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安宁
复旦大学
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院长、特聘教授
发挥文化的“解释力”:对文化社会学强范式的反思
来源 | 《社会学研究》2026年第2期
作者 | 胡安宁
责任编辑 |黄添祺
本文评估文化社会学强范式在经验研究中的解释力及其理论承诺与实践困境。强范式强调文化的自主性、结构性与因果解释,但在应用中面临概念模糊、脱离行动者视角、阐释过度个性化、因果解释泛化和忽视结构条件等问题。为此,本文提出应以行动者为基础,通过公共文化与个人文化的互动,构建边界清晰、结构明确的文化测量方案,并结合制度与结构因素,围绕“谜题型”议题形成可迁移的类型化文化解释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文化是社会学研究中的关键考量因素之一。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社会学“文化转向”(Friedland & Mohr,2004),越来越多的社会学经验研究将文化因素考虑进来。这些研究表明,很多社会运行的基本过程,如社会成员的凝聚(胡安宁,2023)、政治权力的运作(肖文明,2013)以及经济行为的开展(孙艺璇,2023),背后都与文化因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如学者亚历山大(Jeffrey C. Alexander)所言,“任何行为……都嵌入于情感和意义的界限之中……任何制度也都存在一种基本的观念基础(ideal foundation)以形塑其组织过程和目标设定,并提供一个讨论其合法性的结构背景”(Alexander,2003:12)。可以说,对于当下的社会学研究而言,文化的重要性已经是一个学界共识(周怡,2024)。
在社会学经验研究中,对于文化因素的考量往往可以归于两种基本进路:一种是阐释的进路,强调对某种社会现象背后的文化意义进行解读、提炼和归纳;另一种是解释的进路,强调通过文化来确定社会现象背后的因果关系和形成机制。两种进路之间并无高下之分,亦非泾渭分明,但既有的文化社会学研究却相对更多地偏向于阐释而非解释。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在于,我们很多时候仍偏向于认为文化是一种“软变量”。这种“软”表现在文化相较于制度性或者结构性因素(如社会经济地位)所处的一种从属地位,以及随之被赋予的更“弱”的因果解释能力。这种在文化解释上的弱势“定位”恰恰是文化社会学强范式所着重批判的一种主张(Alexander,2003)。基于文化社会学强范式,“文化社会学”(cultural sociology)相较于弱化文化作用的“文化的社会学”(sociology of culture),其最为核心的一点区别正是在于强调文化相比于结构性和制度性因素所具有的自主性(autonomy)和作为“自变量”所具有的因果解释力(周怡,2008)。
可以说,文化社会学强范式在认识论和研究范式意义上确立和强调了文化自身独有的解释力。但是,这一范式所提出的多个主张在被用于具体经验研究时,却仍然面临一系列的困境。例如,强范式所推崇的结构性阐释(structural hermeneutics)常常让经验分析中的文化“难以捉摸”或者过于抽象和简化;所得出的结论也容易偏向于一种围绕权变现象(contingency)的特异性描述,缺乏可以推而广之的确定性(determinacy);在解释社会现象时,对于文化因素的过度强调也容易使经验研究陷入一种泛文化的理念主义(idealism)偏误,文化解释成了一个“万金油”式的“套路”,其对文化与结构性、制度性因素的相互关联也往往语焉不详。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学研究中文化因素的“解释力”,经验研究者有必要直面和详析这些困境,并尝试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标。
从文化“解释力”的角度反思文化社会学的强范式,不仅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也具有鲜明的现实关照意义。随着中国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显著提升,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人民群众对精神价值、价值认同与社会意义的需求持续上升。与此同时,社会结构的深度转型与利益格局的多元化不断加剧社会分化与整合压力,进一步凸显了文化在价值引导、意义建构与社会凝聚中的基础性作用。在这一背景下,文化在塑造心志、涵养情操、引导社会行为与公共参与等方面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构成了一个亟待系统研究的现实议题。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并有效地发挥文化的作用机制,使文化真正成为能够影响和解释社会现象的重要分析变量。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有必要对以强调文化解释效应为特征的文化社会学强范式加以反思与推进。
在下面的讨论中,本文首要简要回顾文化社会学强范式的核心主张;其次,针对每一主张,本文将列举出各自潜在的实施困境及其具体表现,并对这些困境进行分类,探究其成因,提出克服相应困境的方案及其实施路径。最后,借助新兴的文化图式研究,本文讨论以文化图式概念来推进和丰富文化社会学强范式的可能性。
二、文化社会学的强范式:基本主张与现实困境
