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一个普通的工作日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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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吉首,一名年仅1岁、出生于2025年2月的男童在家中因异物呛噎导致窒息,生命危在旦夕。
他的父亲张先生在慌乱中拨打了120。电话接通的那一刻,这位父亲或许觉得,救命的希望正在赶来。他的住处距离吉首市人民医院仅有3公里,正常车程不过几分钟。如果一切顺利,孩子本可以在数分钟内获得专业救治。
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一切,让这位父亲的等待变成了绝望。
通话记录显示,张先生于18时34分拨打了120。可是,吉首市人民医院的救护车直到18时55分才驶离医院——这一刻被监控清晰记录下来。这意味着,从接到求救到派出救护车,整整过去了21分钟。
21分钟。对于一个正在窒息的孩子来说,这是漫长的煎熬。
在这21分钟里,张先生多次拨打吉首市人民医院电话催促。每一次,接线员的答复都是:“车已经出发了,已经在路上了。”然而事后证实,救护车根本没动。
因为轻信这一虚假承诺,家属在原地苦苦等候。直到最后,等不来的救护车让张先生不得不做出一个决定:自己骑摩托车将孩子送往医院。抵达医院时已是晚上7点过几分,距离最初拨打120已过去半个小时。
当晚19时15分,孩子被宣告死亡,死亡原因为:窒息。
一个仅仅1岁3个月的生命,就这样消逝了。
4月25日,吉首市卫生健康局发布通报,称针对“120救护车出车慢,延误抢救”一事高度重视,已成立联合调查组,相关调查处置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家属已委托律师,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这是一场令人心碎的悲剧。但对于任何人而言,除了悲痛,我们更需要追问:在这起事件中,涉事医疗机构和接线员究竟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120调度系统是否存在根本性的制度漏洞?作为普通人,我们又能从中学到什么?
院前急救的法律义务:120不是“帮忙”,而是法定职责
许多人对120急救存在一个认知误区:以为120是“帮忙”,是在做好事。但实际上,120院前急救是一项法定义务,不是可以随意对待的社会服务。
根据相关规定,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呼救信息后,根据就近、就急的原则,立即发出调度指令,并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过程的信息记录。120调度人员在受理呼叫后,应在合理时间内派出急救车辆,并在等待期间视情况给予初步急救指导。
从现有信息来看,吉首市人民医院在这起事件中存在至少两个层面的失职:
第一,派车迟延。 18时34分呼救,18时55分才发车,间隔21分钟,对于一个3公里车程即可到达的求助而言,这段时间已超出急诊医疗可接受的范围。家属正常车程只需几分钟,而救护车仅发车就已经等了21分钟。
第二,未提供任何急救指导。 接线员除了说“车已出发”,没有向家属传授任何自救措施,这对于一个窒息患儿的家属来说,可能是致命的信息缺失。
这些行为首先构成行政法层面的违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权依据相关法规,对急救机构和网络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整改、暂停院前急救服务、罚款等措施。
重大过失:接线员说谎为何必须追责
在这起事件中,最刺痛人心、也最需要在法律层面深入讨论的,是接线员的行为——他反复告诉家属“车已经出发了”,但这辆车根本就没有动过。
这个谎言,不只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在我国侵权领域,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224条,如果因延误或拒绝救治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判断过错程度时,法律区分三种类型: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其中,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严重偏离一个理性人应有的注意标准,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置若罔闻。
谎称救护车已出发,恰恰符合重大过失的特征。因为这一虚假陈述产生了两个直接的严重后果:
其一,剥夺了家属的替代选择权。 如果接线员如实告知“还没有发车”或“正在调度”,家属完全可能立即乘坐摩托车或其他交通工具自行送医。正是基于对“车已出发”的信任,家属选择了原地等待,这构成民法上的“信赖利益损害”。
其二,干扰了家属对紧急程度的主观判断。 接线员的存在本身携带着一种专业权威。家属基于这种权威的信任而被安抚,从而在心理上降低了对局势危机感的判断,没有立即采取备选方案。
有观点提出,婴幼儿气道梗阻的黄金抢救时间极短,即便救护车及时抵达,也未必能保证孩子存活。这一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确实需要在法律程序中审慎考量。法院在审理类似急救延误案件时,通常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综合考量院前急救客观条件受限、患者原有伤病参与度以及延误介入的时间节点等多方面因素,来判定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但这不能成为推卸谎报责任的理由——因为即便延误本身不必然导致死亡,谎报行为却切断了家属采取其他自救措施的可能性,这本身就是一种独立的、可追责的过失。
家属维权的法律路径:三条主线并行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家属已经委托律师,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那么,家属可以从哪些法律渠道寻求公正?
