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谢佩桦 梁艳华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两起涉广州地标建筑——广州塔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发生法律效力。据悉,这是首例对广州塔进行建筑作品认定的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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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侵权模型。通讯员供图

商家以8元、10元卖广州塔模型被广州塔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广州塔公司系广州塔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广州塔建筑作品享有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

2025年年初,被告张某、朱某、恒某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铺以8元、10元的单价销售与广州塔造型一致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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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侵权模型。通讯员供图

原告广州塔公司向法院提起了侵权之诉,表示其在经营过程中收到诸多消费者投诉,称购买的产品质量很差,经查才发现都是在周边购买的侵权作品,极大影响了广州塔在群众心中的形象,故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朱某、恒某公司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并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等。

被告张某认为,其只是个体工商户,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别人卖我也卖,售卖价格也便宜”。

其称经广州塔公司提醒已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承诺以后不再售卖类似的模型,希望得到原告谅解。

被告朱某及恒某公司认为,其售卖的产品和广州塔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只有广州塔的著作权,未能证明其有同类的模型作品的著作权。世界各地有很多建筑也是与广州塔类似的“收腰”造型(单叶双曲面结构),故被告售卖的产品并非复制、高仿原告的作品,且只在平价消费市场流通,应算是合理使用,不至于损害原告的正当利益,并表示在原告起诉后其已经立即主动下架并销毁了全部类似的产品。

广州塔公司享有著作权两案被告构成侵权

越秀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广州塔建筑作品和相关美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广州塔公司享有著作权,两案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综合考虑两案被告均为从事零售业的经营者,经营规模较小且不存在生产行为等,一审判决两案被告赔偿金额合计为5万元,并需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作品及销毁库存。

判决作出后,两案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且及时主动履行了全部判决。

【法官说法】广州塔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合理使用制度主要是保护公共利益

广州塔作为广州市地标性建筑,深受市民和游客喜爱,被昵称为“小蛮腰”。本案所涉虽然是十元八块的“小标的”,却需要通过司法裁判为城市地标建筑筑牢知识产权保护的“大防线”。

作为案件争议焦点,广州塔建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主审法官黄媛媛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从形式、整体、塔体结构、展示效果上看,广州塔建筑结构设计新颖、造型优美、线条流畅、富有美感,具备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立于该建筑物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体现出相当水准的独创性,因此,可以认定广州塔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此外,国内外多个建筑都使用了和广州塔类似的“收腰”造型(单叶双曲面结构),该造型是否属于公有领域元素并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

黄媛媛表示,单叶双曲面系一种数学几何概念,指的是通过围绕其主轴旋转双曲线而产生的表面,在实际应用中,选择的高度、扭转角度等数值不同,形成的表面圆弧不同,结合其他建筑元素,形成的建筑物造型亦存在差异,给人美的感受亦可能千差万别。

换言之,广州塔建筑的“小蛮腰”造型体现了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区别于其他同样采用单叶双曲面结构的在先建筑,展现了其个性化的表达。

广州塔系公共场所类艺术作品,销售其模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黄媛媛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位于室外公告场所的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限定在“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四种方式内,本案的模型销售行为明显不属于上述使用方式。

另外,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公共利益,被告明显是出于营利目的进行销售,若将该行为视为合理使用不符合立法目的。

原告广州塔公司自身亦有销售广州塔模型的相关业务,被告的销售行为势必影响到原告对作品的商业化利用。侵权产品往往通过低成本模仿、低价销售的方式扰乱市场,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不仅能够防止文化资源被滥用,更有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城市文化IP的良好社会氛围。

【延伸问答】

1、是不是所有的建筑都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不是的。建筑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需要具备独创性,这种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建筑的外观设计、空间布局、结构造型等方面,只有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的建筑,才能认定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基于实用功能而必然存在的设计以及因所用建筑材料本身而产生的特征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的范畴。此外,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会进入公有领域,公众可以免费使用。

2、我跟广州塔合照打卡会侵权吗?

一般不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因此,对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利用,但若将成果用于商业营利且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则仍构成侵权。