现有文献已有很多关于文化社会学强范式的总结和讨论(周怡,2008),这里不再具体展开讨论。总体而言,文化社会学的强范式有三点基本主张。其一,文化并非结构性因素的附属物,而是具有相对自主性(relative autonomy),对社会现象有着独立的影响力和独特的影响机制。其二,对于文化的考察需要采用结构阐释主义的分析路径,将社会文本进行重构,构建出在意义上更加丰富也更具说服力的符号重要性(symbolic significance)(Alexander,2003:13)。其三,文化的解释应当具有因果性,以重构的文本重新介入对社会现象的解释,从而形成一种“具体解释具体”的因果解释范式。与强范式相比,所谓的弱范式,其局限正是在于“阐释上的不足、对文化自主性的矛盾态度,以及将文化植根于具体社会过程的机制不够明确且过于抽象”(Alexander,2003:21)。
文化社会学强范式对于文化自主性、结构阐释研究路径以及因果性解释的一系列主张,从不同侧面凸显了文化对具体社会现象所应具有的自主解释力。但是,这种解释力在经验实施过程中却面临诸多困境。对应于强范式的三个主张,我们可以总结出三个主要的经验实施困境。
其一,文化自主性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解析(analytic)自主性和具体(concrete)自主性(Kane,1991),二者对于文化这一概念的自主性设定有着不同性质的阐释(具体讨论后续展开)。其中,解析自主性强调文化需要具备明晰完备的结构;具体自主性则强调文化需要体现出情境中行动者的主体性,或者用韦伯的话来说,展现出行动背后的理念利益和物质利益(Weber,1946)。但是就目前而言,两种自主性要求均尚未很好地实现。就解析自主性(文化的结构性)而言,正如周怡(2008:211)在评述强范式时所言,强范式所推崇的“深描反映的事实文本往往难以捉摸”。通过阐释之后形成的所谓“文化”,往往以一种“在地化”(local)的深度描述的形态呈现出来,其内部符码(symbol)数量繁复,且相互关联复杂,此时文化的“结构”特征不够清晰。与之伴随的是,对于“文化是什么”这个基本问题也难以形成一个相对明确的回答。这个困境可以被称为“结构性模糊”的困境。就具体自主性(文化的主体性)而言,一个相关的问题在于,经过学者研究后所构建的文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回归到行动者本身对自身行动的理解(accounts),而非研究者“一厢情愿”的对超越行动者的中观或者宏观符码的单方面阐释?当研究者建构的文化在一定程度上脱离行动者自己的评判而偏向于研究者外在赋予的意义建构时,就会偏离文化具体自主性所强调的行动者的主体性,亦即出现“主体性偏离”的问题。综上,无论是“结构性模糊”还是“主体性偏离”,都从不同的角度挑战了文化的自主性地位。
其二,文化社会学强范式所提出的结构阐释路径不可避免地会遭遇一般意义的阐释学所面临的局限性。例如,在进行文化阐释的时候,研究者往往会更加关注个体之外中观或者宏观层面的符号学意义上的经验表现。因此有可能会存在“过度化阐释”的问题,即研究者所言的文化并非行动者所理解的文化,脱离了行动者的主观意向性,从而无法让行动者自己感受到一种文化意义性(meaningfulness)。此外,正如亚历山大和史密斯(Philip Smith)所言,以结构阐释路径所获知的文化,会尤其关注那些“充满变数的时刻”(a moment of contingency)(Alexander & Smith,2010:22),即将关注点置于“话语、修辞手法或展演的灵活性、合理性、感染力、适应性、吸引力、契合度或不稳定性”之上(Alexander & Smith,2010:21)。由此,研究者所阐释的文化便容易变得“个案化”,形成一种“个性化阐释”,从而难以提供一种可以迁移到别的研究主题上的抽象模型(modularity)。这一个性化阐释背后有着深厚且多元的理论根基。对此,下文会进一步展开讨论。
其三,文化社会学强范式所强调的文化因果性解释也存在实现上的困境。由于几乎所有的社会现象背后都存在文化意义,强范式所强调的因果性解释容易让相关研究落入一种“泛文化”解释的困局,即几乎不存在不能够通过文化意义解读来解释的社会现象。由此,文化解释就变成了一种“万金油式”的分析套路,其独特的价值和专有的特点便难以凸显。除此之外,文化社会学的强范式由于反对将文化简单化约成结构的附属物,对结构因素持有一种“敬而远之”或者“存而不论”的态度。虽然秉持强范式的学者声称他们并没有忽视结构因素,甚至还会主动挖掘结构性或者制度性因素背后的文化意义(Alexander & Smith,2010;Smith,2005),但是针对特定的分析对象,文化和结构的互动模式和联合作用过程在很多研究中却付之阙如。这背后实际上反映了一种理念主义偏好对于结构和制度因素的忽视。
综上所述,虽然文化社会学的强范式对于发挥文化的因果解释力这一问题上发出了强有力的声音,但是在现实经验研究中,仍然面临着种种困境。如表1所示,强范式关于文化自主性的主张面临着建构性困境,其所讨论的文化内部结构模糊,研究者对于表现文化的行动者有“替代”之嫌。该范式关于结构阐释的主张则面临着经典阐释主义的一系列局限,如对于符码的过度阐释以及阐释本身束缚于“一时一地”的个案细节而无法推广。最后,强范式对于因果解释的论辩,也有可能因为过于泛用而使得文化解释变得空泛模糊、不够具体,从而陷入一种“什么都能解释,但是又没有解释什么”的装饰性陷阱(胡安宁,2021a)。此外,针对具体的研究议题,强范式对于文化和结构之间究竟是何关系也往往语焉不详。下面,我们就将针对上述每一个具体困境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
在进入下一节之前,有必要指出的是,文化社会学强范式被提出之后,学界已对其展开了系统性反思乃至批评。事实上,在2010年出版的一本书籍的章节中,强范式的代表人物亚历山大与史密斯即对围绕强范式的主要批评进行了集中总结与回应(Alexander & Smith,2010)。相关批评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泛文化主义倾向、分析视角的静态化、脱离文化的物质性基础、将权力概念外置于文化之外的结构之中、对作用机制关注不足、在概念与修辞层面难以区分“文化社会学”与“文化的社会学”、反科学立场,以及对精英群体策略行为的忽视等(Emirbayer, 2004;Gartman,2007;McLennan,2004;Steensland,2009)。这些批评从不同理论立场出发,有的指向强范式的基本方法论预设,有的则关涉其关于文化的本体论设定。
