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边海霞

一、基本事实

一、基本事实

患者张某,男,67岁,2024年9月因饮食不当出现腹痛,伴腹胀,呈阵发性胀痛。进食后加重,疼痛向腰背部放射,伴反酸,烧心,有少许排便,自服药物治疗,效果欠佳,就诊于某职工医院行腹部CT示:胃下垂,胃潴留。治疗后一周后症状无缓解。为行进一步诊治,2024年9月底就诊于某三甲医院,胃镜病理及免疫组化未见癌变,住院期间患者出现发热呕吐,行PCT 等检查,患者出现胸闷,气短,血压低,考虑脓毒性休克,转ICU予以进一步诊治。期间行上消化道造影:低位小肠梗阻。治疗近一月病情未见好转,患者随即转至就诊于某肿瘤医院,行腹腔镜探查,术后病理回报:胃窦弥漫浸润型低分化腺癌,侵出胃壁浆膜层,可见脉管内癌栓,神经受侵。

因患者发现时胃癌晚期,虽行手术治疗,但术后周身条件急剧下降,于2025年1月死亡,之后家属认为某三甲医院漏诊延误治疗,将其诉至法院,并申请做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虽医院存在漏诊,但患者很快在下一家医疗机构得到了及时的救治,无损害后果,医院实质上延误的治疗时机相较于疾病的发展可忽略不计,患者最终的死亡后果系自身疾病导致的结果,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但无损害后果。

二、律师说法

二、律师说法

鉴于该鉴定意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提醒广大群众,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仅看医疗过错,还要看是否有损害后果,更要看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能建立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这些要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的过错责任,切不可认为患者在医院死亡,医疗机构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恶性肿瘤晚期的患者,生存期有限,诉讼之前要咨询专业的医疗律师,有合理的期待,客观评估诉讼的风险与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