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标准变化的讨论很热,有人提出这个罪名不该存在,应该换成财产来历不明罪,只要公职人员有说不清来源的财产,哪怕100块钱都该定罪,认为当前罪名有护犊子成分,没做到防微杜渐。

从法律定义来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

这个罪名是反腐的兜底性罪名,当司法机关无法查清财产的具体贪腐来源时才适用,其最高刑仅10年,低于贪污罪和受贿罪。

之前立案标准是30万元,沿用27年,此次新司法解释调整为300万元,并非放松打击,而是因为现在监察体制改革、大数据查腐等手段进步,多数贪腐案件能查清来源直接定重罪,这个罪名的案发率下降,调整标准是顺应时代,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有些自媒体歪曲解读新解释,比如所谓公务员300万立案、民企3万立案的说法是混淆罪名。实际上,与非公职人员挪用资金罪对应的是公职人员挪用公款罪,两者现在适用相同立案标准3万元,实现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平等保护。

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多是企业高管、财务人员,并非民企老板,调整标准是为了保护民企合法财产,而非构陷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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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防微杜渐的想法有道理,但法律设置这个罪名有其特定逻辑,它是兜底补充,并非纵容小金额的不明财产。而且现在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越来越严格,小金额的不明财产可能通过其他方式被发现和处理,并非完全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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