相较于上述研究路径,本文的推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本文并不试图对文化社会学强范式本身进行全方位的反思或总体性批判,而是聚焦于其“文化可以独立解释社会现象”这一核心主张,因而研究对象更加集中。第二,本文从机制层面入手,系统分析了强范式在实际运用文化解释社会现象时何以出现“力有不逮”的情形,并具体揭示了其中的内在原因。相较而言,既有从文化解释角度出发的批评,多停留在原则性判断层面,例如强调人文学科与自然科学之间的根本差异,较少深入探讨经验研究实践所面对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亚历山大本人对相关批评的回应,也主要体现在对强范式基本立场的重申方面,例如通过区分“只是关于文化(just about culture)”和“全部是关于文化(all about culture)”(Smith,2005:4;Alexander & Smith,2010:20),来区别传统的“文化的社会学”与强调研究对象本身即为文化产物的“文化社会学”。然而,这类回应在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范式区分层面,尚未与批评者之间形成关于具体作用机制的深入对话。第三,本文并不止步于对强范式的批评本身,而是围绕“文化如何解释社会现象”这一核心问题,在提出理论困境的基础上,进一步尝试采用认知社会学的分析路径,探索可能的理论推进方向与解释方案。
三、文化解释中的建构性困境
文化解释中的建构性困境主要针对的是文化的相对自主性命题。如上文所述,在现有文献中,文化的相对自主性通常被区分为“解析自主性”和“具体自主性”两类(Kane,1991; Olick,2018)。这两类自主性对文化的学理设定有着不同的要求,分别对应于文化解释中的结构性模糊问题和主体性偏离问题。
(一)结构性模糊
所谓文化的解析自主性,是指文化需要与其他社会结构或者条件区分开来,成为一种相对抽象、完备且独立的结构体。这里所谓的结构,借助凯恩(Anne Kane)的说法,是指“文化由互相关联的不同部分和过程组成,这些部分和过程被安排成为一种逻辑化的分类模式”(Kane,1991:54)。从这个意义上说,结构化的具有解析自主性的文化本身就构成了一个“系统”。进一步而言,如果文化的构成要素是不同的符码,那么文化作为一种系统化的整体,就体现在不同符码之间的关联模式上。因此,从解析自主性的角度来看,以文化来解释社会现实,并不是要直接观测人们如何共享某一文化,而是要看文化何以形成一种内部结构清晰、逻辑自洽的体系,这与亚历山大所说的将特异性悬置(bracket contingency)相关,(Alexander,1987:296)。
然而,对于文化的内部逻辑结构这一议题,秉持文化社会学强范式的既有经验研究却缺乏足够的重视。强范式导向下的文化解释通常会通过研究者的诠释,形成关于特定社会现象的一套意义话语,以此来对某些社会现象作出学理解释。但是在这套意义话语中,凯恩意义上的文化解析自主性及其强调的“结构”特征却常常被一笔带过。这里的一个直接的实例就是斯威德勒(Ann Swidler)及其同事对于文化意义全面性(fullness)的一系列追问(Swidler & Jepperson,2024)。例如,研究者对于文化的建构是否意味着,围绕特定社会现象所提取的意义元素(如符码)数量越多越,有利于解释社会现象?还是相反,所构建的意义元素数量越少,越能够集中、简约地解释社会现象?此外,研究者建构的文化是否存在一种积累效应?为了达成更好的表达和解释效力,学者应当更加关注彼此和谐相处的多个意义要素,还是要关注那些彼此之间互存张力的意义要素?基于斯威德勒及其同事的分析,这些问题在现有的强范式文献中,尚未得到强有力的回应。从本质上来讲,对于文化内在逻辑结构的追问,是在审视研究者口中的文化是否具有明确的边界和相对独立的结构。但强范式下文化和经验现实的高强度关联,却使得这种相对抽象的建构难以达成(Skovajsa,2012;格尔茨,2025)。或者可以说,内部结构模糊的文化意味着文化社会学研究者并没有很好地对文化进行解析独立性意义上的概念化。
(二)主体性偏离
基于凯恩的经典区分,文化的具体自主性不同于解析自主性,原因在于,具体自主性更为强调文化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关联。因此,如果说具有解析自主性的文化更多是处于现象学意义上的“悬置”状态,那么具体自主性则更为“入世”,使得文化概念成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正如凯恩所言,解析自主性代表了一种假设(hypothesis),而具体自主性对这种假设则给予了证明(proof)(Kane,1991:55)。解析自主性重在明晰文化的结构(structure),而具体自主性则重在刻画现实生活中的行动者如何体现出文化相对于社会现实的结构化(structuring)力量。正因如此,文化的具体自主性需要和行动者本人的观念、倾向或者行为模式保持紧密联系。换言之,文化的具体自主性是围绕文化行动者的自主性展开的。
基于文化具体自主性的分析逻辑,我们可以提出如下问题:文化社会学强范式所呈现的文化,究竟是对现实生活中的行动者所秉持的观念或者意义准则的抽象,还是研究者作为一个超脱于行动者生活世界的“外人”,外在附加上去的一个标签或者分组模式?显然,这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按照学者马丁(John Levi Martin)的说法,前者因为涉及行动者的主体性,因此可以被称为第一人称(first-person)的因果性,凸显“行动者的此侧”(this-sidedness)和主观性(subjectivity)(Martin,2011)。与之相比,后者则被称为一种“空中楼阁”式的第三人称(third-person)因果性,意指研究者跳过行动者来对文化进行一种概念化、标签化或者类别化的处理。此时,由于研究者建构的文化引入了其偏好或者设定,文化的解释就容易变成一种缺乏行动者现实基础的循环论证(Martin & Vandebroeck,2014:104)。这一问题的一个具体例子便是所谓的儒家文化的标签化解释(Fukuyama,1996)。基于这一解释逻辑,一个人对一般化他人缺乏信任,是“因为”这个人身处儒家文化圈,深受儒家文化的熏染。但是,什么是儒家文化呢?按照学者标签化的界定,儒家文化的核心意涵在于家庭主义以及人有差等这些基本价值主张,即对与自己不相干的个体缺乏信任。此时,如果用儒家文化来解释儒家文化圈内个体对于社会一般成员的低信任水平,就会陷入一种“因为不信任所以不信任”的重复论证怪圈。与之相比,如果我们跳脱出这种第三人称标签化的文化叙事,转而考虑第一人称的因果性,即现实生活中的个体如何使用儒家文化,那么我们就会发现,第一人称因果性下的儒家文化并非必然拉低个体对他人的信任;在特定情境下,儒家文化甚至会成为一个推进人际信任的文化力量(胡安宁、周怡,2013)。
