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刑事律师团队的李祖鸿律师收到了一面红底金字的锦旗,上面写着“依法为民解难事,真诚温暖感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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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最终认定张三的行为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从轻、从宽情节,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决定对张三不起诉

两个21岁年轻人,一场猝不及防的悲剧

案发时,张三入职才22天,拿到驾照还不到3个月,是个彻头彻尾的新手司机。2025 年1月的一天上午,他开着4.2米的厢式货车,从东莞出发,到深圳某物流园卸货,李四像往常一样坐在副驾跟车陪同。

中午时分,货车抵达卸货点,麻烦也随之而来:车厢高度和卸货台高度不匹配,必须把货车后轮精准倒到地面上两块梯形铁质平台上,把车尾垫高,才能顺利卸货。

第一次倒车,张三没成功,后轮没能冲上平台。这个时候,李四原本在车头前方安全区域站着,没和张三做任何口头沟通,就默默绕到了货车尾部,走进了梯形铁块与卸货平台之间的缝隙——那是货车司机正后方的绝对视野盲区。

就在他踏入盲区的同一时刻,张三启动了第二次倒车。

这一次,货车后轮直接冲出了铁质平台,厚重的车尾狠狠撞向卸货台,站在中间的李四,被瞬间挤压在了车厢与卸货台之间。等张三察觉到不对劲,慌忙下车查看时,一切都已经晚了。

经司法鉴定,李四因外力挤压胸腹部,造成多脏器损伤,最终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两个21岁的年轻人,一个永远停在了那个冬日的中午,另一个的人生,也彻底蒙上了无法抹去的阴影。

绝境之下的委托:我们面前的四座大山

案发之后,张三和父母第一时间就找到了李四的父母。面对昔日同窗的家人,凑齐了赔偿款,最终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拿到了书面的谅解书。

但民事上的和解,无法抹去刑事追责的风险。2025年7 月,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张三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案件以过失致人死亡案正式移送深圳市某检察院审查起诉。

就是这个时候,张三和父母找到了张楠楠刑事律师团队。而接手这个案子,我们面前摆着四座几乎难以翻越的大山:

第一,是司法实践的定性惯性。在非公共交通区域驾车致人死亡,绝大多数案件都会直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要推翻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实践中早已形成惯性的罪名,难度极大。

第二,是唯结果论的追责逻辑。人死了,这是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而张三是直接驾车的行为人,司法实践中,太容易把这种“直接责任”直接等同于“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我们要做的,是打破这个逻辑,把整个因果链条彻底拆开。

第三,是不起诉的案例壁垒。我们检索了大量同类案件,即便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这三个“黄金从宽情节”,绝大多数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最终也只是判处缓刑,真正能做到不起诉的,少之又少。想要说服检察院,对一个造成了死亡结果的过失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极其充分的法理与情理支撑。

第四,是情理与法理的平衡。被害人和当事人是最好的兄弟,张三本人的愧疚感深入骨髓。我们的辩护,既要为他争取合法的权益,也要充分尊重逝者、照顾被害人家属的情绪,绝不能让人家觉得,我们是在为当事人“脱罪”,要做的是化解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

抽丝剥茧的辩护:我们要的,是一个公允的责任划分

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组建了专案小组,核心思路只有三句话:先定性,再定责,最后求情。

第一步:现场复盘,抠出每一个被忽略的细节

我们做的第一件事,是阅卷并仔细拆解案件细节。

就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越来越清晰地意识到:这场悲剧,从来都不是张三一个人的错。这是一起典型的“多因一果”事件,而张三,只是整个责任链条里,最末端的那一环。

第二步:定性之辩,打破惯性,回归案件本质

我们坚定地向检察院提出:本案应当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很多人不明白,换一个罪名,意义到底在哪里?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规制日常生活中普通过失的“一般罪名”,它的眼里,只有“开车的人撞死人”这个结果;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专门规制生产作业场景中过失犯罪的“特别罪名”,它能看到这场事故背后,整个生产环节的系统性失职。

法律明确规定,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本案不是日常生活里的意外,而是发生在物流卸货生产作业环节的安全事故,人社局也已经作出了工伤认定,从行政层面确认了它的生产安全事故属性。

更重要的是,只有定这个罪名,才能打破“让司机一个人背锅”的逻辑,才能让真正的责任主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第三步:责任拆解,拒绝让一个人,为所有人的过错买单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辩护点。我们用完整的证据链,向检察官还原了这场悲剧的完整因果链条:

最根本、最决定性的原因,是物流公司的系统性管理失职。张三入职 22 天、驾龄不到 3 个月,李四入职也不足 3 个月,物流公司从头到尾,没有给他们做过一次正规的安全生产培训,没有教过他们卸货作业的安全规范,没有告诉过他们货车的盲区在哪里、倒车时该如何配合。

这就相当于,让两个根本没有安全意识的年轻人,去做高风险的作业,不出事是侥幸,出事是必然。不仅如此,物流公司让一个新手司机去做高难度的精准倒车作业,现场没有任何专人指挥,卸货点没有安全警示标志,连用来垫高车尾的铁质平台本身,都存在安全隐患。这些,才是悲剧发生的土壤。

第二个直接诱因,是被害人李四自身的过失。我们从来不想苛责逝者,只是客观还原事实:他在没有和司机做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在司机完全不知情的前提下,主动走进了货车正后方的绝对视野盲区,这违反了最基本的作业安全常识,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发因素。

第三个原因,才是张三的操作过失。他第二次倒车前,没有下车再次确认车尾情况,确实存在过错,这也是他需要承担责任的基础。但我们必须强调,他的过失,是在“单位没培训、现场没人管、环境有隐患”的前提下发生的,他不该为整个事故的全部责任买单。

我们援引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明确提出:多个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不能把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第四步:情理兼顾,筑牢不起诉的完整闭环

在定性与定责的基础上,我们全面梳理了张三所有的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形成了完整的辩护闭环:

他有自首情节,接到派出所电话后主动到案,全程如实供述,没有任何隐瞒;

他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极其诚恳,从案发之初就始终直面自己的过错;

他已经倾尽全家之力赔偿被害人家属,拿到了书面谅解,两个家庭的矛盾已经实质性化解;

他是初犯、偶犯,案发时才21岁,刚入社会,主观恶性极低,被害人还是他的同窗好友,这场事故本身,已经是他终身难以磨灭的惩戒,再无任何再犯的可能性。

前后三个月,我们打磨了多版辩护意见,从定性到定责,再到情节,层层递进,逻辑闭环,同时附上了完整的类案检索报告,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把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责任划分的每一层逻辑,掰开揉碎了讲清楚。

我们始终和检察官强调:刑事追责,从来不是找一个人来为悲剧买单,而是让每一个有过错的主体,承担与其过错相匹配的责任。对这个 21 岁的年轻人而言,这场事故已经是他一辈子的教训,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兼顾了法理人情,更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尘埃落定:不起诉决定,是终点,也是新生

2026年年初,我们等到了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最终认定张三的行为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从轻、从宽情节,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决定对张三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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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尺度,司法有温度。一面锦旗,不仅是一份认可,更是一份提醒:我们办的从来不是一个简单的案子,而是一个人的人生。

很多人问我们,刑事辩护的意义到底是什么?

这个案子,就是最好的答案。我们从来不是为 “坏人” 脱罪,而是在冰冷的法条之外,看到案件背后一个个活生生的人,守住法律的底线,也守住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让每个过错者,承担与其过错匹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