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唯结果论”,让防卫者不再担惊受怕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聚焦一起特殊的正当防卫案。一名男子深夜被醉汉砸窗、持刀袭击,在黑暗中奋力反击致对方死亡,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然而,历经抗诉、发回重审,最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宣告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起案件,为司法实践中“使用工具防卫致人死亡”的认定确立了重要规则,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5-02-1-179-001)。

让我们先回顾一下案件经过。2020年8月12日晚,付某因个人情感问题醉酒后,误来到马某龙家,疯狂敲砸房门和窗户玻璃,并扬言“要杀人”。马某龙告知他找错人了,付某仍然不肯罢休,持续砸了二十多分钟,把厨房、卧室的窗户玻璃全部砸碎。马某龙两次拨打110报警,在等待警察出警期间,他害怕付某破窗而入伤害自己,于是拿起一把枪刺和一把刀,想出门躲避。谁知刚走出家门不远就被付某发现,付某持刀砍向他的背部,将他砍倒在地。马某龙起身用刀回击后赶紧逃跑,付某却紧追不舍,将他扑倒,骑在他身上用拳头猛击头部。黑暗中,马某龙为了挣脱控制,划砍了付某数刀,最终逃离现场,并请人帮忙报警,留在原地等待警察。经鉴定,付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马某龙左背部、左手、双侧膝盖也都受了伤。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龙有期徒刑四年。马某龙不服上诉,检察机关也认为他不属于防卫过当、适用法律错误而提出抗诉。案件经过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宣告无罪,重审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维持无罪。

那么,判决无罪的理由是什么,又遵循了哪些司法逻辑呢?

一是防卫意图的准确识别:不能因为“持械”就推定“想打架”。

很多人可能会问:马某龙主动拿着刀和枪刺出门,这不是要去找对方算账吗?法院明确指出,不能孤立地看“持械出门”这一个动作,而要放到整个事件链条中去判断。马某龙是在两次报警无效、窗户玻璃已被砸碎、警察尚未到达的情况下,出于恐惧才持械出门“躲避”付某,而不是主动“寻找”付某。出门后他是被从背后袭击倒地的,反击后他立刻逃跑,被扑倒后也只是为了挣脱而划砍,最后还主动让他人报警并等待处理。这一系列行为——“躲避—被袭—反击—逃跑—求助”——环环相扣,证明他自始至终只有一个目的:保护自己,而不是伤害对方。持械,只是普通人在黑夜中、独自一人、面临现实威胁时的本能反应,不能因为用了工具就否定防卫意图。

二是不法侵害的时间认定:防卫权可以向前延伸,不必等到刀子砍到身上。

付某砸窗时,还没有直接对马某龙的人身动手,此时能行使防卫权吗?法院依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不法侵害既包括已经造成的损害,也包括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本案中,马某龙家住一楼,窗户玻璃破碎后,住宅的防线已经完全消失,付某随时可以破窗而入。加上付某“要杀人”的扬言、醉酒状态、持续二十多分钟的暴力行为,以及当时是夜间——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已经形成了对马某龙人身安全的“现实、紧迫、直接”威胁。如果要求马某龙必须等到付某实际进入室内或刀子砍到身上才能反击,等于让他“坐以待毙”。法院将防卫起点合理前移,是对公民自卫权的有力保护。

三是打破“唯结果论”:造成死亡不等于防卫过当,要综合情境判断。

这是本案最核心、也最具有突破意义的裁判规则。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惯性思维:一旦防卫造成了死亡结果,就倾向于认定“防卫过当”。本案法院明确否定了这一做法。法院指出,认定防卫过当必须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不能因为有了“死亡”这个结果,就直接反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明显超过”?法院强调,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综合考量不法侵害的强度、防卫工具的合理性、双方力量对比、现场紧急程度等因素。本案中,付某持有刀具,从背后砍击,又将马某龙扑倒骑在身上殴打——这是高强度、高危险的不法侵害。马某龙在被压制的情况下,徒手反抗几乎不可能有效制止侵害,使用刀具进行划砍是当时唯一合理的手段。而且,马某龙用的是“划砍”而非“捅刺”,说明他的目的是挣脱控制,而不是精准致命。案发时是夜间、光线昏暗、局面混乱,我们不能要求一个被骑压殴打的人冷静地计算反击的部位和力度。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也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使用随手可得的工具进行反击,即使造成了对方死亡,也是可以理解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法院最终认定:马某龙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付某死亡,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传递给我们的启示是深刻的。它告诉我们:司法裁判不能只看结果、不看过程,不能只看损害、不看情境,不能只看工具、不看意图。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价值,是赋予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自我保护权利。如果每一次防卫致人死亡都会被追究刑责,那无异于变相要求公民在面对暴力侵害时放弃抵抗。

难能可贵的是,面对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被“人命关天”的心理压力所绑架,而是顶住压力,严格依照刑法第二十条和《指导意见》的规范要求,作出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无罪判决。这份判决,既是对“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的坚定践行,也是对所有可能面临不法侵害的普通公民最有力的司法保障。

我们应该为辽宁高院坚守法律底线、捍卫司法理性的勇气喝彩!向作出无罪判决的法官致敬!为长期坚持辩护、不懈追求正义的律师点赞!

无罪判决,既是法治进步的生动注脚,也是对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坚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谢谢!@辽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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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游涛,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本科、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北大、清华等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