马丁的另外一个概念同样与这里所说的文化主体性问题息息相关,即所谓的感知网格(grid of perception)(Martin,2011)。直观而言,构建感知网格就是将行动者对于外界世界的理解和感知置于一个研究者预先设定的网格或者框架之中。显然,如果说文化的基本立足点在于行动者对于外部世界的感知,那么研究者外在赋予的一种网格结构就意味着将文化的界定“权利”从行动者手中转移到研究者手中。这里关于构建感知网格的一个例子,是文化社会学强范式下的一系列通过二元符码来界定文化意义的研究,如关于符像意识的研究(Alexander,2010a,2010b)。虽然这种结构主义化的分析有启发性,但将文化意义限定于二元结构却正是构建感知网格的一种体现(相对简单的二分网格)。通过构建这种感知网格,研究者与被研究者(行动者)之间便可能产生文化主体性的张力。例如,在行动者这里有可能不是二元符码而是三元符码,但是研究者却统一进行了二元符码的诠释和“再编码”。
综合上述关于结构性模糊和主体性偏离问题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要解决文化的建构性困境并凸显文化的解析自主性和具体自主性,关键在于从日常生活中的行动者自身出发,提炼出一个边界清晰且内部逻辑结构明确的文化概念。这种文化概念是对现实的结构化抽象,从而可以满足解析自主性的要求;同时这种文化概念又来自行动者及其所处的特定社会环境而非研究人员的单方面诠释,从而体现出文化在生活世界中的结构化(structuring)作用,因此满足具体自主性的要求。
四、文化解释中的阐释主义困境
按照亚历山大等人关于文化社会学强范式的讨论,对社会文本意义的挖掘和提炼需要立足于一种结构化的阐释主义路径。具体而言,强范式非常推崇格尔茨意义上的深描方法。但是,如果我们希望如亚历山大所言将文化作为“自变量”来发挥其解释效能,这种以深描展开的结构阐释主义路径就不得不面对一系列具体的困难,其中最为突出的两个分别是过度化阐释问题和个性化阐释问题。
(一)过度化阐释
所谓过度化阐释,指的是对于身处特定文化环境或者实践场景中的行动者而言,学者所总结的文化特征让他们觉得“文不对题”,因而存在某种疏离感。对于这种过度诠释的问题,我们或许可以通过里萨尔多(Omar Lizardo)对公共文化(public culture)和个人文化(personal culture)的区分来进行理解(Lizardo,2017)。具体而言,正如斯威德勒等人(Swidler & Jepperson,2024:69)在评价格尔茨的深描时所说,立足于阐释传统的文化研究者所关注的,往往不是行动中的个体是怎么想的,而是个体思考或者行动过程中所依赖的某种集体性资源(collective resources)是什么样的,从而勾勒出更为广泛的意义模式(broader pattern of meanings)。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推崇深描的文化社会学强范式也与韦伯和帕森斯探究个体行动意义的研究传统有所区别。或者我们可以说,强范式更加偏向于涂尔干的研究路径,即关注探究超越个体的集体层面“社会事实式”的文化表现。这也就是里萨尔多认为文化社会学的强范式更加关心对公共文化的阐释的原因。与此相比,个人层次上的文化表现并非强范式关注的重点。
文化社会学强范式的这种“重公共文化轻个体文化”的偏好,可以帮助我们解释为什么强范式所构建的文化意义可能会存在过度诠释的问题。毕竟基于结构阐释路径所建构的公共文化是一种对于具体社会现象的抽离,从而有可能与生活中行动者的个体文化产生距离。也正因为如此,学者所谈及的公共文化与文化中行动者个人所理解的个体文化之间便容易出现疏离。但是,正如埃尔斯特(Jon Elster)所言,“社会科学的解释应该仅指向个人及其行为”(埃尔斯特,2019:13)。如果我们希望可以利用文化因素来完成对社会现象的解释,就不可避免地需要从个人行动的角度来确保文化具有基本的行动者基础。当然,这并不是要求学者只能研究个体文化,或者其所谈论的文化要如贝拉(Robert Bellah)等人描述的那样具有近乎“一人一文化”这样的高度异质性(Bellah et al., 1996),而是要求我们在构建一种公共文化层面的文化意义体的时候,要确保这种公共文化和个人文化之间存在有机的联系。也就是说,研究者需要基于行动者的个体文化来提炼和抽离出公共文化,而不能够越过行动者,从诸如集体仪式这样的公共文化实践中建构公共文化。
(二)个性化阐释
与过度化阐释相比,个性化阐释则是指强范式所构建出的文化意义体有时会过于贴合特定环境下的某一社会现象,以致围绕某一“个案”展开,在“由此及彼”地形成某种模式化解释方面有所欠缺(Alexander & Smith,2010)。这种个性化阐释有着丰富的理论根源,我们大致可以列举出三种理论传统。第一个理论传统来自现象学,即认为文化的阐释要跳脱出研究者的预设来探究个体对于社会现象的主体性理解和认识,并以此构建社会现实(Berger & Luckmann,1966)。在这方面,格尔茨在一次访谈中也明确表示,他的深描式研究正是体现出一种实用主义(pragmatic)取向的现象学路径(Micheelsen,2002)。第二个理论传统来自符号学(semiotics)。这一传统强调对社会生活中的符码进行阐释和解析,从而可以让具体的符号(sign)变成具有文化含义的符码(symbol)(Short,2007)。第三个理论传统则来自组合理论(assemblage theory)(Rutzou & Elder-Vass,2019;Buchanan,2020)。基于组合理论的主张,研究对象具有流动性、过程性和特殊性的本体论特征,亦即所谓的变动本体论(variable ontology)。因此,在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时,学者需要追踪具体社会对象(也就是这里的文化)的形成过程,而非某种相对固定化的结构层次(strata)。
