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村村民梁某锋反映,其持有1999年受让的土地凭证,在此建房经营二十余年,房屋却在未获补偿、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被拆除。尽管阳江市行政部门已认定此次拆迁行为违法,但截至目前,梁某锋仍未获得相应赔偿,相关争议仍待有关部门介入处理。
1999年10月,梁某锋通过手写地契从同村梁某勋处受让涉案土地,总面积1224余平方米,四至边界清晰。此后,梁某锋在该地块建成391余平方米房屋,用于竹制品销售、汽车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相关经营手续齐全,该房屋及经营收入为其家庭主要生计来源。
2023年8月,涉案土地被登记为那味村级组织集体所有,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同年11月,那味村级组织以梁某锋侵占集体土地、违章建房为由,向东城镇行政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2023年12月,阳江市自然资源部门张贴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梁某锋无合法用地手续,要求其在15日内自行拆除建筑物、退还土地。梁某锋表示,该通知书张贴时,其房屋早已建成,并无正在进行的施工行为。
据梁某锋反映,2023年12月,东城镇行政部门在“未与其协商补偿”,亦“未遵循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协调多部门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导致其财产遭受损失。
梁某锋称,他曾就《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向阳江市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7月,阳江市行政部门受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东城镇行政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未就补偿落实、责任追究等事项作出明确裁定。
根据相关土地征收规定,东城镇行政部门此次强拆在程序上存在多处争议:一是未体现集体土地征收中“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未签订补偿协议、未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拆除房屋;二是未遵循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性权利未得到保障;三是在土地权属尚存争议、且梁某锋持有长期使用凭证的情况下,相关方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履行法定强拆程序,也未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便直接实施拆除,导致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严重影响。
截至目前,这起强拆事件已过去两年有余,但相关赔偿事宜仍未得到解决。东城镇相关行政部门、那味村村级组织等责任主体,尚未就土地、房屋及停产停业等损失与梁某锋给出协商或合理方案。在此期间,梁某锋曾多次与村组织沟通交涉,但仍待明确回应。
对此,梁某锋提出两项核心诉求:一是依法获得公平、合理的全面赔偿,涵盖土地、房屋、停产停业及其他财产等全部实际损失;二是对违法实施强拆的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恳请上级有关部门及时介入调查,依法核查并处理涉事主体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责任方切实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加快推进并落实赔偿事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及陈述整理,事实细节有待权威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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