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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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民商事诉讼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因部分证据由机关保存、涉及隐私、自身无权调取等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关键证据,遂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法院最终不予准许的情形。

那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被准许,能否作为合法再审事由?

最高院多个裁判案例明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案件审理所需的主要证据,在举证期内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准许,直接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裁判结果错误的,属于法定再审事由;若该证据并非主要证据,或当事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驳回申请的,不得据此申请再审。

此类问题焦点问题为,当事人客观无法自行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被准许的情形,是否满足民事案件再审的法定条件。

根据司法审判实践,民事诉讼中,大量证据因保存主体特殊、涉密性强等原因,当事人个人无权调取。依据民事诉讼规则,当事人针对由国家机关保存、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客观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有权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部分原审法院未严格审查取证申请,直接驳回当事人申请,导致当事人关键证据缺失,最终承担不利裁判后果,当事人据此提起再审维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五项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同时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仅与案件无关、无证明价值的证据,法院可依法驳回调查申请。

从以上条款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并非所有法院不予调取证据的行为都能启动再审。只有同时满足三大条件才可构成再审事由:一是证据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是当事人确实存在客观障碍,无法自行收集;三是当事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申请法院取证,法院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请。

此外,法院拥有证据审查裁量权。从裁判逻辑来看,若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仅为辅助证据、细微补强证据,即便未调取,也不会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法院驳回申请属于合法裁量行为,不构成程序违法。只有缺失该证据会直接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裁判不公时,法院未予调取才属于程序瑕疵。因此,当事人单纯以法院未准许取证为由申请再审,未证明证据属于案件主要证据的,依据不充分。

只有当事人举证证明案涉证据为定案关键证据、自身客观无法取证、已规范提交书面申请,法院无故驳回的,其再审主张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诉讼证据是案件胜诉的核心关键。当事人在诉讼中遇到客观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务必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留存申请记录。若法院无故驳回关键取证申请,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可据此启动再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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