基于上述多重理论传统,对文化的经验分析在实操过程中就会容易偏向于对特定个案场景下多重文化符码的探究,其结果是形成一种所谓的“构造故事”(formation stories)(Hirschman & Reed,2014)。或许正因为如此,强范式下文化作为一种解释他者现象的原因属性,被里德称为一种“构成因”(forming causes)而不是“动力因”(forcing causes)。也就是说,文化以一种“构成”的姿态进入具体的社会学研究之中(钱力成,2020)。可见,无论是现象学传统、符号学传统还是组合理论,其共通点是都引导了研究者通过对文化符码的诠释,展现出某种颇具个性化特征的“在地文化”。但是,恰恰因为这种在地性,如果我们希望用这种“在地文化”来解释其他现象时,就有可能出现不适配的情况。究其原因,这种个性化阐释所形成的“文化”一旦被用于解释其他社会环境或者场景下的现象时,就会“将一切熔化于空气(或许更确切地说是‘风’)之中,最终形成一种难以言喻而又弥散的本体论——当我们试图抓住它时,一切便如化作烟雾般消散”(Rutzou & Elder-Vass,2019:407)。研究者能够做的,或许如赫希曼(Daniel Hirschman)和里德所言,只能够通过类比的方式来思考所考察的个案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关涉其他分析对象(Hicschman & Reed, 2014)。显然,一种基于类比的有限推广极大地限制了文化的解释力,而我们有理由认为,对于文化的个性化、流动性和权变性的阐释并不应当成为文化社会学研究的全部。在文化阐释和建构的基础上,文化社会学研究应当可以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文化组合形态(或许不必被称为文化结构),从而帮助研究者构建超越“一时一地”的凝聚化乃至类型化的文化解释模式。这应是发挥文化解释力的题中之义。
五、文化解释中的因果分析困境
(一)泛文化导向
文化解释中的因果分析面临两个可能的现实困境。第一个困境可以被称为泛文化导向。严格来讲,泛文化导向称不上是一种谬误,而是一种相对而言“庸俗化”了的文化解释。泛文化导向的一个一般表现是,针对任何社会现象都试图挖掘其背后的文化意义,并基于此对该社会现象进行解释。从文化社会学强范式的角度来看,这样做自然是“可行”的,因为正如亚历山大所言,无论是个体还是制度背后都有文化意义的支撑和引导(Alexander,2003)。但是,这样做有时却显得“刻意”,因为亚历山大的这一论断并不意味着任何个体和制度的某种经验表现背后都必然是文化意义在起主导作用。有的待解释对象的主因在于文化,此时探究文化意义确实抓住了关键解释点。但是,有的待解释对象的主因或许并不在文化,此时如果仍然执着于文化解释,则会在解释上“脱靶”。
泛文化倾向的一个弊端在于模糊了文化解释的适用范围,从而使得文化解释成为一个模式化甚至常规化的分析套路,最终滑入对文化意义的空谈,故而丧失了文化解释在经验层面的特异性。泛文化倾向除了可能对非文化主导的社会现象“强行”进行文化解释之外,还有可能将一些在经验情境下无需解释的现象引入进来,生硬地附加一些所谓的文化原因。例如,一项研究可能希望从文化的角度解释大学生的实习参与情况,但是在现实情境下,可能几乎所有大学生都会参与实习。此时,所希望解释的对象变成了一个常量,缺乏与之对比的替代状态。在此情形下,如果还强行用文化来解释一个几乎不变的社会现象,就自然会让这种解释显得“淡而无味”了。
那么,文化的解释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呢?这一问题的答案或许在“谜题”二字之上。在现有文献中,那些比较成功的文化解释案例,往往都是选择一些具有比较明显“谜题”属性的问题来进行研究的。例如,传统人类学研究很多时候关注的是异域文化,因为这些异域文化包含了很多让这一文化体之外的个人无法理解的行动或者价值观念,故构成了一种“谜题”。按照格尔茨的说法,文化研究的关键在于“多大程度能够说清楚那里发生的事情,减轻从未知背景下冒出来的新奇行为所自然引发的迷惑”(格尔茨,2025:19)。斯威德勒及其同事在讨论意义性命题的时候也指出,有价值的文化研究对象需要是那些不那么完美的、需要格外努力才能够理解的、让人有感触或者感到惊讶的事情(Swidler & Jepperson,2024)。关于这一点,或许里德对萨勒姆审巫案的个案分析最有代表性。他在进行具体分析之前,开宗明义地提出一系列待解谜题:“是什么使1692年遍及该镇的一连串指控成为可能?如何解释民众和法官们情愿相信一群歇斯底里的少女(这些事件的焦点)并甘愿与之合谋?什么使原告的成年辩护人和法官决定处死殖民地的19位公民?他们为何如此努力促成此事?为何在捕捉行巫者时法官接受了‘幽灵证据’?”(里德,2015:82)可见,有价值的文化解释并非要把文化看成是解释世界所有现象的不二法门,而是要在研究对象的选择上有所取舍。唯有被解释对象构成一种谜题,且文化是主因的时候,文化解释的解谜功能才能够真正体现出文化的解释力和现实价值。反之,如果被解释对象本身并非文化因素使然,或者根本不需要特别的解释,那么文化解释就会变成一种研究者自行“加戏”的“自说自话”,从而丧失其应有的价值。
(二)忽视结构性因素
特定社会现象背后除了文化意义之外,也会涉及结构性和制度性成因。因此,利用文化进行解释的另外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便是文化力量和结构性/制度性力量在影响特定社会现象发生时的关系是什么。虽然文化社会学的强范式明确批评把文化简单处理为结构或者制度的附属物,但是在一项具体的经验研究中,文化因素和结构性/制度性因素各自的作用以及彼此关系毕竟是一个经验问题而非立场问题。因此,如果因为秉持强范式的主张而忽视结构性/制度性因素,则会出现经验解释上的困境。具体而言,这里涉及两个子问题。
