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公司无视属地官方多重安全管控举措,带队擅自闯入禁行的重庆青龙峡高危路段徒步。其间,一游客王某因主动伸手帮扶遇困的同行旅友,意外坠落悬崖并构成十级伤残。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了解到,法院判王某自行承担6成责任,旅游公司承担4成责任,公司赔付王某7万余元。
违规闯入禁行水渠路段
女子助人时坠崖摔成十级伤残
案件判决书显示,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系刘某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境内游、入境游合法经营资质。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粗门”微信小程序运营主体,主要提供各类户外潮流活动信息发布与展示服务。
2024年8月,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粗门”上发布“青龙峡溯溪”徒步活动。宣传该活动适合户外爱好者、摄影爱好者,路线难度较低,对儿童友好。宣传页面还对自带餐食、自备装备进行了提醒。活动费用中介绍小车统一出行价为每人188元,费用包含全程往返车费、户外意外保险、应急医疗物资等。
▲网友此前拍摄青龙峡挂壁水渠禁止通行
2023年6月,事发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已在青龙峡引水渠沿线设置“安全告示牌”,告知“青龙峡及峡谷内引水渠道为非开发景点景区,汛期暴雨多发易引发山洪灾害,水渠外渠墙狭窄、陡峭,上方经常落石,为确保安全,禁止组织开展旅游观光、户外探险等活动,外来人员禁止通行”。途中还设置有不锈钢制成的铁门阻拦通行。
2024年8月20日,王某通过平台报名并缴纳188元活动费用,费用由某科技公司代收,平台扣除千分之六信息服务费后,剩余款项划转至刘某。活动开展前夕,活动领队在微信群发布出行通知,明确出行集合安排,同时提示团队纪律、听从领队安排及户外活动互帮互助等内容。
2024年8月22日,团队抵达青龙峡开始徒步活动。徒步路线部分路段为沿河碎石路,部分路段为挂壁水渠道路。挂壁水渠路段路面宽度仅50厘米至100厘米,一侧为悬崖陡坡,一侧是水渠,路侧仅部分落差较高路段设置了铁丝护栏,某些水渠路段还需低头弯腰通行。
▲网友此前拍摄青龙峡部分路段已封
队员们无视现场禁行标识与封闭铁门,从墙体缝隙穿行进入管控禁区。当日下午溯溪返程过程中,王某不愿意参加溯溪活动遂选择上岸行走,王某爬上岸后站在水渠岸上,伸手去拉在低水渠中溯溪的“旅友”吴某,因溯溪后两人手上有水湿滑,导致双方未拉紧而滑脱,王某随即失去重心,自水渠岸边向后摔下约5至6米高悬崖,跌落至下方河道浅滩。
事发后,刘某立即寻路,下到河滩看望王某并呼叫救援,对其受伤部位进行了初步固定后将其移至河滩。刘某先行垫付急救车转运费用2000元。王某先后前往多家医院就诊,累计住院治疗9天,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多部位尺骨及髌骨、胫骨骨折等多处损伤。经两次司法鉴定,王某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时限150日、护理时限60日、营养时限60日。
法院认定旅游公司和王某均有过错
王某自身错误高于旅游公司过错
事发后,王某将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刘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王某主张某科技公司、某文化旅游公司共同承担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6万余元,要求刘某对旅游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张赔付各项损失,并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某文化旅游公司、刘某辩称,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户外徒步属于自甘风险;活动组织者事前完成路线踩点、风险告知,事中配备领队引导,事后实施救援,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王某受伤系主动帮助同行人员所致,因此王某应当向保险公司及被帮助的队友吴某主张赔偿。
某科技公司辩称,其仅为活动信息发布平台,未参与活动策划、组织与现场执行,不属于活动组织者,不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司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无审查过失,未参与活动组织运营,无需承担侵权赔偿及连带责任。
法院同时认定,某文化旅游公司、王某对王某坠崖受伤的事故均存在过错,但王某自身的过错高于某旅游公司的过错,主要表现在:
第一,虽然过错发生的场景是在旅游经营者选择的路线中发生,但是并非完全因为路线存在危险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且路线的危险因素的参与度低于王某自身主观上缺乏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和客观上未采取安全合理的方法的参与度。
第二,王某行为的初衷是互助而不是救助,王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缺乏安全意识,在狭窄的渠堤上徒手拉“旅友”的高风险行为导致,对其受伤自身存在主要过错。
第三,某文化旅游公司未尽到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王某受伤的次要原因。因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前未进行风险预判,在旅游活动中未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处置办法和注意义务进行提醒,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旅游者的危险行为,导致旅游者在活动中受伤。
法院按照原因力的参与因素程度,酌定由某文化旅游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核定全部合理损失后,法院在2025年年末判决某文化旅游公司扣除垫付费用,赔偿王某各项损失73434.54元,刘某承担连带责任,并驳回了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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