民事赔偿路径:家属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224条及相关医疗损害责任条款,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要求涉事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在诉讼中,法院通常会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延误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无论是轻微原因力还是同等原因力,只要有因果关系存在,医疗机构就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行政投诉与追责路径:吉首市卫生健康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涉事医院和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罚。家属可以向卫健部门正式提出书面投诉,要求查明延误原因、谎报事实,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追究的可能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在本案中,接线员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刑事追诉标准,需要调查组查明调度的具体情况、接警后的处理经过后再行判断。
超越个案:急救体系的三重缺失与改进之道
每一次悲剧都是一面镜子。这起事件照出了当前急救体系中值得深思的系统性问题。
第一重缺失:调度缺乏实时追踪。 许多地方的120派车系统仍然停留在“电话通知—人工记录—事后追溯”的原始状态。家属无法知道救护车到底出发了没有,到了哪里,一切都依赖接线员的口头告知。如果有一套公开透明的派车追踪系统,家属可以通过手机实时查看救护车位置,那么“谎称已出发”的伎俩根本无从施展。
第二重缺失:录音与派车记录监管薄弱。 虽然规定要求急救中心保存电话录音、派车记录、病历等原始资料,但家属调取这些材料的过程往往困难重重。办案实践中,许多争议的证据收集恰恰卡在这一环节。畅通原始资料调取渠道,对纠纷发生时的责任厘清至关重要。
第三重缺失:接线员专业素养不足。 多名医护人员在讨论此事时均指出的一个现实情况,值得反思:许多120接线员属于第三方聘用人员,待遇不高,工作强度大,甚至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医学教育背景,在职业认同感和专业能力上都存在短板。更遗憾的是,2025年发布的最新海姆立克急救指南已更新了“先背击、后冲击”的组合核心流程,许多地方的相关急救系统人员都尚未重视,没有进行重新培训学习。这是一个需要各级卫健康部门正视的短板。
写在最后:每个家庭都应该掌握的急救知识
这篇文章的另一层重量,应该是行动。
这起事件中,亲属在等待救护车时如果能现场进行正确的急救,或许能多争取一线生机。
这里给出针对异物气道梗阻的急救规范:
对于1岁以上儿童及成人,采用“先拍背、后冲击”的组合流程:先做5次背部拍击(患者前倾,用掌根击打肩胛骨之间),无效再做5次腹部冲击,交替循环。如果患者失去反应,立即开始心肺复苏。
对于1岁以下婴儿,禁做腹部冲击,以免损伤其脆弱的腹部器官。应采用“背部拍击+胸部冲击”交替操作:将婴儿俯卧于前臂,头低脚高,用掌根在背部两肩胛骨连线中点处拍击5次;若异物未排出,将婴儿翻转至仰卧位,保持头部仍低于躯干,用食指和中指在胸部中央(两乳头连线中点下方)快速向下冲击5次。交替进行,直至异物排出或婴儿失去反应。
我们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悲剧,但我们可以让更多人知道:在拨打120等待救援时,时间并不是只能用来等待。
回到这起事件的法律层面,调查仍在进行中。我们期待吉首市联合调查组能够彻查真相,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家属一个公正的交代,也给整个急救体系一次刮骨疗毒的契机。
因为每一次对生命的辜负,都不应该被轻飘飘地放过。这不仅是对一个幼小生命的告慰,更是对急救体系最深刻的一次警示——当120电话的另一端说“车已出发”时,那辆车,必须真的在路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