第一个子问题是,文化是否真的是结构性/制度性因素的附属,以至于看起来的文化解释背后实际上还是结构/制度解释?利用经济学研究中的术语,这个子问题关心的实际上是文化是否具有内生性(endogeneity)(Angrist & Pischke,2009)。这里的一个例子是文化资本研究。无论是布迪厄的研究还是其后续的一系列经验研究,都为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对个体文化资本的塑造作用提供了强有力的经验支撑(胡安宁,2021b)。也就是说,个人的一系列倾向、态度和行为方式确实是受到家庭背景中诸多结构性因素影响的,类似的分析逻辑也见于布迪厄对于品味区隔的分析。因此,在解释个体的教育成就时,文化资本被视为一种家庭结构性背景和个人教育成就之间的中介因素,即结构性变量通过文化变量来起作用。在这个例子中,显然更为根本的解释变量是结构性/制度性因素。相比而言,文化资本处于一种相对从属的地位。虽然布迪厄的这种结构决定倾向(Jenkins,1982)被亚历山大认定为一种文化社会学弱范式的表现(Alexander,2003),但我们试问,即使是秉持强范式的学者,是否可以因为强调文化的自主性而对经验环境中文化的结构性决定过程视而不见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此,在解释某一社会现象时,研究者需要更为细致、审慎地考察文化是否是一个内生因素。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一系列看似是文化的解释,其背后实际上反映的却是结构性/制度性因素的作用。如果此时仍然抱守文化的第一性解释,则无疑是对现实情况的扭曲。
第二个子问题是,即使文化因素不会被结构性/制度性因素完全消解,但在一项具体的需要做出因果判断的经验研究中,文化因素和结构性/制度性因素的关系是什么?例如,哪一种因素的解释力量更强?文化因素和结构性/制度性因素彼此强化还是彼此弱化?针对这些问题,现有大量的经验研究往往仅止步于展现文化“有”作用,但是对于文化的作用究竟有多大,是否能够比肩甚至超过结构性/制度性因素的作用等问题,却没有深入讨论。因此,文化因果解释的定位就无法获知。除了各自解释力的强弱不明之外,文化的因果解释还需要考察文化力量和结构性/制度性力量之间的互动过程。例如,二者之间是否存在一个互相压制的机制,使得当结构性/制度性因素存在的时候,文化的解释力更低?或者相反,文化和结构/制度之间在解释某一现象时是否可以做到协同共进,产生“1+1>2”的效果,显然,这些都是具体的经验问题,需要通过扎实的具体研究予以回答。而这需要将文化和结构性/制度性因素放在一个层次上进行思考。在现有的社会科学经验研究框架下,一个相对便捷的分析进路是在变量层次上探讨文化和结构/制度的关系。如果可以将文化建构为一种可以在行动者身上直接反映出来的变量特征,那么文化变量和结构/制度变量的相互关系就可以通过经验手段相对便捷地展示出来。这或许是克服“重文化、轻结构”问题的现实路径之一。
六、如何破局?一个可能的尝试
(一)解决方案
如上文所述,文化社会学的强范式开宗明义地强调了文化的自主解释力,但是在具体的经验研究中却面临着文化建构的结构性模糊、文化的主体性偏离、过度化阐释、个性化阐释、套路式的泛文化导向以及忽视结构性/制度性因素等诸多困境。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不仅能更好地理解这些问题出现的理论与现实根源,而且能够探究克服这些局限所需要尝试的方向。基于此,本文拟通过文化图式研究实现理论上的突破(见表2)。
如表2所示,针对结构性模糊的问题,研究者在实践强范式的时候需要建构一种有着清晰边界和内部结构明确的文化测量。为了强调行动者的主体性,这种文化测量需要立足于行动者的一系列经验表现,而非行动者之外的中观或者宏观文化意义体。针对结构化诠释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度化诠释和个性化诠释的问题,研究者需要在公共文化和个人文化之间形成一种动态连接,同时所提出的解释要具有结构化和类型化的特点,以便跳脱出当下个案的束缚,拓展到对其他情形的考察。在应对泛文化导向问题的时候,研究者需要在被解释对象的选择上下功夫,选取具有“谜题”性质的值得进行文化解释探究的问题,以凸显文化解释的独特价值。最后,研究者需要在变量意义上对文化和结构之间的关系进行经验研究层面的探索,而非局限于口号式的呼吁。
(二)文化图式研究:一个可能的破局点
为了实现对上述强范式实践困境的突破,我们需要寻找一个切实的破局点。基于文化图式的经验研究或许正是其中之一。在进行具体讨论之前,有必要说明的是,本文认为文化图式可以帮助克服上述局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文化图式研究本身没有局限性,也不意味着“只有”通过文化图式才能够凸显文化的解释力。例如,以深描为研究取向的文化社会学分析对于将文化理解为认知图式的做法一直存在疑虑。格尔茨(2025:20)就明确反对“把文化的诸要素隔离出来,明确说明那些要素中间的内部关系,然后以某种一般方式刻画全系统的特征”。对于脱离真实生活的文化分析,格尔茨甚至称之为“图式主义”的缺陷。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正是在格尔茨所在的人类学学科内部产生和发展出了认知人类学的研究传统(D’Andrade,1995;Strauss & Quinn,1997),并基于此形成了一系列依托于个人认知的经验研究(Quinn,2018)。此外,也有与格尔茨持相反观点的文化社会学者。例如,斯威德勒等人就认为,所谓的意义,正是将我们生活中遇到的对象和头脑中既有的某种剧目(repertoires)元素进行匹配的结果,甚至认为这种剧目和认知图式(schema)是紧密相连的(Swidler & Jepperson,2024:73-74)。如果生活经验无法与图式匹配,我们就会“无视”这种经验。个人的认知图式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生活经验而发生改变,这与新近基于文化图式的认知社会学研究的发现不谋而合(Goldberg & Stein,2018)。这些都为从文化图式的角度推进文化的因果解释提供了学科和知识基础。
