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4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公布了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股票代码:603822)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号)。经查,嘉澳环保因子公司项目转固及利息核算不及时,导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公司被处以55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分别被处以250万元、200万元罚款。
项目转固延迟致连续两年财务数据失真 2023年净利润由亏转盈系虚增
公告显示,嘉澳环保子公司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鼎新”)年产20000吨环保增塑剂项目(以下简称“环保增塑剂项目”)于2021年12月试生产结束,已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时将该项目结转至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相应借款利息,直至2024年6月才完成结转。
这一会计处理延迟导致嘉澳环保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出现严重虚假记载。具体来看:
2022年,公司虚减营业成本1344.42万元,虚减财务费用576.75万元,合计虚增利润总额1921.1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8.91%;虚增净利润1525.82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49.06%。
2023年,公司虚减营业成本1355.82万元,直接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355.8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3.72%;虚增净利润1044.14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高达200.38%,且通过虚增利润使得公司2023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
2025年4月29日,嘉澳环保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监管部门驳回多项申辩理由 认定公司及责任人违法事实成立
针对监管部门的调查,嘉澳环保及沈健、吴逸敏提出了多项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包括:环保增塑剂项目因配套技改未完成,2024年6月前未达转固实质条件;会计差错更正是配合监管要求,非对“违规”的认可;公司及责任人无主观违法故意,已勤勉尽责;本案系会计专业判断分歧,应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等。
浙江监管局经复核后,对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项目转固条件已具备:截至2021年12月,环保增塑剂项目已通过安全、环保验收并取得相关许可证,验收评价报告显示装置运行稳定、指标达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关于转固的规定。
会计差错更正系公司自主确认:嘉澳环保已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年审会计师亦出具审核报告确认更正符合会计准则,相关主张不影响责任认定。
责任人未勤勉尽责:沈健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吴逸敏作为财务总监兼董秘,分管财务与信息披露,两人未履行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的职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量罚合理恰当:监管部门已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情节,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准确。
公司及责任人合计被罚1000万元 监管持续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监管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对嘉澳环保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
- 对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 对吴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面临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次处罚再次彰显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财务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遵守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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