建设部分一律不予补偿。房屋价值评估是确定补偿数额的关键环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当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赋予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进一步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这是纠正评估偏差、维护公平补偿的重要法律保障。人民法院在审查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时,重点审查补偿决定作出程序的合法性、评估程序的合法性、补偿决定内容的合法性,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事项是否合法合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具体,并明确其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

城市更新并非法外之地,征收拆迁更应恪守法治精神。无论是公共利益的严格论证,还是补偿标准的市场导向,都指向了对公民财产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尊重与保护。裴海东律师强调,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是否合法、评估时点是否合规、评估方法是否适当、评估报告送达是否有效,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影响补偿数额的关键变量。被征收人应当善用复核、鉴定等法定救济工具,在遭遇征收补偿决定时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