值得指出的是,提升文化的解释能力并非只能通过图式的概念才能够完成。例如,情绪也是凸显文化特征的重要线索(Turner & Stets,2005)。然而,我们有理由认为,相比于情绪,图式仍然是一个能够克服强范式既有缺陷,帮助我们更好地回答文化因果效应问题的重要概念工具。这是因为,一方面,尽管个体的情绪也具有文化性,但近期研究发现,情绪的激活与呈现与认知图式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二者并非完全独立的两种心理机制(Pessoa,2008)。另一方面,情绪通常以一种外显且不太稳定的方式呈现出来。通常而言,人们很难长时间维持一种特别的情绪状态(如愤怒)。但图式本身更多地体现一种潜在且稳定的认知结构,这一点与文化的稳定性特征是一致的(胡安宁,2020)。基于上述原因,在体现和构建文化的时候,图式这一概念相比情绪这一概念更具优势。
综上所述,尽管文化图式并不必然是发挥文化“解释力”的唯一路径,但至少基于现有研究,其不失为一条相对现实且具有一定经验基础的路径。下文将从文化图式的概念界定、属性特征、经验实例以及其如何助力文化解释这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1.文化图式的界定
文化图式是指人们对于进入其头脑的文化认知对象所进行的某种共享性、结构化且偏向于潜在认知状态的网络模式。这种判断立足于行动者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和惯例(Boutyline & Soter,2021)。具体而言,文化图式有三个特点。
其一,文化图式的存在形态是一种网络关联结构。也就是说,在面对一系列认知对象的时候,行动者在头脑中对它们进行“安放”并与其他认知对象形成关联。这一过程涉及两个基本的步骤。第一个步骤是对认知对象分类,以便将其放到某个具体的认知网络位置上。第二个步骤就是通过在网络中其他认知对象与这一认知对象的相互联系模式,来以结构化的方式构建文化意义。分类和关联这两个步骤被称为文化图式的CA(Classification-Association,简称CA)模型(Goldberg & Singell,2024)。
其二,文化图式的构建通常并不是通过直接询问被研究对象来达成的。这是因为,文化图式所要反映的通常是个人深层次的潜在认知模式,而直接询问所获取的信息则有可能是个人对于自身行动的事后解读、合理化或者一种对社会期望的满足(Jerolmack & Khan,2014)。为此,在探索文化图式的时候,学者往往采用间接方式“绕过”个人有意识的逻辑思考,分析在自动化认知情境下的个人文化特征(Lizardo et al.,2016)。例如,心理学领域的内隐联想测试(Shepherd,2011)曾被用于这方面的研究,其目的正是在于让文化图式能够脱离单个个体的潜在有偏陈述,进而触及其深层的潜在认知。
其三,文化图式在特定人群中具有一定的共享性。由于个人独特的生活经历,虽然社会成员面对认知对象(如符码)时所形成的认知结构不可避免地存在个体化的烙印,但大量研究表明,完全个体化的文化图式是很罕见的(Boutyline & Soter,2021)。很多时候,人们头脑中所构造的文化符码的关联模式具有“聚类”的特征,体现出群组的特点。换句话说,研究者可以根据文化图式对特定人群进行某种“亚组”的划分,从而形成一种文化认知网络的组间差异。
值得一提的是,经过多年的反思和沉淀,文化图式的概念已在学界具有相对明确的含义,其核心是需要体现出潜在认知和结构化特征。因此,在当下的社会学研究中,学者可以达成共识,认同并非所有的涉及主观特征的社会化产物都是图式。例如,明确表达的对某种价值观的认同就不是图式。从这个意义上讲,研究者对于图式概念的内涵和经验表现相对明晰的界定对潜在的泛化风险起到了限制作用。
2.文化图式的属性特征
通过上文对文化图式概念的讨论,我们不难发现,文化图式虽然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之中,但是文化图式本身却具有经验性和客观性。作为一种结构化的文化判断,文化图式本身代表了一种文化符码彼此之间在认知层面的网络结构。这种结构通过文化符码之间或紧密或松散的关联,体现出可正可负的连结特点(Goldberg,2011)。从特定人群的整体来看,这些连接结构可以被研究者以一种超越个体主观特异性的客观方式来在经验上探知。例如,在社会网络研究中,对于群体层面文化符码网络的某种分组也被称为社区探索(community detection)(Fortunato,2010)。文化图式的这种客观性和经验性特征在下面具体的实例中会得到直观呈现。
除了经验性和客观性之外,文化图式也具有非常突出的社会学属性。有学者讨论,文化社会学的理论逻辑围绕三重关系展开(Vandenberghe & Côté,2025:8-9)。第一重关系是探究不同符号之间结构关联的符号学(semiotic)关系;第二重关系是挖掘和识别文化意义的诠释学(hermeneutic)关系;第三重关系则是探究文化意义在社会群组之间变化模式的辩证性(dialectic)关系。如果说这三重关系共同构成了文化社会学的基本理论性格,那么文化图式概念则很好地将这三重关系展现出来。具体而言,文化图式本身的外在表现正是符码之间的模式化、结构化和网络化的关联,即符号学关系。不同类型的结构关联(如不同的符码区隔模式)代表了不同的实质性文化意义,即诠释学关系。最后,文化图式并非在人群中固定不变。恰恰相反,文化图式的共享性意味着不同群体之间会出现不同的文化图式,即辩证性关系。综上可见,文化图式全面呈现了这三重关系,体现出文化社会学的理论逻辑。
3.文化图式研究的经验案例
在经验研究中,研究者常常利用认知对象的关联模式来探索文化图式的特点,具体有三个研究进路。第一个研究进路考察的是文化符码的实质同向共变性。所谓实质同向共变性,是指某一文化符码的取值提升可以相应地提高另外一个与之有着较强联系的文化符码取值。这方面研究的例子是德·本尼迪克迪斯(Luca De Benedictis)等人对国家文化特征的研究(De Benedictis et al., 2023)。他们选取了世界价值观调查中十个有关文化特征的题器(如幸福感、对他人的信任水平、国家荣誉感、后物质主义等),之后采用了高斯图模型来展现这十个文化题器之间的条件依赖(conditional dependence)结构。这被视为体现国家文化特征的一种网络化的测量。基于这些测量,研究者进一步考察了不同国家的国家文化特征。
