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监管局的“依法行政”却始终停留在程序之上,而没有履行对违规金融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更没有依法责令金融机构承担违法违规放贷行为的责任,而是继续让金融消费者(借款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错误买单。金融监管部门究竟和谁是一家人?究竟是为谁的利益保驾护航?该案似乎看到了答案。

日前,内蒙古赤峰市多位市民向《陈勇评论》反映,内蒙古敖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敖汉农商行”)向借款人王某宇、王某红夫妇违规发放贷款数百万元。二人却因涉嫌集资诈骗被敖汉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受害群众数十人。

由此,为王某宇、王某红借款担任保证人的多名市民被敖汉农商行追偿担保责任。经市民举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赤峰监管分局(以下简称“赤峰监管分局”)调查,敖汉农商行向王某宇、王某红发放贷款以及担保人资质审查过程中被认定属实或部分属实的违规行为有:

“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授信审查审批不尽职、过度授信、向不符合借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营运资金测算不合理,缺少判定依据、内部审计不尽职等。”

2025年5月27日,赤峰监管分局向举报人王金龙回复:2020年审计发现王某宇贷款问题8个,2021年审计发现王某新贷款问题4个,2022年审计发现王某宇贷款问题2个。

然而,敖汉农商行至今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任何行政处罚,更没有被纠正,免除担保人的责任。“银行违规,担保人担责”——这是内蒙古赤峰市多位市民在成为敖汉农商行贷款担保人后的共同遭遇。

举报人周晓华反映,在其为王某宇、王某红担保贷款过程中:

“与其他担保人相互未见过面,敖汉农商行工作人员也没有组织所有担保人一起到场宣读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内容和风险提示,只被银行工作人员和王某宇、王某红单独引导哄骗签字。

敖汉农商行为了确保贷款能正常发放给王某宇,联合他找了几个人担保人凑人数,通过忽悠欺骗的方式以及用空白合同的方式凑数找到几个人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王振军,王金龙,周晓华,李立等)签订连带担保合同。”

更为夸张的是,王某庆是一个在读学生,无任何经济收入。然而,敖汉农商行在2020年至2023年间发放的多笔贷款中,将其列为保证人共计3次。其中2023年的续贷贷款39.6万元,王某庆再次被列为保证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赤峰监管分局2023年11月29日作出的赤金举复〔2023〕091号《举报事项调查意见书》 明确认定:“签订保证合同时,王某庆系在读学生,无经济收入。该问题属实。”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贷款调查必须包括“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将一名无任何收入来源的在校学生列为保证人,银行明知其不满足法定条件却执意为之,这已不是调查不尽职,而是金融机构对审慎经营规则的公然漠视。

监管分局的调查还发现了一个触目惊心的真相:同一时期,敖汉农商行针对王某宇、王某红夫妇的两笔贷款调查报告中,关于家庭收入情况的描述存在极大出入。

2020年,王某宇60万元贷款调查报告记载:家庭纯收入“20万元左右”。同一年,其配偶王某红40万元贷款调查报告记载:年纯收入“90万元左右”。两份报告针对同一个家庭,数据相差四倍以上。

面对监管询问,敖汉农商行多名银行客户经理的回答令人震惊——“年收入看起来大概四五十万”“通过询问借款人销售额情况大致进行测算”。这不是规范的贷前调查,这是客户经理凭感觉随意填写数字。

赤峰监管分局的结论是:“存在贷款调查、审查不尽职情况。该问题属实。”

这意味着敖汉农商行在贷前调查中,既未做科学的收入测算,也未对同一家庭的两份报告进行交叉核验。这种做法,彻底架空了“审慎经营”的核心要求。

在敖汉农商行的贷款业务中,担保人知情权的保护同样形同虚设。

在一个借款人已资不抵债、征信出现大额逾期的情况下,敖汉农商行依然要求担保人签字,且未如实告知担保人这一重要事实。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利用信息不对称,让担保人在无法准确评估风险的情况下承担了全部责任。

2024年6月,担保人周晓华再次向赤峰监管分局举报,要求对敖汉农商行的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赤峰监管分局的答复令人错愕:

“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审查不尽职、未核实保证人担保能力发放贷款、侵犯担保人知情权”等问题——不予受理,理由是该事项已于2023年依法处理,本次未提供新证据。

“员工吕某梅贪污腐败、收王某宇5000元”线索——转办至敖汉农商行纪委,由银行自己查自己。

2024年3月28日,赤峰监管分局对敖汉农商行董事长赵凇青、行长王树利进行约谈。其主要内容是(节选):

“分局接到了针对你行王某宇、王某红贷款相关情况的举报。经我分局核查,相关贷款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贷前调查不尽职。主要表现为:1.缺乏实地调查相关证明材料。2. 保证人保证能力不足。相关贷款中存在保证人无经济收入或者存在大额负债等削弱保证能力的情形。3.同一时期针对同一户借款人贷前调查报告内容存在较大出入。

