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6日

浙江省温州市某加工厂

一男子进行动火作业

产生的火花

引燃了车间内的可燃物

近日

该男子因无证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火灾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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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

经查,这起火灾事故中

该男子的违规行为多达5项

01

无证上岗

该男子明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不具备动火作业资质

仍擅自开展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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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未办审批

动火作业前

该男子未按规定

办理任何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无视作业流程

擅自违规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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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未清隐患

作业前

该男子未清理周边易燃可燃物

也未采取任何防火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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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无消防设施

作业现场

该男子未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发现火灾后

无法及时扑灭

遏制火势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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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未查现场

作业完毕后

该男子未全面检查现场

未彻底消除遗留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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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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