德·本尼迪克迪斯等人的这项研究展现了文化图式的网络化结构特征以及在国家层面上一国居民所具有的文化共享性。但是,这项研究却没有很好地展现出文化图式潜在认知的一面。为了探究潜在认知的网络结构特征,研究者往往采用第二个进路,即关系类别分析(relational class analysis)(Goldberg,2011)或者相关类别分析(correlational class analysis)(Boutyline,2017)。这两个方法关注的是人们判断不同文化符码之间关系时不经意间采取的分组模式。在这方面,胡安宁(2022)利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展现了儒家文化中传宗接代观念的多种文化图式类型。具体而言,传宗接代观念文化的图式结构可分为两类:其一,将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与个人的发展前景相连接;其二,将传宗接代与权威性的孝道规范相联系。显然,二者由于对传宗接代观念的不同连接展现了不同的文化意义;相较于前者,后一类文化图式中传宗接代观念的“传统性”更强。
文化图式研究的第三个进路则是借助当下的文本挖掘技术,通过词向量模型的方式呈现不同文化符码(词语)之间的潜在关联。这里的一个例子是科勒(Alina Arseniev-Koehler)与福斯特(Jacob G. Foster)的研究(Arseniev-Koehler & Foster,2022)。他们利用词向量技术从新闻文本中提取出围绕身体体重这一词语的文化图式,发现“肥胖”普遍带有“不道德”的隐含意义,与高体重相关的词语也都隐含地指向某种“疾病”,并且几乎所有关于肥胖的词语都蕴含低阶层的意味,而与苗条相关的大多数词语则带有高阶层的象征。
4.以文化图式助力文化解释
本文认为,文化图式的研究进路可以很好地回应文化社会学强范式在进行文化解释时所遇到的一系列困境。具体来讲,就建构性困境而言,文化图式网络具有比较清晰的内部构成结构,同时网络本身因为研究者的界定而具有清楚的边界,探讨不同文化图式网络之间的相互关联也有多层次网络结构分析(Lazega & Snijders,2015)等成熟的研究方法可资借鉴,因此可以避免结构性模糊的问题。此外,利用诸如内隐联想测试、关系类别分析、相关类别分析和词向量技术等手段从行动者个体那里获知的潜在文化图式肯定了行动者的主体地位,因此避免了主体性的偏离。就阐释主义困境而言,文化图式的建构虽然源自微观个体,但是在群体层面上仍然可以形成一系列可识别的由不同文化图式构成的子群体。例如,在特定人群内部可以识别出有限数量的文化图式,从而将人群进行某种宏观层面的分组或者分类。因此,在利用文化图式进行文化解释的时候,研究者可以基于个人的文化图式特征提炼出宏观文化图式的群体归属,之后根据这种群体文化图式的归属进行相关社会现象的解释(Zhou & Hu,2013)。如此,整个研究过程便经历了从微观个体表现的描述到宏观文化图式子群体的识别,再到单个个体文化图式归属分析的微观—宏观—微观的动态环,从而可以让文化解释过程避免过度化倾向。另外,在一个分析场景下的文化图式由于其结构抽象性,可以迁移到涉及基于相同认知元素的其他分析场景(如涉及对不同家庭成员角色的认知网络),由此突破个性化阐释的困境。最后,就因果分析的困境而言,在选取具有“谜题”性质的研究问题的前提下,研究者完全可以将文化图式作为反映个人文化特征的文化变量,与其他结构性/制度性变量(如受教育水平、社会经济地位等)放在一起进行主效应以及交互效应分析,从而能够考察文化变量的内生性及其与结构性/制度性变量的协同作用。
七、结语
文化社会学的强范式强调文化作为解释社会现象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力量,这一立场凸显了文化社会学作为社会学一个研究分支的独特价值与学术意义。因此,如何有效发挥文化的因果解释力,是文化社会学乃至整个社会学学科不容忽视的核心议题。然而,在具体研究实践中,强范式所倡导的文化自主性、结构性阐释路径以及因果推理却面临诸多挑战。本文围绕文化建构的困境、阐释主义的困境与因果分析的困境等三类核心困境展开梳理与分析,并进一步将其细化为六个子问题:结构性模糊、主体性偏离、过度化阐释、个性化阐释、泛文化倾向以及对结构性/制度性因素的忽视。为应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要更有效地实践文化社会学的强范式,应以行动者主体为出发点,通过观照公共文化与个人文化之间的互动,构建边界清晰、结构明确的文化测量方案;同时,针对具有文化解释意义的“谜题”,研究者应将文化分析与结构性/制度性因素相结合,发展出具备可迁移性与推广性的类型化文化解释路径。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近年来兴起的文化图式研究,认为相关研究为推动强范式发展提供了一个值得重视的现实实践路径。
在结束本文之前,有必要指出,强调文化的自主解释力不仅关涉文化社会学或整个社会学的学科建设,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经历数十年的快速发展,中国社会面临诸多治理难题的症结正逐渐从物质资源的匮乏转向文化观念之间的张力。在物质需求得到相对满足的前提下,文化因素的影响日益凸显,成为塑造个体行为模式、引导群体取向以及推动中观乃至宏观社会变迁的重要变量。如果说结构性/制度性因素曾是理解改革开放后相当一段时间内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变量,那么在改革不断深入、社会情况日益复杂的当下,文化因素无疑正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新变量。与此相应,如何识别并分析文化的现实因果效力,如何借助文化解释社会现象,也成为当前社会科学研究中亟待回应的新挑战。探讨这些问题不仅对文化社会学具有理论推进意义,也为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提供了具有启发性的跨学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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