二是贷款审查不到位。贷款审查及审批过程中未对缺乏实地调查资料、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存在较大出入,保证人保证能力不足情况提出意见。

三是过度授信。截至贷款发放日,王某宇、王某红家庭资产总价值已低于负债总额,已不具备还款能力。你行依旧为借款人王某红进行授信。”

2024年4月25日,敖汉农商行作出内部问责通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许可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给予银行机构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依法处罚责任人,不得仅以机构内部问责作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理由。

赤峰监管分局的做法与此规定背道而驰——银行整体未受任何行政处罚,责任全部被推给了个人。而个人问责的后果,又由谁来监督?

监管部门不解决任何实际问题的阅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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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不解决任何实际问题的阅办单

担保人周晓华、张晶不服赤峰监管分局的处理结果提起行政诉讼。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呼和浩特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的裁判逻辑是:赤峰监管分局已进行调查且作出答复,因此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但这一逻辑回避了一个根本问题——程序合法,不等于实体公正。

一个查实了“向不符合借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将无收入学生列为保证人”“贷后资金被挪用”的监管调查,最终以“约谈+内部问责”收场,没有一张罚单,没有一项整改令。担保人的损失已经发生,银行因违规放贷扩大的损失被转嫁给担保人。

该案暴露的,远不止一家银行的违规问题。

其一,监管调查与处罚之间出现断裂。查实违规行为,是启动处罚程序的前提,而非终点。当赤峰监管分局查实了敖汉农商行存在多项违规后,既未说明为何“未达到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也未对已认定的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一个确认了违规却不予处罚的监管结论,对举报人而言,等同于监管失效。

其二,举报制度陷入“程序空转”。《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赋予举报人举报权,但未赋予举报人要求监管机关实质履行处罚职责的权利。这一制度设计使举报在实践中沦为形式。

其三,腐败线索内部消化。关于员工收受贿赂的线索,赤峰监管分局的处置方式是“转办至敖汉农商行纪委”。《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虽然规定检举控告类事项可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但赤峰金融监管分局作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拥有法定查处权的专门监管部门,将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银行内部纪委自行处理,无异于让被举报对象自己查自己。纪委反馈“未发现上述问题”,就是一个可以预见的结果。

在该案中,担保人承担着双重不公:在民事层面,生效判决认定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论银行是否存在违规,担保人都无法在民事案件中免除责任——这是当前司法实践的普遍立场。

在行政层面,监管确认银行存在多项违规,但这些违规无法转化为担保人责任的减免,也无法转化为对银行的实质处罚。担保人的损失已经发生,而责任链条中真正的源头——违规放贷的银行——却未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银行违规贷款、担保人担责”这一逻辑链条的持续运行,传递出一个危险的信号: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义务可以不受约束,违规成本可由第三方承担,监管的长牙带刺可以止步于约谈。

监管部门认认真真地回复,认认真真地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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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认认真真地回复,认认真真地走过场

《陈勇评论》认为,多名金融消费者(借款担保人)向赤峰监管局举报后,该局从表面上看依法依规履行了监管职能:调查取证,约谈负责人,向敖汉农商行移送线索,要求对违规放贷行为进行整改等。

但是,赤峰监管局的“依法行政”却始终停留在程序之上,而没有履行对违规金融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更没有依法责令金融机构承担违法违规放贷行为的责任,而是继续让金融消费者(借款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错误买单。金融监管部门究竟和谁是一家人?究竟是为谁的利益保驾护航?该案似乎看到了答案。

这样的行政程序空转体现的是“我做了”,而不是“我做好了”,暴露出了对金融消费者(借款担保人)权益的极端冷漠,与当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系统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格格不入。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终极目标,是让每一个金融活动的参与者——无论是借款人、担保人还是投资者——都能在法治的框架下得到公平对待。当一家银行的违规行为被监管查实,却没能给担保人带来任何救济;当一份担保责任被司法确认,却没能追问设定这份责任的金融机构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慎义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就仅仅停留在了口号层面。

在公安机关对王某宇、王某红涉嫌集资诈骗立案后,敖汉农商行于2023年9月6日将担保人诉至法院。银行在明知借款人已涉嫌刑事犯罪、贷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下,选择向担保人追讨。

如果银行在贷前调查时尽了审慎义务,如果银行没有将无收入的学生列为保证人,如果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及时发现了资金挪用,这些担保人的命运是否会有所不同?

问题留给了监管,也留给了法院,更留给了每一个可能成为担保人的普通人。如何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从有法可依走向有感可及,让每一位与金融机构发生关系的公民,无论其身份是借款人、担保人还是投资人,都能平等地获得制度的保护,这才是最重要的时代考卷。

《陈勇评论》对此将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